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綜合

文章

德國如何保護個人數據

發稿時間:2019-05-06 13:46:37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張效羽

  做好個(ge) 人數據保護是世界共識。德國在個(ge) 人數據保護方麵走在世界前列,形成了一套獨具特色的個(ge) 人數據保護體(ti) 製。我國作為(wei) 互聯網大國,也麵臨(lin) 個(ge) 人數據保護的艱巨任務,德國有關(guan) 個(ge) 人數據保護的一些理念和做法值得參考。

  德國個(ge) 人數據保護走在世界前列

  德國作為(wei) 比較發達的法治國家,在個(ge) 人數據保護方麵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並且形成了一套具有德國特色的個(ge) 人數據保護體(ti) 製。從(cong) 世界範圍看,德國個(ge) 人數據保護工作的領先之處主要體(ti) 現在以下三個(ge) 方麵。

  法律體(ti) 係完備。德國個(ge) 人數據保護主要通過立法推動,因此德國有關(guan) 個(ge) 人數據保護的立法一直走在世界前列。1970年,德國黑森州率先頒布《數據保護法》,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數據保護法》,開啟了通過立法保護數據的新時代。黑森州立法之後,德國聯邦也開始著手起草全國性的個(ge) 人數據保護法。經過多方努力,《德國聯邦數據保護法》(BDSG)於(yu) 1977年獲得聯邦立法機關(guan) 最終通過,德國再次在個(ge) 人數據保護立法方麵走在世界前列。此外,1970年德國黑森州頒布《數據保護法》之後,德國各州也紛紛頒布了地方版本的《數據保護法》,德國聯邦層麵《電信法》《警察法》《刑事訴訟法》也將個(ge) 人數據保護相關(guan) 規定列入。總之,德國已經建成了從(cong) 中央立法到地方立法、從(cong) 一般立法到專(zhuan) 門領域立法的全方位個(ge) 人數據保護法律法規體(ti) 係,這個(ge) 體(ti) 係在世界範圍看也是很先進的。德國個(ge) 人數據保護法律體(ti) 係的完備不僅(jin) 僅(jin) 體(ti) 現在率先立法,也體(ti) 現在立法內(nei) 容具有較強的全麵性、前瞻性和實用性。《德國聯邦數據保護法》(BDSG)在世界上率先采取了對公共機構和私人機構統一規製的模式,不僅(jin) 要求公共機構保護個(ge) 人數據,也要求私人機構保護個(ge) 人數據,實現個(ge) 人數據保護工作全麵覆蓋。

  組織保障完善。德國個(ge) 人數據保護工作不僅(jin) 僅(jin) 體(ti) 現在通過立法對個(ge) 人數據保護的原則、保護範圍、救濟方式等進行統一而明確規定,還體(ti) 現在個(ge) 人數據保護工作的組織保障完善。在德國,有關(guan) 個(ge) 人數據保護工作的主要方麵都有法定專(zhuan) 門機構和專(zhuan) 門人員負責監督實施,而且這些法定專(zhuan) 門機構和人員具有很強的獨立性和專(zhuan) 業(ye) 性,是個(ge) 人數據保護的“定海神針”。除了政府為(wei) 個(ge) 人數據保護設置的專(zhuan) 門機構和專(zhuan) 門人員,根據《德國聯邦數據保護法》(BDSG),涉及個(ge) 人數據保護的相關(guan) 企業(ye) 也要設立數據保護專(zhuan) 員(Data Protection Officer)。這些企業(ye) 設立的數據保護專(zhuan) 員業(ye) 務上受數據保護局和數據保護專(zhuan) 員的指導。個(ge) 人數據保護人員可以視為(wei) 數據保護局和數據保護專(zhuan) 員分布在大中企業(ye) 的“耳目”,可以有效地監督企業(ye) 落實《德國聯邦數據保護法》(BDSG)相關(guan) 規定。

  製度更新及時。個(ge) 人數據保護工作是隨著計算機和互聯網等技術發展而逐漸成為(wei) 焦點的,也必須伴隨計算機和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發展的進步而不斷更新、與(yu) 時俱進。德國個(ge) 人數據保護盡管起步早,但德國人並沒有因此固步不前,而是積極更新相關(guan) 製度,努力讓法律跟上技術進步的步伐,使得個(ge) 人數據保護工作盡量與(yu) 侵犯個(ge) 人數據的新技術匹配。

  德國個(ge) 人數據保護的特點

  國家高度重視個(ge) 人數據保護。在德國,國家高度重視個(ge) 人數據保護工作。德國將個(ge) 人數據保護的法律站位上升到落實憲法(即《德國基本法》)的高度而不是簡單的政府執法工作。《德國基本法》第一條規定:“人之尊嚴(yan) 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此項尊嚴(yan) 為(wei) 所有國家機關(guan) 之義(yi) 務。”這一條是《德國基本法》的首要條款,被視為(wei) 現代德國與(yu) 納粹德國的本質區別。為(wei) 了貫徹“人之尊嚴(yan) ”條款,《德國基本法》構建了一套嚴(yan) 密的憲法權利體(ti) 係。1983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人口普查案”中作出判決(jue) ,提出公民有關(guan) 於(yu) 個(ge) 人信息的“信息自決(jue) 權”,這項權利是憲法基本權利的體(ti) 現。從(cong) 而將“信息自決(jue) 權”上升到實現“人之尊嚴(yan) ”的憲法基本權利層次。既然“信息自決(jue) 權”具有憲法基本權利的高度,則保護個(ge) 人數據則不僅(jin) 僅(jin) 是行政機關(guan) 的工作,而是包括立法機關(guan) 和司法機關(guan) 在內(nei) 的德國所有國家機關(guan) 對公民的基本義(yi) 務和職責所在。正是對個(ge) 人數據保護的高度重視,使得德國很快地建立起個(ge) 人數據保護法律法規體(ti) 係和組織保障體(ti) 係。

  政府帶頭做好個(ge) 人數據保護。盡管《德國聯邦數據保護法》(BDSG)不僅(jin) 僅(jin) 針對公共機構的個(ge) 人數據保護,也要求企業(ye) 落實個(ge) 人數據保護相關(guan) 義(yi) 務。但是德國有關(guan) 個(ge) 人數據保護的法律法規,重點是監督政府保護個(ge) 人數據。德國之所以特別關(guan) 注監督政府履行個(ge) 人數據保護義(yi) 務,是因為(wei) 德國經曆過納粹時代政府濫用個(ge) 人數據迫害猶太人和進步人士等慘痛年代。確立了“信息自決(jue) 權”的1983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人口普查案”,就是針對政府試圖通過人口普查廣泛收集公民信息的行為(wei) 作出的判決(jue) ,這個(ge) 判決(jue) 禁止政府無差別地不征得公民同意就廣泛收集公民信息。《德國聯邦數據保護法》(BDSG)甚至專(zhuan) 門拿出一節對政府如何適用視頻監控進行規定要求政府使用視頻監控收集信息必須有法律依據,而且必須符合法律授權的具體(ti) 目的,而不能搞無法律依據、無明確目的的視頻監控。根據巴伐利亞(ya) 州刑事警察局有關(guan) 負責人介紹,德國不同機構依法設置的視頻監控設備,其數據共享必須滿足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否則相關(guan) 信息不能用於(yu) 給犯罪嫌疑人定罪。總之,從(cong) 德國的經驗看要想做好個(ge) 人數據保護工作,政府必須帶頭尊重公民的個(ge) 人數據,各種監督措施應當首先對準政府。

  全社會(hui) 積極參與(yu) 個(ge) 人數據保護。公民個(ge) 人數據保護工作不是政府一家的事情,而是全社會(hui) 必須齊心協力完成的共同事業(ye) ,這一點在德國已經深入人心。正如上文所述,德國不僅(jin) 政府要設立數據保護專(zhuan) 員、相關(guan) 企業(ye) 也要設立數據保護專(zhuan) 員,這就意味著數據保護專(zhuan) 員在德國有廣泛的分布。這些數據保護專(zhuan) 員不僅(jin) 僅(jin) 隻在政府指導下開展工作。他們(men) 之間也進行橫向聯係。德國有專(zhuan) 門的數據保護和數據安全協會(hui) 等社會(hui) 組織。這些社會(hui) 組織既是企業(ye) 數據保護專(zhuan) 員的交流平台,也是企業(ye) 、數據保護專(zhuan) 員、政府、消費者等社會(hui) 各界有關(guan) 個(ge) 人數據保護的交流平台。有些協會(hui) 負責對企業(ye) 個(ge) 人數據保護專(zhuan) 員進行上崗培訓,有的協會(hui) 則代表會(hui) 員企業(ye) 與(yu) 政府有關(guan) 機構進行溝通。正是這些協會(hui) 的積極協調,德國形成了全社會(hui) 致力於(yu) 做好個(ge) 人數據保護工作的良好氛圍和全方位落實《德國聯邦數據保護法》(BDSG)的自治自律機製。

  德國形成這種全社會(hui) 積極參與(yu) 個(ge) 人數據保護事業(ye) 的良好環境,歸根結底是因為(wei) 政府帶頭保護個(ge) 人數據,政府成了保護個(ge) 人數據的模範,政府就不怕全社會(hui) 來監督個(ge) 人數據保護工作。與(yu) 此同時,因為(wei) 經曆過納粹時代的傷(shang) 害,德國全社會(hui) 對於(yu) 個(ge) 人自由和個(ge) 人事務自決(jue) 權很珍視,全社會(hui) 也願意積極投入到個(ge) 人數據保護工作之中。

  德國個(ge) 人數據保護的啟示

  做好個(ge) 人數據保護工作是包括中國和德國在內(nei) 的世界共識。我國作為(wei) 互聯網經濟大國,也麵臨(lin) 個(ge) 人數據保護的艱巨任務。因此,德國有關(guan) 個(ge) 人數據保護工作的一些理念和做法,也值得我國參考。

  加快個(ge) 人數據保護立法的進度。相較於(yu) 德國,我國有關(guan) 個(ge) 人數據保護法律法規體(ti) 係還比較薄弱。當前,我國沒有專(zhuan) 門的個(ge) 人數據保護法律,有關(guan) 個(ge) 人數據保護的法律分散於(yu) 網絡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和刑法等部分章節中。我國和德國一樣,不是判例法國家而是成文法國家,成文法對於(yu) 相關(guan) 領域法治事業(ye) 的發展很重要。因此,我們(men) 要加快有關(guan) 個(ge) 人數據保護的立法,盡快出台個(ge) 人數據保護法或者類似專(zhuan) 門法律。

  特別關(guan) 注政府執法中的個(ge) 人數據保護。在西方國家範圍中,德國政府在社會(hui) 經濟中的作用比較強。在全世界範圍看,我國政府在主導社會(hui) 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也比較強。對於(yu) 中德這種政府作用相對較強的國家,做好個(ge) 人數據保護工作的關(guan) 鍵是政府要起到帶頭作用。掌握個(ge) 人數據最多的是政府、收集個(ge) 人數據最多的往往也是政府。因此,保護個(ge) 人數據首先要管住政府之手。我國在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hui) 三位一體(ti) 建設中,明確提出法治政府建設要率先完成,體(ti) 現地也是政府在體(ti) 製機製改革中必須居於(yu) 帶頭地位的正確理念。這一點和德國是相通的,也是必須實現的。

  處理好數據保護和數據利用的關(guan) 係。個(ge) 人數據保護與(yu) 數據利用之間存在緊張關(guan) 係。一方麵,個(ge) 人數據應當得到完善的保護確保公民擁有個(ge) 人信息自決(jue) 權。另一方麵,個(ge) 人數據也是一項重要的經濟資源和行政資源,如何做好個(ge) 人數據利用也是一個(ge) 重要課題。以政府設置的監控攝像頭為(wei) 例,德國個(ge) 人數據保護要求政府設置監控攝像頭必須有法律專(zhuan) 門授權、必須符合法律授權的具體(ti) 目的,且不同政府機構依據不同法律設置的監控攝像頭信息不能直接共享。這種做法有效地遏製政府濫用個(ge) 人數據收集權收集個(ge) 人信息,從(cong) 基礎上提高公民個(ge) 人數據保護的水平。但是,從(cong) 另一個(ge) 角度看,這些規定也限製了政府對這些監控攝像頭收集的相關(guan) 數據信息的利用,使得這些監控攝像頭收集的信息沒有得到價(jia) 值最大的開發利用,這也是一種資源的浪費。為(wei) 此,如何在既能保護個(ge) 人信息自決(jue) 權等個(ge) 人數據權益的基礎上,強化對現有個(ge) 人數據資源的利用,就是一個(ge) 很重要的課題。

  從(cong) 德國經驗看,隨著這些年全球恐怖活動的增多,德國也逐漸通過修改《德國聯邦數據保護法》(BDSG),加強了政府利用公民個(ge) 人數據收集和利用、有效提升政府的執法水平和執法能力。因此,個(ge) 人數據保護應當兼顧數據利用,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實現兩(liang) 者的平衡。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