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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介紹《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有關情況——給違法決策、專斷決策、拖延決策套上“緊箍”

發稿時間:2019-05-17 14:01:13   來源:光明日報  

  《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日前由國務院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5月16日,司法部有關(guan) 負責人在國新辦吹風會(hui) 上介紹了《條例》有關(guan) 情況。

  司法部副部長熊選國表示,近年來,很多地方政府出台規範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的製度文件,科學民主依法決(jue) 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實踐中,仍有不少問題需進一步規範:一些地方行政決(jue) 策尊重客觀規律不夠,聽取群眾(zhong) 意見不充分,違法決(jue) 策、專(zhuan) 斷決(jue) 策、應及時決(jue) 策而久拖不決(jue) 等問題較為(wei) 突出;一些關(guan) 係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因當地群眾(zhong) 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導致項目無法落地或匆匆下馬。

  “這些問題嚴(yan) 重損害政府公信力,有損營商環境,影響改革推進和經濟社會(hui) 發展。”熊選國指出,為(wei) 進一步推進行政決(jue) 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質量和效率,有必要製定出台專(zhuan) 門的行政法規。他介紹,《條例》分6章、共44條,對重大行政決(jue) 策事項範圍、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重大行政決(jue) 策責任追究等方麵作出了具體(ti) 規定。

  《條例》明確了包括製定有關(guan) 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hui) 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麵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製定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等方麵的重要規劃,決(jue) 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5個(ge) 方麵的重大行政決(jue) 策事項,同時允許決(jue) 策機關(guan) 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jue) 策事項目錄、標準。

  《條例》把公眾(zhong) 參與(yu) 、專(zhuan) 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作為(wei) 重點,逐一明確、細化這5大法定程序的具體(ti) 要求,還對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啟動、公布等作了規定。在建立健全決(jue) 策執行中的問題反饋機製和決(jue) 策後評估製度基礎上,《條例》規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jue) 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履行相關(guan) 法定程序。《條例》規定,決(jue) 策機關(guan) 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jue) 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製度,對決(jue) 策機關(guan) 違反規定造成決(jue) 策嚴(yan) 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jue) 策而久拖不決(jue) ,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倒查責任並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針對公眾(zhong) 參與(yu) 、專(zhuan) 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5大程序,司法部法製調研局局長李明征表示,這是規範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最為(wei) 關(guan) 鍵的程序製度,也是《條例》的一個(ge) 主要內(nei) 容。

  一是在重大行政決(jue) 策草案形成過程中,體(ti) 現了公眾(zhong) 參與(yu) 、專(zhuan) 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程序的要求,規定除依法不予公開的外,應當聽取公眾(zhong) 意見。聽取意見的方式可以是召開座談會(hui) 、論證會(hui) 、問卷調查、民意調查、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等,時間不能少於(yu) 30天,對於(yu) 一些專(zhuan) 業(ye) 性、技術性比較強的決(jue) 策事項,應當組織專(zhuan) 家論證;決(jue) 策實施可能對社會(hui) 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麵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組織風險評估。二是明確合法性審查為(wei) 必經程序,規定決(jue) 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jue) 策機關(guan) 討論。三是明確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為(wei) 必經程序,規定重大行政決(jue) 策草案應當經決(jue) 策機關(guan) 常務會(hui) 議或者全體(ti) 會(hui) 議討論。討論決(jue) 策草案,會(hui) 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最後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jue) 定與(yu) 多數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說明理由。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的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與(yu) 責任追究掛鉤。

  熊選國表示,《條例》把堅持黨(dang) 的領導作為(wei) 一項根本要求專(zhuan) 門予以規定,明確重大行政決(jue) 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dang) 的全麵領導,全麵貫徹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jue) 策部署,發揮黨(dang) 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dang) 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jue) 策全過程。在具體(ti) 程序方麵,《條例》規定,對於(yu) 決(jue) 策機關(guan) 確定的重大行政決(jue) 策事項的目錄、標準,要經同級黨(dang) 委同意後向社會(hui) 公布;重大行政決(jue) 策出台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dang) 委請示報告。(記者 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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