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官製度的由來和發展
發稿時間:2019-05-15 14:38:22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張先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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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chuan) 統監察官製度留給我們(men) 的寶貴經驗,對當下深化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研究製定監察官法、全麵實施《監察法》,推進反腐敗工作法治化、規範化具有現實意義(yi) 。
我國《監察法》第14條規定:“國家實行監察官製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製度。”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立法規劃也已將監察官法納入其中。建立監察官製度,是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監察體(ti) 係的重要舉(ju) 措。監察製度在我國源遠流長、特色鮮明,而作為(wei) 製度主體(ti) 的監察官是在中華民族傳(chuan) 統文化的土壤裏孕育產(chan) 生的。
監察,從(cong) 詞意上具有監視、監督、調查、糾舉(ju) 、督責等。早在先秦時期的夏、商、周三代國家事務中,已開始出現監察因素和監察活動的某些萌芽。據《周禮·天官》記載,西周官製中的小宰、宰夫,分別是在王宮和朝會(hui) 上維持秩序和糾察大臣失禮行為(wei) 的官員,而禦史主掌記錄君臣言行和全國的文書(shu) 檔案。
春秋戰國時代,中國社會(hui) 處於(yu) 結構轉換的階段,為(wei) 解決(jue) 官僚製度的種種弊端,法家學派論證了確立監察製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並為(wei) 監督機製的建立健全出謀劃策。他們(men) 提出用法令和製度來規範官吏們(men) 的行為(wei) ,以嚴(yan) 厲的督責來淨化官場風氣等主張,被後代的秦漢統治者所采納。懲治官吏貪贓枉法、失職瀆職的監察製度順應時代的發展潮流建立起來,其標誌是監察機構——禦史台(府)的建立和定型,長官禦史大夫或禦史中丞名稱的確立,以及地方監察法規《六條問事》的製定和實行。與(yu) 此相適應,監察官員的管理製度也在此時建立並不斷發展完善。
魏晉南北朝時期,監察製度得到較快發展,中央監察機關(guan) 禦史台從(cong) 九卿之一的少府中獨立出來,監察官員名額、名稱穩定,監察職權擴大,選拔監察官的標準製度化,監察體(ti) 製由多元向單一製發展。
隋唐時期是中國古代監察製度的完善時期,隋代中央監察機關(guan) 最具曆史意義(yi) 的變化是取消了最高行政機關(guan) 尚書(shu) 省的一般監察職能,隻有當“禦史糾不當”時,尚書(shu) 左仆射才可以反糾彈,這是製約禦史權力的一種創新性措施,為(wei) 唐宋等朝代繼承沿用。唐代中央監察機關(guan) 實行一台三院製,禦史台下設台院、置侍禦史,殿院、置殿中侍禦史,察院、置監察禦史,內(nei) 部分工明確,職責權限清晰。監察與(yu) 審判並重,司法功能強化,禦史台獄應運而生。
宋仿唐製,實行一台三院製,禦史台為(wei) 最高監察機關(guan) ,長官為(wei) 禦史中丞,總判台事。“台官職在繩愆糾謬。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當劾,皆得糾正。”
元代中央監察機關(guan) 為(wei) 禦史台,禦史台與(yu) 中書(shu) 省、樞密院並列為(wei) 三大府。元代禦史台的地位要比前代高,元世祖忽必烈曾說:中書(shu) 省是我的左手,樞密院是我的右手,禦史台是我用來醫治左右手的。元代監察法規建設也取得較大的成就,監察台綱《憲台格例》內(nei) 容已涉及監察機構的職能、監察權責、工作程序、監察紀律等方麵。
明清時期中央最高監察機關(guan) 為(wei) 都察院,長官為(wei) 都禦史,“都禦史職專(zhuan) 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為(wei) 天子耳目風紀之司”。這一時期,地方監察加強,監察法規日臻完備,從(cong) 明代的《憲綱條例》到清代的《欽定台規》,為(wei) 監察機關(guan) 和監察官員行使監察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中國古代監察官的任用主要有三種方式:皇帝直接任命;宰相等大臣舉(ju) 薦,皇帝敕授;禦史台長官自辟,皇帝敕授。禦史監察的對象上至中央三公、宰相、將軍(jun) ,下至地方州縣有品級的官吏。監察官主要有兩(liang) 大特點:一是權力大。監察機關(guan) 和監察官員可以監督、糾彈除皇帝與(yu) 皇太子以外的所有官員,監察內(nei) 容和範圍覆蓋了國家政權的所有部門和領域。除彈劾權外,監察官還有審判權、調查權、處置權、薦舉(ju) 權、監軍(jun) 權、監決(jue) 權等。二是獨立性強。監察機構獨立,監察官行使職權無須台主或都禦史審核同意。這種垂直獨立的監察體(ti) 製,對於(yu) 整飭吏治,懲治腐敗,保障國家機器的良性運轉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國傳(chuan) 統監察文化是我國優(you) 秀政治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曆代統治者都十分重視監察官員的選拔,強化任用標準,而監察官製度在曆史沿革中逐漸清晰,規製也逐漸嚴(yan) 密,且湧現出了一批不畏強權、剛正不阿、道德素質和職業(ye) 素養(yang) 均為(wei) 後人所稱讚的監察官。考察我國曆史上監察官的由來、選拔任用和考核獎懲等製度規定與(yu) 運行模式,有利於(yu) 我們(men) 運用曆史智慧推進當下的黨(dang) 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zheng) ,打造一支忠誠、幹淨、擔當的監察官隊伍。而中國古代對監察官員的管理,主要體(ti) 現在三個(ge) 方麵:強化監察官員的選任製度,把好用人關(guan) ;嚴(yan) 格政績考核,獎優(you) 罰劣;嚴(yan) 懲職務犯罪,保證監察官員的清明廉潔。雖然監察官製度的社會(hui) 土壤已經發生了根本性改變,但中國傳(chuan) 統監察官製度留給我們(men) 大量的寶貴經驗和財富,包括完善監察法律法規建設,監察權力的運行法律化;增強對公權力和政府官員的監督全覆蓋及有效性;固定監察與(yu) 臨(lin) 時監察相互配合以及監察官的互察等,對當下深化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全麵有效實施《監察法》,為(wei) 監察官法的製度設計進行充分全麵的立法準備,推進反腐敗工作法治化、規範化都具有現實意義(y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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