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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訴訟檔案公開的信息化進程

發稿時間:2019-04-24 14:36:53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謝澍

  核心閱讀

  在有效降低訴訟檔案獲取成本的同時,保證訴訟檔案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依法還原案件動態進程,促進公正、高效地審理案件,是許多國家法治建設的一項重要經驗。

  訴訟檔案包括判決(jue) 書(shu) 、起訴狀、答辯狀、辯護詞以及其他訴訟和申請文書(shu) ,是記錄和呈現案件動態進程的重要載體(ti) 。訴訟檔案的公開屬於(yu) “司法信息公開”,與(yu) 傳(chuan) 統意義(yi) 上的“司法公開”相比,重在司法信息的有效獲取而非司法行為(wei) 的公開進行。也就是說,“司法公開”的目的是利用信息化手段打破司法場域的空間局限,將司法行為(wei) 的進程準確地傳(chuan) 遞給更多受眾(zhong) ;而“司法信息公開”的重點是通過搭建立體(ti) 平台,為(wei) 公眾(zhong) 提供及時查閱有效司法信息的途徑。個(ge) 案行為(wei) 具有特殊性,但司法信息具有普遍性。因而對於(yu) 司法信息公開來說,更關(guan) 注司法權力運行的總體(ti) 情況,即從(cong) 訴訟文檔、統計數據中檢視司法行為(wei) 運作的狀態及其發展趨勢。

  以美國為(wei) 例,201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年終報告的核心內(nei) 容就是運用信息技術在推進司法信息公開進程中所取得的成就,尤其介紹了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司法案件管理/電子檔案係統(CM/ECF),該係統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公正、高效地審理案件,但法院在運用信息技術創新時應秉持審慎的態度,既要保障電子係統運行的安全性,又要考慮各方當事人的訴訟能力。當然,司法信息公開並非司法“與(yu) 生俱來”的傳(chuan) 統,而是通過個(ge) 案推動、個(ge) 案解釋、個(ge) 案平衡,並倚仗信息化潮流的風向,在近年來所形成的適應當下社會(hui) 環境的司法準則。具體(ti) 而言,其進程可以大致區分為(wei) “敞開法庭大門”與(yu) “興(xing) 起電子政務”兩(liang) 個(ge) 階段,法庭大門的敞開使得公開的理念紮根於(yu) 司法場域,而電子政務運動的興(xing) 起為(wei) 訴訟檔案公開提供了技術與(yu) 平台。

  首先,敞開法庭大門。審判公開是言論自由在司法場域的延伸,而公開的界限及其對司法公正的影響長久未有定論。以美國為(wei) 例,1935年的“林白案”首次有攝像機進入法庭,但擁擠的法庭、混亂(luan) 的秩序,迫使美國律師協會(hui) 修訂了《司法倫(lun) 理準則》,明確禁止庭審期間拍照。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電視時代的到來,使得法庭大門有了逐漸敞開的契機。逐漸地,法庭被明確為(wei) 公眾(zhong) 、媒體(ti) 有權接近的公共場所,公開與(yu) 否的決(jue) 定權也交由法官根據個(ge) 案進行考量,雖然並非所有法院都接受庭審轉播,司法公開的限度也仍具爭(zheng) 議,但毫無疑問,敞開的法庭大門將公開理念容納至司法場域,並且通過憲法加以保障。

  其次,興(xing) 起電子政務。伴隨著技術與(yu) 理論的發展,美國電子政務(E-Government)運動作為(wei) 信息革命的成果,起步於(yu) 20世紀90年代初,旨在通過信息運用使得政府獲取民眾(zhong) 信賴,並利用信息技術革新政府,提升生產(chan) 力和效率。2000年9月,美國“第一政府”網開通,標誌著電子政務時代全麵開啟。而後,電子政務運動被納入“開放政務”(Open Government)規劃,以“電子政務2.0”增加政務透明度、責任性和公眾(zhong) 參與(yu) 程度。美國《電子政務法》第205條規定美國法院應擁有獨立的法院網站、定期維護在線數據庫、對訴訟檔案整理歸檔等,而《司法會(hui) 議關(guan) 於(yu) 開放案件電子檔案的私人查閱與(yu) 公開的決(jue) 定》則對司法案件管理/電子檔案係統進行規範。這一係統目前已收錄了超過10億(yi) 份可供檢索的訴訟檔案,當事人、律師和公眾(zhong) 均可以登錄聯邦係統法院的網站,提交訴訟材料並查詢案件信息。

  此外,有些國家的訴訟檔案也可以在一些商業(ye) 數據庫中進行付費檢索,並且數據庫可以提供一係列延伸信息,便於(yu) 檢索者對個(ge) 案或類案進行綜合分析,借助數據庫,訴訟各方均可在檢索到的訴訟檔案中提煉策略概要,進行訴訟準備和回顧總結。

  總體(ti) 而言,經曆信息化進程後的訴訟檔案公開機製,具有電子處理、即時傳(chuan) 遞、完整呈現等3大特點:訴訟檔案的電子處理,意味著當事人及律師在提交紙質版訴訟材料的同時還應提交電子版,以方便上傳(chuan) 至電子係統,而電子文檔處理顯然比紙質文檔處理更加方便快捷,也更易保存,進而有效預防損毀和滅失;訴訟檔案的即時傳(chuan) 遞,意味著訴訟檔案一經上傳(chuan) 係統即是可供查閱檢索的,由此省去了過往查閱紙質檔案的繁瑣手續,並降低了檢索難度,當事人及公眾(zhong) 得以第一時間獲取案件信息;訴訟檔案的完整呈現,意味著電子係統的存儲(chu) 能力足以保證訴訟檔案能長期、穩定地得到保存,並且降低了惡意篡改和毀滅的可能性,當事人及公眾(zhong) 能更加完整地查閱案件信息。由此可見,在有效降低訴訟檔案獲取成本的同時,保證訴訟檔案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最大限度還原案件動態進程,對於(yu) 實現以信息公開促進司法公正有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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