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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依法治國辦負責人就《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9-05-07 14:08:16   來源:新華社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法治政府建設與(yu) 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中央依法治國辦負責人就規定的有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規定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義(yi) 是什麽(me) ?

  答:黨(dang) 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法治政府建設。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確立了法治政府建設的總藍圖、路線圖、施工圖和時間表。在中央全麵依法治國委員會(hui) 第一次會(hui) 議上,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明確強調,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健全依法決(jue) 策機製,深化行政執法體(ti) 製改革,完善黨(dang) 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的約束機製。在中央全麵依法治國委員會(hui) 第二次會(hui) 議上,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再次強調,推進全麵依法治國,要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hui) 一體(ti) 建設,法治政府建設是重點任務,對法治國家、法治社會(hui) 建設具有示範帶動作用。

  為(wei) 了深入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全麵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充分發揮督察工作對法治政府建設與(yu) 責任落實的督促推動作用,構建守責盡責、失責追責的法治政府建設與(yu) 責任落實工作機製,不斷把法治政府建設向縱深推進,製定本規定。

  2.起草規定遵循了什麽(me) 樣的總體(ti) 思路?

  答:規定起草突出了4個(ge) 方麵的考慮:

  一是壓緊壓實職責,形成責任閉環,解決(jue) 好“要不要擔責”的問題。當前,一些地區和部門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視程度、領導力度、推進速度還有待進一步加強。製定規定的目的,就是希望通過督察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落實主體(ti) 責任,形成從(cong) 黨(dang) 政主要負責人到全體(ti) 黨(dang) 政機關(guan) 工作人員的責任閉環體(ti) 係。

  二是針對黨(dang) 政機關(guan) 職責特點,明確職責分工,解決(jue) 好“擔什麽(me) 責”的問題。根據黨(dang) 政機關(guan) 在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上的不同定位和職責,明確督察工作的主要內(nei) 容。對地方各級黨(dang) 委,主要督察履行推進本地區法治建設領導職責,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情況;對地方各級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主要督察履行推進本地區、本部門法治政府建設主體(ti) 職責的情況;對地方各級黨(dang) 政主要負責人,主要督察在全局工作中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情況;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主要督察在分管工作範圍內(nei) 履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相關(guan) 職責的情況。

  三是規範督察程序,細化工作規則,解決(jue) 好“怎樣督責”的問題。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圍繞法治政府建設開展了不少督察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做法不一、標準不同,缺乏規範統一的要求和程序。規定對督察組織實施作出具體(ti) 規定,著力提高督察工作的程序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注重結果運用,做到獎懲分明,解決(jue) 好“怎樣追責”的問題。規定對責任追究的依據、事項、妨礙督察行為(wei) 的處理等作出規定,要求進一步運用好督察結果,對不作為(wei) 、亂(luan) 作為(wei) 、慢作為(wei) 的幹部要警醒和懲戒,使其真正發揮督促、倒逼、問責、激勵作用。

  3.規定的總體(ti) 框架是什麽(me) ?

  答:規定共分為(wei) 三個(ge) 部分,6章35條。第一部分是總則,即第一章共5條,明確了製定目的、指導思想、適用範圍、工作原則、督察主體(ti) 等。第二部分是分則,包括第二至第五章共28條,主要對督察工作作出實體(ti) 性和程序性規範。第二章“督察對象和內(nei) 容”,規定對地方各級黨(dang) 委及其主要負責人、地方各級政府以及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黨(dang) 政機關(guan) 工作人員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進行督察的主要事項。第三章“督察組織實施”,規定督察計劃、督察方式、督察措施、督察反饋和整改、督察工作人員行為(wei) 規範等督察工作機製。第四章“年度報告”,規定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的範圍、內(nei) 容、公開、評議等問題。第五章“責任追究”,規定追責依據、追責事項、追責方式、妨礙督察行為(wei) 的處理等問題。第三部分是附則,即第六章共2條,主要規定相關(guan) 補充事項。

  4.為(wei) 何要在規定中設專(zhuan) 章規定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

  答: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製度是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在法治政府建設實踐中形成的一種行之有效的督察方式和手段,有利於(yu) 推動各地區、各部門特別是黨(dang) 政主要負責人提高對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重視,有利於(yu) 充分了解、掌握各地區、各部門法治政府建設的進展、成效和問題,有利於(yu) 接受社會(hui) 監督、推動形成全社會(hui) 關(guan) 心支持和參與(yu) 法治政府建設的良好氛圍。所以,規定將其作為(wei) 單獨一章進行規範,進一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製度的法定化、常態化、長期化。

  5.組織實施督察工作的主體(ti) 是誰?

  答:考慮到中央全麵依法治國委員會(hui) 負責全麵依法治國的頂層設計、總體(ti) 布局、統籌協調、整體(ti) 推進、督促落實,為(wei) 了確保法治政府建設與(yu) 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與(yu) 全麵依法治國各方麵督察工作的協調統一,將其納入全麵依法治國督察工作體(ti) 係,規定確定由中央全麵依法治國委員會(hui) 辦公室和地方各級黨(dang) 委法治建設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組織開展法治政府建設與(yu) 責任落實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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