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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響改革與法治和諧共鳴新樂章

發稿時間:2019-04-11 14:54:00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李林

  ■如何在改革與(yu) 法治之間達到一種動態平衡,既以改革推動經濟社會(hui) 向前發展,又保障法律秩序穩定,是改革必須麵對的一個(ge) 重要理論與(yu) 實踐問題。

  ■在推進改革開放過程中,我們(men) 黨(dang) 不斷深化對改革與(yu) 法治關(guan) 係的認識,在許多重要方麵取得重大突破。

  ■新時代,麵對全麵深化改革與(yu) 全麵依法治國的新形勢,我們(men) 黨(dang) 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改革與(yu) 法治同步推進,使改革與(yu) 法治的辯證統一達到新的高度,從(cong) 而不斷破解改革新難題、開創法治新局麵。

  習(xi) 近平同誌在慶祝改革開放40周年大會(hui) 上的重要講話指出:“自古以來,中國大地上發生了無數變法變革圖強運動”“變革和開放總體(ti) 上是中國的曆史常態”。我們(men) 正在進行的改革開放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發展史上的一次偉(wei) 大革命,也是數千年來中華民族追尋變革圖強的曆史新篇。在改革開放進程中,依法治國成為(wei) 黨(dang) 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式,我們(men) 黨(dang) 對改革與(yu) 法治關(guan) 係的認識日益深入。特別是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習(xi) 近平同誌強調,“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我們(men) 要堅持改革決(jue) 策和立法決(jue) 策相統一、相銜接”。正是因為(wei) 正確處理改革與(yu) 法治的關(guan) 係,我們(men) 黨(dang) 確保了改革與(yu) 法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推動發展需要處理好改革與(yu) 法治的關(guan) 係

  在中國曆史上,改革的表現形式和實現方式往往是“變法”。“變法”實際上是通過主動改變當時的有關(guan) 製度完善國家治理體(ti) 係,使之更好適應經濟社會(hui) 發展需要。在社會(hui) 主義(yi) 社會(hui) ,改革更是解放和發展社會(hui) 生產(chan) 力的內(nei) 在要求,是社會(hui) 充滿生機活力的重要保障,是國家與(yu) 社會(hui) 創新發展的不竭動力。由於(yu) 法律是落實改革的製度載體(ti) 和保障,改革的許多成果最終要通過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因此改革很多時候表現為(wei) 法律變革。這就決(jue) 定了改革與(yu) 既有法律製度之間存在一定的張力。法律作為(wei) 國之重器,以維護秩序為(wei) 己任,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和規範性;而改革作為(wei) 一種創新發展的手段,往往會(hui) 突破現有法律、製度和政策,具有較強的變動性和創新性。因此,如何在改革與(yu) 法治之間達到一種動態平衡,既以改革推動經濟社會(hui) 向前發展,又保障法律秩序穩定,是改革必須麵對的一個(ge) 重要理論與(yu) 實踐問題。

  在我國,改革開放是一場深刻革命,必然觸及各個(ge) 領域、各個(ge) 方麵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這使改革表現出探索性、漸進性、不平衡性。而法律則要求協調統一、準確規範、穩定可執行。因此,對於(yu) 改革與(yu) 法治的關(guan) 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積極態度與(yu) 科學方法去認識、把握和妥善處理,統籌協調深化改革與(yu) 加強法治建設這兩(liang) 方麵的工作。我們(men) 首先要在實踐中靈活地處理改革與(yu) 法治之間的具體(ti) 矛盾,繼而在理論上把握兩(liang) 者互動的規律。在推進改革開放過程中,我們(men) 黨(dang) 不斷深化對改革與(yu) 法治關(guan) 係的認識,在許多重要方麵取得重大突破。

  在實踐探索中不斷積累處理改革與(yu) 法治關(guan) 係的寶貴經驗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men) 黨(dang) 從(cong) 實際出發,有針對性地采取一係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來妥善處理改革與(yu) 法治的關(guan) 係,在實踐中積累了大量寶貴經驗。例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加快推進法律的立、改、廢、釋工作。尤其是全國人大頒布實施1982年憲法,並於(yu)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先後5次修改完善,為(wei) 許多重大改革提供了重要憲法依據。全國人大還通過授權國務院對有關(guan) 經濟體(ti) 製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麵的問題依法製定暫行規定或者條例等措施,為(wei) 協調改革與(yu) 法治關(guan) 係提供了切實可行的辦法。

  1987年黨(dang) 的十三大報告提出:“我們(men) 必須一手抓建設和改革,一手抓法製。法製建設必須貫串於(yu) 改革的全過程,必須保障建設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鞏固。”這實際上明確了對於(yu) 應興(xing) 應革的事情,要盡可能用法律或製度的形式加以確認,指出了法治建設不應隻是被動地去適應改革需要,通過事後追認或者事先授權為(wei) 改革開路,也要主動成為(wei) 推動改革的重要手段。1993年,為(wei) 適應建立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的需要,黨(dang) 的十四屆三中全會(hui) 提出:“改革決(jue) 策要與(yu) 立法決(jue) 策緊密結合。立法要體(ti) 現改革精神,用法律引導、推進和保障改革順利進行。”這就從(cong) 黨(dang) 領導改革和立法的戰略高度,確立了改革決(jue) 策階段協調改革與(yu) 立法關(guan) 係的重要指導原則,為(wei) 改革進程中的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在改革開放進程中,我們(men) 黨(dang) 堅持從(cong) 我國國情出發,始終立足改革開放和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實踐,將經濟社會(hui) 發展現實需要作為(wei) 立法的基礎。立法工作既注重及時把改革中取得的成功經驗用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對現有法律中不適應實踐發展的規定進行修改,為(wei) 改革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又注意為(wei) 繼續深化改革留下空間,從(cong) 而在深化改革中不斷推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的形成和完善,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hui) 、生態文明建設各個(ge) 方麵都基本上實現了有法可依。同時,堅持在憲法和法律框架內(nei) 進行改革,充分利用憲法和法律預留的改革空間和製度條件大膽探索、勇於(yu) 創新,將改革不斷推向前進。

  在改革開放實踐中,我們(men) 逐漸形成了適應現實需要、富有時代特色的立法經驗,正確把握改革發展穩定的關(guan) 係,妥善處理法律穩定性與(yu) 實踐變動性的關(guan) 係,妥善處理法律前瞻性與(yu) 可行性的關(guan) 係,確保立法進程與(yu) 改革開放和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進程相適應。對實踐經驗比較成熟、各方麵認識比較一致的,規定得具體(ti) 一些,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對實踐經驗尚不成熟但現實中又需要法律進行規範的,先規定得原則一些,為(wei) 引導實踐提供規範和保障,並為(wei) 深化改革留下空間,待條件成熟後再修改補充。對改革開放中遇到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用法律來規範還不具備條件的,先依照法定權限製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先行先試,等取得經驗、條件成熟時再製定法律。正是由於(yu) 采取上述做法,改革的深入推進不僅(jin) 沒有對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的統一、尊嚴(yan) 、權威產(chan) 生消極影響,反而使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更加完備、各方麵法律製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協調推進全麵深化改革與(yu) 全麵依法治國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改革到了一個(ge) 新的重要關(guan) 頭。“容易的、皆大歡喜的改革已經完成了,好吃的肉都吃掉了,剩下的都是難啃的硬骨頭”。這意味著改革進入了攻堅期和深水區。在這種情況下,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通過《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對全麵深化改革進行頂層設計和整體(ti) 部署,改革總目標之明確、內(nei) 容之全麵係統、力度之大、影響之廣泛前所未有。同時,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已經形成,全社會(hui) 法治觀念明顯增強,我們(men) 已經具備把改革全麵納入法治軌道的現實條件。在這種情況下,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通過《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強調:“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全麵深化改革與(yu) 全麵依法治國都要求在更高層次上把握和統籌改革與(yu) 法治的關(guan) 係,破解改革新難題,開創法治新局麵。習(xi) 近平同誌深刻指出:“我們(men) 要著力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關(guan) 係。改革和法治相輔相成、相伴而生。”

  麵對全麵深化改革與(yu) 全麵依法治國的新形勢,我們(men) 黨(dang) 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改革與(yu) 法治同步推進,使改革與(yu) 法治的辯證統一達到新的高度。首先,堅持加強與(yu) 改革相關(guan) 的立法工作,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hui) 發展需要,始終做到立法和改革決(jue) 策相銜接,保證重大改革於(yu) 法有據。同時,我們(men) 也認識到,統籌改革與(yu) 法治的關(guan) 係,不僅(jin) 涉及立法問題,而且涉及嚴(yan) 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等其他法治環節,需要妥善協調兩(liang) 者在各環節各方麵的關(guan) 係。在具體(ti) 執法、司法和守法過程中發現某項改革措施與(yu) 法治要求相衝(chong) 突,有關(guan) 主體(ti) 可以根據立法法等法律的規定,及時將衝(chong) 突的問題和相關(guan) 建議上報有權機關(guan) 依法加以解決(jue) 。相關(guan) 機關(guan) 應依法啟動修法或者釋法程序。

  全麵深化改革與(yu) 全麵依法治國是複雜的係統工程,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具體(ti) 情況具體(ti) 分析。為(wei) 此,我們(men) 既強調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範發展行為(wei) 、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hui) 和諧,做到在法治框架下對各種利益依法、公正、合理進行調整;又善於(yu) 通過授權暫時調整或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執法裁量、法律解釋等法治方法為(wei) 改革實踐保留試驗空間,最大限度地激發社會(hui) 活力。同時,更加注重培養(yang) 各級領導機關(guan) 和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掌握以法治方式推進改革的本領,帶頭依法辦事、遵守法律,為(wei) 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實現全麵深化改革與(yu) 全麵依法治國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繼續奏響改革與(yu) 法治和諧共鳴的新樂(le) 章,必將為(wei) 實現“兩(liang) 個(ge) 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中國夢增添強勁動力。

  (作者為(wei) 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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