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發稿時間:2019-04-24 14:56:10 來源:新華社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二次會(hui) 議通過 根據2001年6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二十二次會(hui) 議《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決(jue) 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二十九次會(hui) 議《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jue) 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次會(hui) 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檢察官的職責、義(yi) 務和權利
第三章 檢察官的條件和遴選
第四章 檢察官的任免
第五章 檢察官的管理
第六章 檢察官的考核、獎勵和懲戒
第七章 檢察官的職業(ye) 保障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全麵推進高素質檢察官隊伍建設,加強對檢察官的管理和監督,維護檢察官合法權益,保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jun) 事檢察院等專(zhuan) 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hui) 委員和檢察員。
第三條 檢察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全心全意為(wei) 人民服務。
第四條 檢察官應當勤勉盡責,清正廉明,恪守職業(ye) 道德。
第五條 檢察官履行職責,應當以事實為(wei) 根據,以法律為(wei) 準繩,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yan) 格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既要追訴犯罪,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六條 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機關(guan) 、社會(hui) 團體(ti) 和個(ge) 人的幹涉。
第二章 檢察官的職責、義(yi) 務和權利
第七條 檢察官的職責:
(一)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zhen) 查;
(二)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代表國家進行公訴;
(三)開展公益訴訟工作;
(四)開展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工作;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檢察官對其職權範圍內(nei) 就案件作出的決(jue) 定負責。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hui) 委員除履行檢察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yu) 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第九條 檢察官在檢察長領導下開展工作,重大辦案事項由檢察長決(jue) 定。檢察長可以將部分職權委托檢察官行使,可以授權檢察官簽發法律文書(shu) 。
第十條 檢察官應當履行下列義(yi) 務:
(一)嚴(yan) 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yu) 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社會(hui) 公共利益,維護個(ge) 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對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ye) 秘密和個(ge) 人隱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zhong) 監督;
(七)通過依法辦理案件以案釋法,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hui) 建設;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yi) 務。
第十一條 檢察官享有下列權利:
(一)履行檢察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調離、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履行檢察官職責應當享有的職業(ye) 保障和福利待遇;
(四)人身、財產(chan) 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五)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檢察官的條件和遴選
第十二條 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和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ye) 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ti) 條件;
(五)具備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曆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曆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曆,獲得其他相應學位,並具有法律專(zhuan) 業(ye) 知識;
(六)從(cong) 事法律工作滿五年。其中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學位,或者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的,從(cong) 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別放寬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檢察官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ye) 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ye) 資格。
適用前款第五項規定的學曆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nei) ,可以將擔任檢察官的學曆條件放寬為(wei) 高等學校本科畢業(ye) 。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ye) 證書(shu) 或者被仲裁委員會(hui) 除名的;
(四)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初任檢察官采用考試、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cong) 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you) 提出人選。
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應當具有法學專(zhuan) 業(ye) 知識和法律職業(ye) 經曆。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hui) 委員應當從(cong) 檢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產(chan) 生。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檢察工作需要,從(cong) 律師或者法學教學、研究人員等從(cong) 事法律職業(ye) 的人員中公開選拔檢察官。
除應當具備檢察官任職條件外,參加公開選拔的律師應當實際執業(ye) 不少於(yu) 五年,執業(ye) 經驗豐(feng) 富,從(cong) 業(ye) 聲譽良好,參加公開選拔的法學教學、研究人員應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從(cong) 事教學、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應研究成果。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檢察官遴選委員會(hui) ,負責初任檢察官人選專(zhuan) 業(ye) 能力的審核。
省級檢察官遴選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代表、其他從(cong) 事法律職業(ye) 的人員和有關(guan) 方麵代表,其中檢察官代表不少於(yu) 三分之一。
省級檢察官遴選委員會(hui) 的日常工作由省級人民檢察院的內(nei) 設職能部門承擔。
遴選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遴選委員會(hui) ,負責檢察官人選專(zhuan) 業(ye) 能力的審核。
第十七條 初任檢察官一般到基層人民檢察院任職。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一般逐級遴選;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可以從(cong) 下兩(liang) 級人民檢察院遴選。參加上級人民檢察院遴選的檢察官應當在下級人民檢察院擔任檢察官一定年限,並具有遴選職位相關(guan) 工作經曆。
第四章 檢察官的任免
第十八條 檢察官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辦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hui) 委員和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hui) 委員和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hui) 委員和檢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任免。
省級人民檢察院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依法設立作為(wei) 派出機構的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hui) 委員和檢察員,由派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任免。
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各級人民檢察院、專(zhuan) 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hui) 委員和檢察員,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有關(guan) 規定任免。
第十九條 檢察官在依照法定程序產(chan) 生後,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二十條 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請免除其檢察官職務:
(一)喪(sang) 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調出所任職人民檢察院的;
(三)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檢察官職務的,或者本人申請免除檢察官職務經批準的;
(四)經考核不能勝任檢察官職務的;
(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
(六)退休的;
(七)辭職或者依法應當予以辭退的;
(八)因違紀違法不宜繼續任職的。
第二十一條 對於(yu) 不具備本法規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被選舉(ju) 為(wei)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不批準。
第二十二條 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任命檢察官的,任命機關(guan) 應當撤銷該項任命;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的任命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請任命機關(guan) 撤銷該項任命。
第二十三條 檢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guan) 、監察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的職務,不得兼任企業(ye) 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事業(ye) 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
第二十四條 檢察官之間有夫妻關(guan) 係、直係血親(qin) 關(guan) 係、三代以內(nei) 旁係血親(qin) 以及近姻親(qin) 關(guan) 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hui) 委員;
(二)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
(三)同一業(ye) 務部門的檢察員;
(四)上下相鄰兩(liang) 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
第二十五條 檢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官應當實行任職回避:
(一)擔任該檢察官所任職人民檢察院轄區內(nei) 律師事務所的合夥(huo) 人或者設立人的;
(二)在該檢察官所任職人民檢察院轄區內(nei) 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wei) 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chang) 法律服務的。
第五章 檢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檢察官實行員額製管理。檢察官員額根據案件數量、經濟社會(hui) 發展情況、人口數量和人民檢察院層級等因素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nei) 實行總量控製、動態管理,優(you) 先考慮基層人民檢察院和案件數量多的人民檢察院辦案需要。
檢察官員額出現空缺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補充。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員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商有關(guan) 部門確定。
第二十七條 檢察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
檢察官等級分為(wei) 十二級,依次為(wei) 首席大檢察官、一級大檢察官、二級大檢察官、一級高級檢察官、二級高級檢察官、三級高級檢察官、四級高級檢察官、一級檢察官、二級檢察官、三級檢察官、四級檢察官、五級檢察官。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wei) 首席大檢察官。
第二十九條 檢察官等級的確定,以檢察官德才表現、業(ye) 務水平、檢察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等為(wei) 依據。
檢察官等級晉升采取按期晉升和擇優(you) 選升相結合的方式,特別優(you) 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線辦案崗位檢察官可以特別選升。
第三十條 檢察官的等級設置、確定和晉升的具體(ti) 辦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初任檢察官實行統一職前培訓製度。
第三十二條 對檢察官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政治、理論和業(ye) 務培訓。
檢察官的培訓應當理論聯係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
第三十三條 檢察官培訓情況,作為(wei) 檢察官任職、等級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四條 檢察官培訓機構按照有關(guan) 規定承擔培訓檢察官的任務。
第三十五條 檢察官申請辭職,應當由本人書(shu) 麵提出,經批準後,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免除其職務。
第三十六條 辭退檢察官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免除其職務。
辭退檢察官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決(jue) 定。辭退決(jue) 定應當以書(shu) 麵形式通知被辭退的檢察官,並列明作出決(jue) 定的理由和依據。
第三十七條 檢察官從(cong) 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liang) 年內(nei) ,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從(cong) 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wei) 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qin) 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檢察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wei) 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qin) 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檢察官因工作需要,經單位選派或者批準,可以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協助開展實踐性教學、研究工作,並遵守國家有關(guan) 規定。
第六章 檢察官的考核、獎勵和懲戒
第三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官考評委員會(hui) ,負責對本院檢察官的考核工作。
第四十條 檢察官考評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為(wei) 五至九人。
檢察官考評委員會(hui) 主任由本院檢察長擔任。
第四十一條 對檢察官的考核,應當全麵、客觀、公正,實行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
第四十二條 對檢察官的考核內(nei) 容包括:檢察工作實績、職業(ye) 道德、專(zhuan) 業(ye) 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風。重點考核檢察工作實績。
第四十三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wei) 優(you) 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ge) 等次。
考核結果作為(wei) 調整檢察官等級、工資以及檢察官獎懲、免職、降職、辭退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考核結果以書(shu) 麵形式通知檢察官本人。檢察官對考核結果如果有異議,可以申請複核。
第四十五條 檢察官在檢察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六條 檢察官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公正司法,成績顯著的;
(二)總結檢察實踐經驗成果突出,對檢察工作有指導作用的;
(三)在辦理重大案件、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zhuan) 項重要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
(四)對檢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議被采納,效果顯著的;
(五)提出檢察建議被采納或者開展法治宣傳(chuan) 、解決(jue) 各類糾紛,效果顯著的;
(六)有其他功績的。
檢察官的獎勵按照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檢察官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汙受賄、徇私枉法、刑訊逼供的;
(二)隱瞞、偽(wei) 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檢察工作秘密、商業(ye) 秘密或者個(ge) 人隱私的;
(四)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過失導致案件錯誤並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為(wei) 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輸送,或者違反有關(guan) 規定會(hui) 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違反有關(guan) 規定從(cong) 事或者參與(yu) 營利性活動,在企業(ye) 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wei) 的。
檢察官的處分按照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檢察官涉嫌違紀違法,已經被立案調查、偵(zhen) 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暫時停止其履行職務。
第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hui) ,負責從(cong) 專(zhuan) 業(ye) 角度審查認定檢察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wei) ,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等審查意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hui) 提出審查意見後,人民檢察院依照有關(guan) 規定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jue) 定,並給予相應處理。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hui) 由檢察官代表、其他從(cong) 事法律職業(ye) 的人員和有關(guan) 方麵代表組成,其中檢察官代表不少於(yu) 半數。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懲戒委員會(hui) 、省級檢察官懲戒委員會(hui) 的日常工作,由相關(guan) 人民檢察院的內(nei) 設職能部門承擔。
第五十條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hui) 審議懲戒事項時,當事檢察官有權申請有關(guan) 人員回避,有權進行陳述、舉(ju) 證、辯解。
第五十一條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hui) 作出的審查意見應當送達當事檢察官。當事檢察官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懲戒委員會(hui) 提出,懲戒委員會(hui) 應當對異議及其理由進行審查,作出決(jue) 定。
第五十二條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hui) 審議懲戒事項的具體(ti) 程序,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商有關(guan) 部門確定。
第七章 檢察官的職業(ye) 保障
第五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官權益保障委員會(hui) ,維護檢察官合法權益,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十四條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將檢察官調離檢察業(ye) 務崗位:
(一)按規定需要任職回避的;
(二)按規定實行任職交流的;
(三)因機構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製員額需要調整工作的;
(四)因違紀違法不適合在檢察業(ye) 務崗位工作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不得要求檢察官從(cong) 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
對任何幹涉檢察官辦理案件的行為(wei) ,檢察官有權拒絕並予以全麵如實記錄和報告;有違紀違法情形的,由有關(guan) 機關(guan) 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guan) 責任人員、行為(wei) 人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 檢察官的職業(ye) 尊嚴(yan) 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對檢察官及其近親(qin) 屬打擊報複。
對檢察官及其近親(qin) 屬實施報複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威脅恐嚇、滋事騷擾等違法犯罪行為(wei) 的,應當依法從(cong) 嚴(yan) 懲治。
第五十七條 檢察官因依法履行職責遭受不實舉(ju) 報、誣告陷害、侮辱誹謗,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並依法追究相關(guan) 單位或者個(ge) 人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檢察官因依法履行職責,本人及其近親(qin) 屬人身安全麵臨(lin) 危險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應當對檢察官及其近親(qin) 屬采取人身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等必要保護措施。
第五十九條 檢察官實行與(yu) 其職責相適應的工資製度,按照檢察官等級享有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並建立與(yu) 公務員工資同步調整機製。
檢察官的工資製度,根據檢察工作特點,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六十條 檢察官實行定期增資製度。
經年度考核確定為(wei) 優(you) 秀、稱職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工資檔次。
第六十一條 檢察官享受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獎金、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六十二條 檢察官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shang) 殘待遇。檢察官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qin) 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you) 待。
第六十三條 檢察官的退休製度,根據檢察工作特點,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六十四條 檢察官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yang) 老金和其他待遇。
第六十五條 對於(yu) 國家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侵犯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檢察官權利的行為(wei) ,檢察官有權提出控告。
第六十六條 對檢察官處分或者人事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chang) 。對打擊報複的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國家對初任檢察官實行統一法律職業(ye) 資格考試製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guan) 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助理在檢察官指導下負責審查案件材料、草擬法律文書(shu) 等檢察輔助事務。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檢察官助理隊伍建設,為(wei) 檢察官遴選儲(chu) 備人才。
第六十九條 有關(guan) 檢察官的權利、義(yi) 務和管理製度,本法已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公務員管理的相關(guan) 法律法規。
第七十條 本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友情鏈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