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民群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解讀
發稿時間:2019-04-16 13:56:13 來源:新華社 作者:記者丁小溪
國務院近日公布修訂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一步擴大了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範圍和深度,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與(yu) 否的界限,完善了依申請公開的程序規定。專(zhuan) 家表示,條例有助於(yu) 更好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切實保障人民群眾(zhong) 依法獲取政府信息。
擴大主動公開的範圍和深度
條例根據政務公開實踐發展要求,明確各級行政機關(guan) 應當主動公開機關(guan) 職能、行政許可辦理結果、行政處罰決(jue) 定、公務員招考錄用結果等十五類信息。根據條例,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xiang) (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ti) 情況主動公開與(yu) 基層群眾(zhong) 關(guan) 係密切的政府信息。
條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製,要求行政機關(guan) 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建立依申請公開向主動公開的轉化機製,行政機關(guan) 可以將多個(ge)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申請人也可以建議行政機關(guan) 將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以此推動公開工作深入開展。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餘(yu) 淩雲(yun) 表示,新修訂的條例加大了政府信息公開力度,既在公開數量上、也在公開質量上有所優(you) 化,不僅(jin) 可以節約成本和公共資源,也有利於(yu) 政府更好回應社會(hui) 關(guan) 切,為(wei) 人民群眾(zhong) 提供更多便利。
明確政府信息公開與(yu) 否的界限
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與(yu) 否的界限,推動政府信息依法公開。根據條例,除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確定為(wei) 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hui) 穩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會(hui) 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根據條例,行政機關(guan) 內(nei) 部事務信息、過程性信息、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周漢華認為(wei) ,條例對不予公開範圍予以明確,使不予公開範圍的界定更為(wei) 科學、明確、具體(ti) ,既提高製度的權威性,也便於(yu) 條例的實施,有效解決(jue) 過去存在的各種突出問題。同時,有助於(yu) 形成具體(ti) 例外規定與(yu) 一般兜底條款之間的良性互動,義(yi) 務機關(guan) 絕大部分情況下都應該首先適用具體(ti) 例外規定,真正會(hui) 對國家安全等造成影響,具體(ti) 例外又缺乏規定的,才適用兜底條款,以改變過去那種過度適用兜底條款的現象。
“條例明確劃定不予公開的範圍以後,才能真正把握公開與(yu) 不公開的邊界,使條例明確規定的‘以公開為(wei) 常態、不公開為(wei) 例外’的原則具有操作基礎,推動條例實施與(yu) 政務公開工作全麵邁上新台階。”周漢華說。
完善依申請公開的程序規定
條例完善了依申請公開的程序規定,明確了公開申請提出、補正申請內(nei) 容、答複形式規範、征求意見程序等內(nei) 容,並要求行政機關(guan)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複、歸檔的工作製度,加強工作規範。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偉(wei) 東(dong) 表示,條例對相關(guan) 規則程序的進一步明確,有利於(yu) 避免不必要的爭(zheng) 端爭(zheng) 議,提升人民群眾(zhong) 對政府服務的滿意度,同時推動提升行政機關(guan) 處理政務公開工作的規範化水準。
同時,條例取消了依申請公開的“三需要”門檻,刪除了現行條例中關(guan) 於(yu)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相關(guan) 政府信息需“根據自身生產(chan) 、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製條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條例還對不當行使申請權的行為(wei) 予以規範,對於(yu) 少數申請人反複、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問題,規定了不予重複處理、要求說明理由、延遲答複並收取信息處理費等措施。根據條例,對於(yu)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ju) 報等活動的,行政機關(guan) 應當告知申請人通過相應渠道解決(j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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