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不得以校外培訓、在家學習替代義務教育
發稿時間:2019-04-12 13:39:02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記者 劉博超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違法招收義(yi) 務教育階段適齡兒(er) 童、少年開展全日製培訓,替代實施義(yi) 務教育。日前,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禁止妨礙義(yi) 務教育實施的若幹規定》(簡稱《規定》),對相關(guan) 法律的內(nei) 容進行了重申和強調。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yi) 務教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er) 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chan) 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yi) 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yi) 務教育的義(yi) 務。近年來,一些社會(hui) 培訓機構擅自招收適齡兒(er) 童、少年,以“國學”“女德”教育等名義(yi) 開展全日製教育、培訓,替代義(yi) 務教育的學校教育,極個(ge) 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子女去培訓機構或在家學習(xi) ,無正當理由未按法律規定保障子女入學接受義(yi) 務教育,導致相關(guan) 適齡兒(er) 童、少年接受義(yi) 務教育的權利和義(yi) 務不能依法實現。
《規定》要求,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誘導家長將適齡兒(er) 童、少年送入培訓機構,替代接受義(yi) 務教育;不得有違反黨(dang) 的教育方針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的培訓內(nei) 容,不得以“國學”為(wei) 名,傳(chuan) 授“三從(cong) 四德”、占卜、風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製度的活動。
同時,適齡兒(er) 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要切實履行監護人職責,除送入依法實施義(yi) 務教育的學校或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自行實施義(yi) 務教育的相關(guan) 社會(hui) 組織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組織學習(xi) 替代接受義(yi) 務教育。
對於(yu) 適齡殘疾兒(er) 童、少年因身體(ti) 原因無法到校接受義(yi) 務教育的情況,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可委托殘疾人教育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對其身體(ti) 狀況、接受教育和適應學校學習(xi) 生活的能力進行評估,確定適合其身心特點的教育安置方式。
據悉,教育部將於(yu) 2019年上半年部署開展一次全麵排查,對機構或個(ge) 人違法違規導致適齡兒(er) 童、少年未接受義(yi) 務教育的行為(wei) ,堅決(jue) 予以糾正,依法依規嚴(yan) 厲查處問責,切實保障適齡兒(er) 童、少年接受義(yi) 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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