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規範民辦高校:怎樣監管更有效
發稿時間:2019-04-16 14:08:45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劉亮軍(jun) 王一濤
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支持和規範社會(hui) 力量興(xing) 辦教育”成為(wei) 新時代民辦教育發展的風向標。“支持與(yu) 規範”是國家對民辦教育發展和治理的法理定位,一手抓支持,一手促規範,兩(liang) 者缺一不可,共同組成了我國民辦教育的政策體(ti) 係。對於(yu) 在高等教育領域發展的民辦高校而言,其快速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與(yu) 規範管理,因此,建立和完善民辦高校監管機製,是落實國家“支持與(yu) 規範社會(hui) 力量辦學”的重要職責,對於(yu) 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意義(yi) 重大。
分類管理中隱藏著的風險
改革開放40多年來,中國民辦高等教育從(cong) 無到有、從(cong) 小到大,從(cong) 非學曆教育發展到學曆教育,承載了土地不足、資金困難、人才短缺、生源競爭(zheng) 等重重辦學的壓力,走過了一條不平凡的發展之路。在推進高等教育大眾(zhong) 化進程、緩解國家財政緊張和滿足社會(hui) 對高等教育的多樣化需求等方麵作出了重要貢獻。據教育部統計,截至2017年5月31日,我國有普通高等學校2596所,在校生2696萬(wan) 人,其中公辦高校1854所,在校生2062萬(wan) 人,民辦高校742所,在校生634萬(wan) 人,民辦高校占全國普通高校的28.58%,在校生占23.51%,民辦高等教育占到中國高等教育體(ti) 量的三分之一。民辦高等教育已經成為(wei) 中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育事業(ye) 發展的重要增長點、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和各級政府的重要工作職責。
2016年以來,隨著國家支持和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新法新政陸續出台,民辦高等教育進入分類管理和分類發展的時代,民辦高校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與(yu) 挑戰。值得關(guan) 注的是,分類管理以後,即使選擇為(wei) 非營利性的民辦高校,其舉(ju) 辦方依然有經濟利益訴求,舉(ju) 辦者通過關(guan) 聯交易的方式從(cong) 辦學活動之外獲得經濟利益。很多民辦高校依然存在不規範的辦學行為(wei) ,隱藏各種辦學風險。政府對民辦高校的監管也存在組織機構不健全,評價(jia) 機製不完善,聯合執法不嚴(yan) 格等問題。因此,完善政府監管民辦高校的機製是當前和今後一個(ge) 時期非常重要的任務。
隨著《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製定與(yu) 實施,政府建立和完善民辦高校監管機製已經成為(wei) 推動民辦高校快速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ju) 措和重要保障。這是民辦高校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國家依法治理高等教育的需要。對民辦高校而言,在分類管理和分類發展的時代,在高等教育多元化發展的現實中,依法辦學、規範管理、提質增效、服務師生、打造特色,也是開創具有中國特色的民辦高等教育的必由之路。
完善監管促進辦學規範化
政府監管民辦高校要逐步走向法製化、製度化和規範化,最終建立政府有限監管、民辦高校自主發展的工作新機製。
一是明確政府監管的重點內(nei) 容。首先,強化對民辦高校的財務監管,重點監管是否設立學費專(zhuan) 戶,所有學費是否進入學費專(zhuan) 戶,特別要對包括VIE結構(可變利益實體(ti) ,也被稱為(wei) “協議控製”)在內(nei) 的關(guan) 聯交易財務進行嚴(yan) 格監管。二是強化民辦高校法人財產(chan) 權落實的監管。政府監管部門要重點監管是否落實民辦學校法人財產(chan) 權,資產(chan) 是否過戶到學校名下。三是加強民辦高校的招生規範管理。建立民辦高校招生管理規程,依法依規開展招生管理工作,對違規招生實施一票否決(jue) 。
二是建立前置性辦學風險幹預製度。首先,研製民辦高校風險防範指標體(ti) 係,完善危機預警與(yu) 幹預辦法,采取切實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將各種可能的消極因素克服在萌芽狀態。其次,建立民辦高校風險防範幹預製度,政府要建立監管應急機製,一旦民辦高校出現較大危機時,可以啟動應急處置預案開展工作,協同相關(guan) 管理機構,組織各方力量保障學校平穩運行,保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三是健全政府協同監管工作機製。首先,設置專(zhuan) 門的民辦教育監管機構,保障政府監管工作順利開展。建議教育部將民辦教育處升格為(wei) 民辦教育管理司,代表國家統一擬定民辦教育工作政策與(yu) 規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均應建立民辦教育管理處室。其次,健全協同監管機製,解決(jue) 製約民辦高校發展的問題。結合當前國家各職能部門支持和促進民辦教育發展任務分工和部級聯席會(hui) 議製度,形成以教育行政部門牽頭、相關(guan) 職能部門配合的民辦教育協同管理機製。再次,建立聯合執法機構,開展嚴(yan) 格執法工作。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門牽頭的聯合執法機構,把收費規範合規、校園風險防控、師生危急援助、決(jue) 策機構重建、違法違規處置等作為(wei) 該機構的主要工作內(nei) 容,對違規辦學行為(wei) 進行堅決(jue) 懲處。
四是開展第三方辦學綜合監測評價(jia) 。首先,按照國家“管評辦”分離原則,開展民辦高校辦學綜合監測評價(jia) 工作。研製民辦高校辦學綜合監測評價(jia) 工作標準,通過社會(hui) 第三方組織開展評價(jia) 工作,客觀考量評價(jia) 等級。其次,建立評價(jia) 結果與(yu) 政府扶持政策掛鉤製度。根據政府扶持民辦高校的有關(guan) 政策,對於(yu) 辦學規範、特色突出的民辦高校政府可授予“示範性民辦高校”榮譽,給予專(zhuan) 項獎勵基金支持;對於(yu) 辦學不規範、師生不滿意、社會(hui) 聲譽不好的民辦高校下達限期整改任務書(shu) ,在整改期管製學校招生計劃、限額專(zhuan) 業(ye) 設置和禁止申報教學教改工程項目等處罰措施。
五是建立學校信息公開製度。首先,建立民辦高校辦學信用電子檔案。按照教育部2010年頒布的《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中高校通過學校網站等途徑公開學校的重要信息要求,政府牽頭建立民辦高校社會(hui) 信息公開網,主動通過官方平台向社會(hui) 發布民辦高校的辦學許可和誠信辦學電子檔案,根據民辦教育辦學許可證的發放與(yu) 定期審核辦法,將民辦高校的舉(ju) 辦者情況、辦學條件等審批信息公布於(yu) 眾(zhong) ,把委托社會(hui) 第三方組織的監測評價(jia) 結果向社會(hui) 公布。其次,向社會(hui) 公開學校人才培養(yang) 質量信息。學校每年要提交教學質量和就業(ye) 質量年度報告。監管部門向社會(hui) 發布綜合監測評價(jia) 質量報告的同時,要主動向社會(hui) 公開年度民辦高校辦學大數據,主動接受社會(hui) 監督,在陽光政策下促進民辦高校事業(ye) 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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