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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新發布《辦法》嚴刹選人用人"歪風" 重點檢查五類內容

發稿時間:2019-05-29 15:53:46   來源: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新聞網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下稱《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全文)

  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關(guan) 鍵是從(cong) 嚴(yan) 治吏。《辦法》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內(nei) 容、機製、方式和責任追究等,進行了規範和完善。

  監督檢查包括哪些重點內(nei) 容?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出現哪些情形要向上級報告?出現違規選人用人問題時哪些人員要被追責?《辦法》一一明確,人民網·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新聞網帶您一覽其中看點。

  看點一:監督檢查重點內(nei) 容包括5個(ge) 方麵

  1、堅持黨(dang) 管幹部原則情況。重點監督檢查是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dang) 委(黨(dang) 組)履行幹部選拔任用責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製和黨(dang) 委(黨(dang) 組)議事規則、決(jue) 策程序討論決(jue) 定幹部任免事項。

  2、堅持好幹部標準和樹立正確用人導向情況。重點監督檢查是否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wei) 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ye) 為(wei) 上、公道正派;是否堅持新時期好幹部標準,嚴(yan) 把政治關(guan) 、品行關(guan) 、能力關(guan) 、作風關(guan) 、廉潔關(guan) ,選拔任用忠誠幹淨擔當的幹部。

  3、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政策規定情況。重點監督檢查是否按照機構規格和職數、資格條件、工作程序選拔任用幹部;是否深入考察,認真查核,對人選嚴(yan) 格把關(guan) ;是否嚴(yan) 格執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幹部選拔任用請示報告等製度規定;是否嚴(yan) 格落實幹部管理監督製度。

  4、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和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情況。重點監督檢查是否嚴(yan) 格遵守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嚴(yan) 肅查處和糾正選人用人不正之風。

  5、促進幹部擔當作為(wei) 情況。重點監督檢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勵幹部擔當作為(wei) ,是否對不擔當不作為(wei) 的幹部嚴(yan) 格管理、嚴(yan) 肅問責。

  看點二:健全完善內(nei) 部監督 拓寬群眾(zhong) 監督渠道

  《辦法》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內(nei) 部監督和群眾(zhong) 監督內(nei) 容進行了明確:

  1、完善黨(dang) 委(黨(dang) 組)領導班子內(nei) 部監督。黨(dang) 委(黨(dang) 組)研究幹部任免事項,應當把醞釀貫穿始終,認真聽取班子成員意見。會(hui) 議討論決(jue) 定時,領導班子成員應當逐一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最後表態。領導班子成員對人選意見分歧較大時,應當暫緩表決(jue) 。不得以個(ge) 別征求意見、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

  2、健全組織(人事)部門內(nei) 部監督。選拔任用領導幹部應當向幹部監督機構了解情況,幹部監督機構負責人列席研究討論幹部任免事項會(hui) 議。認真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實製度,建立自查製度,每年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進行1次自查。

  3、拓寬群眾(zhong) 監督渠道。認真查核和處理群眾(zhong) 舉(ju) 報反映的問題,定期開展分析研判,及時研究提出工作意見。自覺接受輿論監督,及時回應群眾(zhong) 關(guan) 切。完善“12380”舉(ju) 報受理平台,提高舉(ju) 報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看點三:離任前提拔、調整幹部等12種情況要向上級部門報告

  《辦法》規定,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在事前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1、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即將離任前提拔、調整幹部的;

  2、除領導班子換屆外,一次集中調整幹部數量較大或者一定時期內(nei) 頻繁調整幹部的;

  3、因機構改革等特殊情況暫時超職數配備幹部的;

  4、黨(dang) 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ge) 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不經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wei) 考察對象的;

  5、破格、越級提拔幹部的;

  6、領導幹部秘書(shu) 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

  7、領導幹部近親(qin) 屬在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係統)內(nei) 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幹部所在地區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

  8、國家級貧困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地市在完成脫貧任務前黨(dang) 政正職職級晉升或者崗位變動的,以及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鄉(xiang) (鎮)黨(dang) 政正職任職不滿3年進行調整的;

  9、領導幹部因問責引咎辭職或者被責令辭職、免職、降職、撤職,影響期滿擬重新擔任領導職務或者提拔任職的;

  10、各類高層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人員、本人已移居國(境)外的人員(含外籍專(zhuan) 家),因工作需要在限製性崗位任職的;

  11、幹部達到任職或者退休年齡界限,需要延遲免職(退休)的;

  12、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辦法》同時規定,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接到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guan) 事項報告後,應當認真審核研究,並在15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答複。未經答複或者未經同意的人選不得提交黨(dang) 委(黨(dang) 組)會(hui) 議討論決(jue) 定。未按照規定報告或者報告後未經同意作出的幹部任用決(jue) 定,應當予以糾正。

  看點四:“一報告兩(liang) 評議”作為(wei) 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重要參考

  《辦法》提出,黨(dang) 委(黨(dang) 組)每年應當結合全會(hui) 或者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總結考核,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接受對年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幹部的民主評議。

  參加民主評議人員範圍——

  地方一般為(wei) 參加和列席全會(hui) 人員,其他單位一般為(wei) 參加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總結考核會(hui) 議人員,並有一定數量的幹部群眾(zhong) 代表。

  提拔任用幹部民主評議對象——

  地方一般為(wei) 本級黨(dang) 委近一年內(nei) 提拔的正職領導幹部;其他單位一般為(wei) 近一年內(nei) 提拔擔任內(nei) 設機構領導職務的人員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具體(ti) 實施要求——

  “一報告兩(liang) 評議”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會(hui) 同被評議地方和單位組織實施,評議結果應當及時反饋,並作為(wei) 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重要參考。

  對評議反映的突出問題,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采取約談、責令作出說明等方式,督促被評議地方和單位整改。對認可度明顯偏低的幹部,被評議地方和單位應當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分析、作出說明,並視情進行教育或者處理。

  被評議地方和單位應當向參加民主評議人員通報評議結果和整改情況。

  看點五:專(zhuan) 項檢查、離任檢查、問題核查等工作方法防治並舉(ju)

  有關(guan) 專(zhuan) 項檢查,《辦法》提出,黨(dang) 委(黨(dang) 組)開展常規巡視巡察期間,同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通過派出檢查組等方式,對選人用人工作進行專(zhuan) 項檢查。結合專(zhuan) 項檢查,可以對領導幹部擔當作為(wei) 情況進行檢查。此外,對選人用人問題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單位,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可以視情開展重點檢查。

  有關(guan) 離任檢查,《辦法》明確,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dang) 委書(shu) 記離任時,應當對其任職期間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檢查。離任檢查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上級組織部門開展。對擬提拔重用的檢查對象,結合幹部考察工作進行,檢查結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並作為(wei) 評價(jia) 使用的重要參考。

  有關(guan) 問題核查,《辦法》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對監督檢查發現和群眾(zhong) 舉(ju) 報、媒體(ti) 反映的違規選人用人問題線索,應當采取調查核實、提醒、函詢或者要求作出說明等方式辦理。對提拔任現職後受到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撤職以上黨(dang) 紀政務處分,且其違紀違法問題發生在提拔任職前的幹部,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倒查,也可以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倒查,並及時形成倒查工作報告。

  看點六:出現違規選人用人問題,這些人員要被追責

  《辦法》明確,對違規選人用人問題,黨(dang) 委(黨(dang) 組)負全麵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yu) 決(jue) 策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領導責任。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guan) 、幹部考察組有關(guan) 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承擔相應責任。

  《辦法》同時也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追究不同人員責任的情形進行了明確。

  (一)應當追究黨(dang) 委(黨(dang) 組)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參與(yu) 決(jue) 策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責任的情形:

  1、民主集中製執行不到位,黨(dang) 委(黨(dang) 組)領導把關(guan) 作用發揮不力,出現重大用人失察失誤,產(chan) 生惡劣影響的;

  2、用人導向出現偏差,選人用人不正之風嚴(yan) 重,幹部不擔當不作為(wei) 問題突出,幹部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的;

  3、落實主體(ti) 責任不到位,對選人用人問題和幹部不擔當不作為(wei) 問題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4、維護和執行組織人事紀律不力,導致選人用人違規違紀行為(wei) 多發,造成惡劣影響的;

  5、其他應當追究的失職失責情形。

  (二)應當追究組織(人事)部門有關(guan) 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責任的情形:

  1、不按照規定的職數、資格條件、工作程序、紀律要求選拔任用幹部的;

  2、不按照規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guan) 事項的;

  3、不按照規定對所屬地方、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導致問題突出的;

  4、對反映線索具體(ti) 、有可查性的選人用人問題不按照規定進行調查核實或者作出處理的;

  5、其他應當追究的失職失責情形。

  (三)應當追究紀檢監察機關(guan) 有關(guan) 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責任的情形:

  1、不如實回複擬任人選廉潔自律情況並提出結論性意見的;

  2、對收到的反映擬任人選問題線索具體(ti) 、有可查性的信訪舉(ju) 報不按照規定調查核實,或者對相關(guan) 違紀違法問題不按照規定調查處理的;

  3、不按照規定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職責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4、其他應當追究的失職失責情形。

  (四)應當追究幹部考察組有關(guan) 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責任的情形:

  1、不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考察的;

  2、考察嚴(yan) 重失真失實,或者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3、不認真審核幹部人事檔案信息,或者對反映考察對象的舉(ju) 報不如實報告,以及不按照規定對問題進行了解核實,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4、其他應當追究的失職失責情形。

  此外,黨(dang) 委(黨(dang) 組),領導幹部和有關(guan) 責任人員有《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時如何處理,《辦法》也進行了明確——

  黨(dang) 委(黨(dang) 組)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shu) 麵檢查;情節較重的,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nei) 通報;情節嚴(yan) 重、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領導幹部和有關(guan) 責任人員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shu) 麵檢查、通報或者誡勉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停職檢查、調離崗位、限製提拔使用處理;情節嚴(yan) 重的,應當引咎辭職或者給予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

  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有關(guan) 規定追究紀律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guan) 國家機關(guan) 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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