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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司法部負責人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9-04-16 10:47:30   來源:新華網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負責人就修訂條例有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wei) 什麽(me) 要修訂條例?

  答:黨(dang) 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政務公開工作。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條例對於(yu) 推進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人民群眾(zhong) 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法治政府,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改革的深入和信息化的快速發展,條例在實施中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人民群眾(zhong) 參與(yu) 公共決(jue) 策、關(guan) 心維護自身權益的積極性增強,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廣度、深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有的行政機關(guan) 存在公開內(nei) 容不夠全麵準確,公開深度不能滿足群眾(zhong) 需要的問題;二是依申請公開製度實施中遇到一些問題,有的申請人向行政機關(guan) 反複、大量提出信息公開申請,或者要求為(wei) 其搜集、整理、加工政府信息,占用了大量行政資源,影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開展;三是由於(yu) 製定條例時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剛剛起步,尚處於(yu) 探索階段,有些製度規定比較原則,實踐中容易引發爭(zheng) 議。為(wei) 了解決(jue) 上述問題,需要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

  問:條例修訂的總體(ti) 思路是什麽(me) ?

  答:修訂條例的總體(ti) 考慮是,堅決(jue)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政務公開的指示精神,積極回應人民群眾(zhong) 對於(yu) 政府信息公開的需求,從(cong) 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出發,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推進政府信息公開製度的完善。具體(ti) 把握以下四點:

  一是積極擴大主動公開,堅持“公開為(wei) 常態、不公開為(wei) 例外”的原則,凡是能主動公開的一律主動公開,切實滿足人民群眾(zhong) 獲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二是平衡各方利益訴求,既要保障社會(hui) 公眾(zhong) 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也要保護國家秘密、商業(ye) 秘密和個(ge) 人隱私,同時要防止有的申請人不當行使申請權、超出行政機關(guan) 公開政府信息的能力,影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研究梳理現行條例實施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將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上升為(wei) 法律規定,增強製度的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

  四是研究國外政府信息公開的新經驗、新做法,對適合我國國情的予以借鑒。

  問:條例具體(ti) 製度設計如何體(ti) 現“公開為(wei) 常態、不公開為(wei) 例外”?

  答:一是擴大主動公開的範圍。修訂後的條例在現行條例規定的基礎上,對各地區、各部門實踐中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重新梳理分析,擴大了主動公開的範圍和深度,明確各級行政機關(guan) 應當主動公開機關(guan) 職能、行政許可辦理結果、行政處罰決(jue) 定、公務員招考錄用結果等十五類信息。同時,規定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xiang) (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ti) 情況主動公開與(yu) 基層群眾(zhong) 關(guan) 係密切的市政建設、公共服務、社會(hui) 救助等方麵的政府信息。條例還提出,行政機關(guan) 應當按照上級行政機關(guan) 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nei) 容。

  二是明確不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ti) 情形。為(wei) 了落實“公開為(wei) 常態、不公開為(wei) 例外”的原則,條例規定了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具體(ti) 包括:依法確定為(wei) 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hui) 穩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會(hui) 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同時,考慮到行政機關(guan) 內(nei) 部事務信息不具有外部性,對公眾(zhong) 的權利義(yi) 務不產(chan) 生直接影響,過程性信息處於(yu) 討論、研究或者審查過程中,不具有確定性,行政執法案卷信息與(yu) 當事人、利害關(guan) 係人之外的其他主體(ti) 沒有直接利害關(guan) 係,且通常涉及相關(guan) 主體(ti) 的商業(ye) 秘密和個(ge) 人隱私,條例規定,行政機關(guan) 內(nei) 部事務信息、過程性信息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cong) 其規定。

  三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製、依申請公開向主動公開的轉化機製,推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深入開展。要求行政機關(guan) 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行政機關(guan) 可以將多個(ge)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申請人也可以建議行政機關(guan) 將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

  問:修訂後的條例刪去了現行條例第十三條關(guan) 於(yu)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相關(guan) 政府信息需“根據自身生產(chan) 、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條件,請問這是基於(yu) 什麽(me) 考慮?

  答:現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除行政機關(guan)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chan) 、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guan) 政府信息。經過反複的研究論證,修訂後的條例刪去申請獲取相關(guan) 政府信息需“根據自身生產(chan) 、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規定,主要考慮有兩(liang) 點:一是進一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二是在條例的實施過程中,對於(yu) “自身生產(chan) 、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如何把握,有關(guan) 方麵存在不同的理解,容易引發爭(zheng) 議。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專(zhuan) 家學者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認為(wei) 取消這一規定能夠體(ti) 現建設陽光透明法治政府的總體(ti) 方向,方便社會(hui) 公眾(zhong) 依法申請獲取相關(guan) 政府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刪去“自身生產(chan) 、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條件限製並不意味著可以沒有規則、不當行使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對於(yu) 同一申請人反複、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問題,修訂後的條例也規定了不予重複處理、要求說明理由、延遲答複並收取信息處理費等措施。對於(yu)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ju) 報等活動的,行政機關(guan) 應當告知申請人通過相應渠道解決(jue) 。

  問:行政機關(guan)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如何答複處理?

  答:修訂後的條例根據實踐發展經驗補充、完善了依申請公開程序,要求行政機關(guan)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複、歸檔的工作製度,加強工作規範。條例規定,對於(yu)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guan) 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行政機關(guan) 依據條例的規定決(jue) 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行政機關(guan) 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yu) 本行政機關(guan) 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guan) 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guan) 的名稱、聯係方式;行政機關(guan) 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yu) 工商、不動產(chan) 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問:條例在方便公眾(zhong) 獲取政府信息方麵有哪些具體(ti) 措施?

  答:為(wei) 了強化便民服務要求,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實效,條例主要做了如下規定:

  一是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二是規定依托政府門戶網站,逐步建立具備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的統一政府信息公開平台。

  三是要求在政務服務場所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wei)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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