紮實推進政府協商
發稿時間:2019-05-15 14:39:12 來源:學習(xi) 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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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政府協商是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的組成部分,在公共決(jue) 策、公眾(zhong) 參政議政、公共服務型政府建設,促進政府決(jue) 策科學化、民主化方麵發揮著重要作用。
當前,政府協商民主建設的任務依然很重,要進一步推動地方政府協商製度化和規範化,加快協商的網絡機製建設,地方政府也要更好地發揮協商主導作用。
所謂政府協商,是指公民、社會(hui) 組織與(yu) 政府之間通過平等的對話、討論、審議等方式,共同決(jue) 策或合作解決(jue) 社會(hui) 公共利益方麵的問題及社會(hui) 治理方麵的重大事宜。政府協商在公共決(jue) 策、公眾(zhong) 參政議政、公共服務型政府建設,以及轉變領導方式方法方麵發揮著重要作用。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統籌推進政黨(dang) 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ti) 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hui) 組織協商”。在我國,政府協商是民主協商方式之一,在民主政治的建設及現代社會(hui) 的發展中,具有獨特的價(jia) 值。
當前,我國地方政府協商雖已成為(wei) 協商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政府協商民主建設的任務依然很重,這主要是政府協商的製度建設還不夠完善,保障政府在協商中充分發揮主導作用的機製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以“放管服”改革為(wei) 動力,進一步推動地方政府協商製度化和規範化。當前,相較於(yu) 政黨(dang) 協商、政協協商,政府協商的規範化程度還不是很高,各級政府協商水平參差不齊。“放管服”改革是加強政府自我革命,提高政府效能,使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的重大舉(ju) 措,它的實質是政府放權而不缺位。其核心內(nei) 容是實現三個(ge) 轉變:一是管理理念由科學管理向人本管理轉變;二是管理方式由集權模式向分權模式轉變;三是管理方法向權變管理轉變。不斷適應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需要,不斷滿足人民群眾(zhong) 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其最終目的是提高政府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這樣,公民、企業(ye) 、社會(hui) 不僅(jin) 可積極參與(yu) 社會(hui) 的治理,而且可以與(yu) 政府一道共同提供公共產(chan) 品和公共服務活動。由此,“放管服”改革成為(wei) 政府協商發展的助推器。當前的“放管服”改革著力健全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yan) 密、製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製。特別是通過全麵整合和優(you) 化審批流程,推動政務服務標準化、法治化,強化群眾(zhong) 參與(yu) 、群眾(zhong) 評價(jia) 、群眾(zhong) 監督,使權力運行更加規範有序,公開透明。“放管服”改革不僅(jin) 刀刃向內(nei) ,注重政府自身的改革,尤其重視政府公共服務與(yu) 民眾(zhong) 需求的契合,促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還注重使公民、企業(ye) 和社會(hui) 組織等多元社會(hui) 力量予以協同,從(cong) 而將進一步重塑政府、市場、社會(hui) 三者關(guan) 係,是促進政府協商的重要動力。
以“互聯網+政務服務”為(wei) 契機,加快地方政府協商的網絡機製建設。能否與(yu) 社會(hui) 進行有效溝通,是衡量一個(ge) 民主政府的基本標準,也是政府協商的根本前提。網絡社會(hui) 的發展對政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望,政府協商正是促進政府適應網絡社會(hui) 的要求,轉變領導方式、方法的催化劑。要以深入開展“互聯網+政務服務”的改革為(wei) 契機,注重建立網上“參與(yu) 式治理”。例如,“一網通辦”在無形之中可減少中間層,強化社會(hui) 組織的參與(yu) ,加強社會(hui) 監督,建構參與(yu) 式治理的理念。通過這種監督投訴平台,公民和企業(ye) 能更加積極地參與(yu) 政府的協商和社會(hui) 治理,有助於(yu) 形成公民對公共事務的認知,增強其參與(yu) 意識。在下一步“互聯網+政務服務”為(wei) 主的改革中,應加快地方政府協商的網絡機製建設。一是建立以信息技術為(wei) 支撐的權力運行和製約的監督體(ti) 係,包括完善政府信息公開製度、建立健全網上信訪製度等。二是建立、健全網絡輿論監督的互動機製。包括建立健全網絡公開監督製度、拓寬對公權力監督的渠道、健全網絡安全回應機製等。三是構建官民互動平台的機製。領導幹部要善於(yu) 利用網絡傾(qing) 聽群眾(zhong) 的意見,也要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各方麵的民意要求,民眾(zhong) 對政府的滿意度。
地方政府要更好地發揮協商主導作用。地方政府協商能否開展起來、開展得如何,要看政府在協商民主活動中是否起到了主導作用。首先,政府要在協商民主參與(yu) 主體(ti) 的確定方麵發揮主導作用。在政府協商中,政府、公民以及社會(hui) 組織都是參與(yu) 協商的主體(ti) ,他們(men) 在整個(ge) 協商過程中是平等的關(guan) 係。但政府還肩負著發揮主導作用的重任。在接下來的深化改革和政府協商的實踐中,政府應兼顧各方,應當盡量選擇代表性強的各方代表進入參與(yu) 主體(ti) ,為(wei) 開展高質量的政府協商打下堅實的基礎。其次,政府在協商民主方案製定方麵要進一步發揮主導作用。在政府協商主體(ti) 中,政府是最主要的信息掌握者,要承擔起擬製政府協商方案的重任,在協商民主方案製定方麵進一步發揮主導作用。再次,政府要在協商民主決(jue) 議的形成及執行方麵進一步發揮主導作用。政府協商不僅(jin) 要重過程,更要重協商結果的轉化。政府協商民主的關(guan) 鍵在於(yu) 將對話、討論結果形成統一的決(jue) 策意見,協商的成果要切實體(ti) 現在服務中心、助推發展和滿足人民群眾(zhong) 期待的成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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