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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司法公正提供法治保障

發稿時間:2019-05-09 15:27:58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記者 王比學 彭 波 張 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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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次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新修訂的法官法和檢察官法。

  修訂後的兩(liang) 部法律體(ti) 現了司法責任製改革、員額製改革等近年來我國司法體(ti) 製改革成果,對法官、檢察官的權利義(yi) 務、遴選、職業(ye) 保障等均作出修改完善,更加適應審判檢察工作的規律和需要,對於(yu) 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深遠意義(yi) 。

  將司改成果上升為(wei) 法律

  法官法和檢察官法是規範審判權和檢察權運行主體(ti) ,構建法官、檢察官製度的專(zhuan) 門法律。“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對兩(liang) 部法律進行全麵修訂,主要是通過立法確認和鞏固司法體(ti) 製改革的成果,將司法責任製、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員額製管理等一係列改革舉(ju) 措上升為(wei) 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刑法室主任王愛立表示。

  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以來,新一輪司法體(ti) 製改革大刀闊斧向縱深推進。實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建立法官、檢察官員額製,提高法官、檢察官任職條件,完善司法責任製……圍繞著“努力讓人民群眾(zhong) 在每一個(ge) 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yi) ”的目標,一係列舉(ju) 措密集出台,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hui) 主義(yi) 司法製度逐漸成形、逐步完善。

  “我宣誓:忠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yu) 祖國、忠於(yu) 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wei) 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li) 的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全體(ti) 新任主審法官莊嚴(yan) 宣誓。員額製改革中,我國共遴選出12萬(wan) 餘(yu) 名員額製法官和9萬(wan) 餘(yu) 名員額製檢察官,他們(men) 對案件擁有更大自主權,同時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他們(men) 的工作積極性和責任感被充分激發出來。類似這樣的改革重大成果,需要將其上升為(wei) 法律,從(cong) 而鞏固改革的成效。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在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的修訂中,‘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作為(wei) 重要的立法目的和價(jia) 值追求在法律文本中有清晰明確的規定。”王愛立說,法律明確要求法官、檢察官“維護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此外,還要求法官、檢察官“勤勉盡責、清正廉明,恪守職業(ye) 道德”,“這些條款都是為(wei) 了保障法官、檢察官能夠依法履職,實現公正司法。”

  新一輪司法體(ti) 製改革後,法院、檢察院的工作任務和所麵臨(lin) 的司法環境都發生了較大變化,對法官、檢察官的職業(ye) 素養(yang) 、管理模式、職業(ye) 保障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訂後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對法官、檢察官的政治素質、業(ye) 務素質等作了全麵要求,不僅(jin) 將“全麵推進高素質法官(檢察官)隊伍建設”寫(xie) 入立法目的,還對法官、檢察官的任職條件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在隊伍建設方麵增加規定:應當有計劃地加強政治培訓、理論培訓和業(ye) 務培訓。“目的就是造就一支忠於(yu) 黨(dang) 、忠於(yu) 國家、忠於(yu) 人民、忠於(yu) 法律的司法隊伍。”王愛立說。

  依法繼續推進員額製改革

  “你的職業(ye) 將麵臨(lin) 這些改變……”修訂後的法官法表決(jue) 通過後,在法官們(men) 的朋友圈裏,很快流行起這樣一篇文章。當法官的門檻提高了、遴選的條件放寬了、法官的權力加大了、責任也更重了……修訂後的法官法更貼合法官們(men) 的工作實際,也更適應審判工作的深刻變化。

  “員額製改革前,我們(men) 一共有21萬(wan) 名法官,現在隻有12.5萬(wan) 名員額法官。法官人數少了,辦的案子卻更多了。為(wei) 什麽(me) ?因為(wei) 在原來的21萬(wan) 名法官裏有一些是不辦案的,他們(men) 具有法官身份,但是在司法行政崗位、審判輔助崗位工作,而且絕大多數院庭長都沒有直接到一線去辦理案件。改革後,大多數法院一線辦案法官的人數基本保持穩定,有的地方一線辦案力量甚至不減反增。”最高法政治部巡視員、法官管理部部長陳海光說,按照修訂後的法官法的規定,最高法將繼續推進員額製改革,突出能力和業(ye) 績導向,切實嚴(yan) 格掌握遴選標準和程序,完善員額法官遴選和退出機製,對能力不勝任的、辦案不達標的員額法官要堅決(jue) 退出員額。此外,還將做好員額的科學化、精準化配備,建立常態化的員額增補機製,指導地方法院開展定期遴選,讓優(you) 秀的法官助理及時入額,穩定職業(ye) 預期。

  “我們(men) 還要嚴(yan) 格落實院庭長辦案製度,並且進行考核,防止走過場、走形式,出現委托辦案、掛名辦案等問題。院庭長今後要成為(wei) 辦重大案件、疑難案件的主力。”陳海光說,由於(yu) 院庭長還負有管理和監督的職責,因此也不會(hui) 單純地唯數量論,“要求他們(men) 在辦案的同時要把案件的管理職能、人員的管理職能充分履行好。這也是對院庭長提出的更高要求。”

  2018年11月,重慶市一名從(cong) 事刑事審判工作24年的女法官在法院門口被蹲守的刑滿釋放人員持刀刺傷(shang) ,引發廣泛關(guan) 注。法官處在執法辦案的第一線,直接參與(yu) 處理社會(hui) 矛盾,既發揮著維護社會(hui) 公平的重要作用,同時也承受著巨大的風險。近年來,擾亂(luan) 法庭秩序和謾罵、詆毀法官,甚至暴力傷(shang) 害法官的事件時有發生,來自最高法的統計數據顯示,過去5年來,有85名法官積勞成疾或遭受暴力傷(shang) 害因公犧牲。而修訂後的法官法,用專(zhuan) 章對法官的職業(ye) 保障作出了明確規定。

  “完善司法人員職業(ye) 保障,既是落實關(guan) 心關(guan) 愛政法幹警一貫要求的重要舉(ju) 措,也是提升法官職業(ye) 尊榮感、確保法官公正履職的重要製度安排。”陳海光說,法官判案不僅(jin) 僅(jin) 是為(wei) 了解決(jue) 個(ge) 體(ti) 糾紛,更重要的是為(wei) 社會(hui) 打造公平正義(yi) 的製度環境,“修訂後的法官法明確規定,法官因依法履行職責,本人及其近親(qin) 屬人身安全麵臨(lin) 危險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guan) 應當對法官及其近親(qin) 屬采取人身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等必要保護措施,就是為(wei) 了給法官公正履行職責提供一個(ge) 安心的、有保障的環境。希望全社會(hui) 都能尊重憲法和法律、尊重司法裁判,形成崇尚法治、尊重法官的良好氛圍。”

  把司法權力關(guan) 進製度籠子

  2018年9月1日,江蘇省昆山市檢察院發布通報,認定引起社會(hui) 廣泛關(guan) 注的“砍人遭反殺”事件中的於(yu) 海明行為(wei) 屬於(yu) 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3個(ge) 月後,最高檢將這一案件作為(wei) 指導性案例下發,專(zhuan) 門闡釋正當防衛的界限和把握標準,進一步明確對正當防衛權的保護,為(wei) 檢察機關(guan) 提供司法辦案參考。“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檢察機關(guan) 用堅持正義(yi) 、勇於(yu) 承擔的態度,彰顯了鮮明的司法價(jia) 值取向。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yan) 格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既要追訴犯罪,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新修訂的檢察官法中,首次明確提出檢察官應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

  “恪守客觀公正義(yi) 務,檢察官一直都在按照這一基本原則履行職責。”最高檢政治部幹部教育培訓部部長周玉慶說,作為(wei) 一個(ge) 持有客觀公正義(yi) 務的檢察官,要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全麵準確審查和收集證據,堅持和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cong) 無、非法證據排除等原則,通過這些措施來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檢察機關(guan) 在刑事立案、審查起訴、審判、司法救助等環節要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能,既要指控犯罪,又要保障當事人和訴訟參與(yu) 人的合法權益;既要提出有罪的證據,也要全麵聽取當事人及其辯護人關(guan) 於(yu) 無罪的辯護。對於(yu) 一些發現的冤假錯案,還要積極自我糾錯,提出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昭示正義(yi) 可能有時遲到,但是從(cong) 來不會(hui) 缺席。”

  “有權不任性,用權受監督。”在本輪司法體(ti) 製改革中,法官、檢察官真正成為(wei) 辦案主體(ti) ,擁有了多項下放的司法權力。怎麽(me) 構建完善製度籠子,使司法權力運用受到嚴(yan) 密監督,成為(wei) 此次法官法、檢察官法修訂必須解決(jue) 的一大問題。

  “如何加強對法官、檢察官的監督管理,是社會(hui) 各界高度關(guan) 注的問題。司法責任製改革形成了一整套監督製約措施,這次也都寫(xie) 進了法律中,成為(wei) 法律條文。”周玉慶說,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的根本目的就是為(wei) 了提高司法質量和效率,確保司法公正。新修訂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對法官、檢察官的任職回避、懲戒、兼職、考核等作出了一係列的規定,針對幹預插手司法活動、私下與(yu) 當事人接觸、違規過問案件等行為(wei) 都作出了非常嚴(yan) 格的規定,“通過這些規定,可以有效遏製法官、檢察官的違法違紀,特別是違反審判職責和檢察職責的行為(w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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