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kaiyun电子平台

文章

規範程序 依法決策——司法部負責人就《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9-05-17 14:00:29   來源:人民日報  

  2019年4月2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wei) 什麽(me) 要製定《條例》?

  答:黨(dang) 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科學民主依法決(jue) 策。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提出,健全依法決(jue) 策機製,把公眾(zhong) 參與(yu) 、專(zhuan) 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確定為(wei) 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法定程序。

  近年來,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規範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的文件,科學民主依法決(jue) 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實踐中,仍有不少問題需要進一步規範:一些地方決(jue) 策尊重客觀規律不夠,聽取群眾(zhong) 意見不充分,違法決(jue) 策、專(zhuan) 斷決(jue) 策、應及時決(jue) 策而久拖不決(jue) 等問題較為(wei) 突出;一些關(guan) 係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因當地群眾(zhong) 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發群體(ti) 性事件,導致項目無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馬。

  這些問題嚴(yan) 重損害政府公信力,有損營商環境,影響改革推進和經濟社會(hui) 發展。為(wei) 進一步提高重大行政決(jue) 策質量和效率,有必要製定一部規範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的行政法規。

  問:請談談製定《條例》的總體(ti) 思路。

  答:《條例》在製定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

  一是堅持黨(dang) 的領導。明確要求重大行政決(jue) 策應當堅持和加強黨(dang) 的全麵領導,全麵貫徹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jue) 策部署,要求重大行政決(jue) 策出台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dang) 委請示報告。

  二是堅持科學民主依法決(jue) 策。將科學民主依法決(jue) 策的要求貫穿於(yu) 形成決(jue) 策草案、審查決(jue) 定、決(jue) 策執行與(yu) 調整等決(jue) 策全過程,通過規範決(jue) 策過程來提高決(jue) 策質量和效率。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注重製度設計與(yu) 當前客觀實際、法治政府建設進程相適應。對社會(hui) 普遍期待、絕大多數地方有條件做到的,提出明確規範;對現階段難以做到或者隻有少數地方能做到的,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實踐、逐步推廣;對需要“因地製宜”“因事製宜”的事項、程序,為(wei) 各地方自主決(jue) 策或者相關(guan) 領域專(zhuan) 門立法留有餘(yu) 地。

  問:《條例》對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事項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答:考慮到各地區發展不平衡,地方各級政府決(jue) 策的影響麵和側(ce) 重點各有不同,由國家立法統一確定重大行政決(jue) 策事項的具體(ti) 標準、範圍並不現實,《條例》借鑒地方實踐經驗,按照突出針對性、具備可行性、保留靈活性、提高透明度的原則,通過“列舉(ju) +排除”框定重大行政決(jue) 策事項的範圍,允許決(jue) 策機關(guan) 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jue) 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dang) 委同意後向社會(hui) 公布並根據實際變化調整。

  列舉(ju) 的事項包括:(一)製定有關(guan) 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hui) 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麵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製定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等方麵的重要規劃;(三)製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決(jue) 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五)決(jue) 定對經濟社會(hui) 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hui) 公眾(zhong) 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同時,明確排除了3類事項,分別是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決(jue) 策,政府立法決(jue) 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jue) 策。

  問:《條例》在規範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作出程序方麵,作了哪些規定?

  答: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作出程序是《條例》規範的主要內(nei) 容,集中體(ti) 現了公眾(zhong) 參與(yu) 、專(zhuan) 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的程序要求。

  一是規範決(jue) 策草案的形成過程,主要規定了公眾(zhong) 參與(yu) 、專(zhuan) 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程序。規定除依法不予公開的外,應當充分聽取公眾(zhong) 意見;專(zhuan) 業(ye) 性、技術性較強的決(jue) 策事項應當組織專(zhuan) 家論證;決(jue) 策實施可能對社會(hui) 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麵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組織風險評估。

  二是明確合法性審查為(wei) 必經程序。規定決(jue) 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jue) 策機關(guan) 討論;明確送請審查需要的材料、時間和合法性審查的內(nei) 容;要求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及時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並對意見負責,決(jue) 策承辦單位根據意見進行必要調整或者補充。

  三是明確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為(wei) 必經程序。規定決(jue) 策草案應當經決(jue) 策機關(guan) 常務會(hui) 議或者全體(ti) 會(hui) 議討論;在堅持行政首長負責製的同時,要求行政首長末位發言,擬作決(jue) 定與(yu) 多數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說明理由;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與(yu) 責任追究掛鉤。

  問:為(wei) 增強公眾(zhong) 參與(yu) 的實效,《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公眾(zhong) 參與(yu) 程序直接體(ti) 現了民主決(jue) 策。為(wei) 增強重大行政決(jue) 策中的公眾(zhong) 參與(yu) 實效,《條例》作出了以下規定:

  一是在聽取意見的方式和對象上,規定可以采取座談會(hui) 、聽證會(hui) 、實地走訪、書(shu) 麵征求意見、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並且要求應當采取便於(yu) 公眾(zhong) 參與(yu) 的方式聽取意見。同時,對涉及特定群體(ti) 利益的決(jue) 策事項,要求決(jue) 策承辦單位與(yu) 相關(guan) 人民團體(ti) 、社會(hui) 組織以及群眾(zhong) 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guan) 群體(ti) 的意見建議。

  二是在具體(ti) 的程序要求上,對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和召開聽證會(hui) 這兩(liang) 種方式的程序要求作出具體(ti) 規定,如要求公布決(jue) 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要求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或者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

  三是在公眾(zhong) 意見的研究處理上,規定決(jue) 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hui) 各方麵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jue) 策草案。

  問:為(wei) 充分發揮風險評估的作用,《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防控決(jue) 策風險,必須充分發揮風險評估的作用。《條例》主要從(cong) 以下三個(ge) 方麵進行規範:一是在風險評估的方式方法上,要求運用多種方式、科學方法,充分聽取有關(guan) 部門意見,對決(jue) 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二是在風險評估的成果形式上,要求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明確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三是在風險評估結果運用上,要求把風險評估的結果作為(wei) 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重要依據。

  問:在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調整程序方麵,《條例》是如何規範的?

  答:針對“新官不理舊賬”“朝令夕改”等突出問題,《條例》在建立健全決(jue) 策執行中的問題反饋機製和決(jue) 策後評估製度基礎上,嚴(yan) 格規範決(jue) 策調整程序。《條例》規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jue) 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履行相關(guan) 法定程序。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