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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央企巡視長效機製

發稿時間:2013-08-19 00:00:00  

     
       6月3日,10個(ge) 中央巡視組已經全部進駐有關(guan) 地區和單位開展新一輪巡視工作。中央企業(ye) (央企)也是重點被巡視單位。巡視工作是我們(men) 黨(dang) 實現黨(dang) 內(nei) 監督、促進反腐倡廉、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的一種重要舉(ju) 措。為(wei) 了貫徹落實新黨(dang) 章規定的巡視製度,2009年7月中共中央頒布了《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巡視工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巡視工作條例》),首次對黨(dang) 內(nei) 巡視工作的指導思想、原則、機構設置、工作程序、人員管理、紀律責任等問題作出了係統規定。2009年10月,開始在央企開展巡視試點工作。

  實踐證明,巡視工作對於(yu) 推動央企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實現企業(ye) 科學發展和國有資產(chan) 保值增值具有明顯成效。但是,同巡視製度的效能相比,央企巡視試點工作還需要加強和完善製度建設。為(wei) 了深入貫徹落實《巡視工作條例》,解決(jue) 試點工作存在的問題,保障巡視製度的順利運行,充分發揮巡視製度的效能,應結合央企的實際情況,構建具有央企特色的巡視工作長效機製。

  構建央企巡視工作長效機製的必要性

  增強規範性。目前,央企巡視工作的主要依據是《巡視工作條例》。雖然該條例對巡視工作的有關(guan) 內(nei) 容作出了係統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隻是適用於(yu) 各種巡視工作的普遍性規定,因而尚不足以完全適應央企巡視工作的實際需要。尤其是在國資委與(yu) 央企之間的關(guan) 係不同於(yu) 上下級黨(dang) 政機關(guan) 之間的關(guan) 係的情況下,央企巡視工作具有自己的特色。這迫切要求製定符合央企特點的巡視工作實施細則。從(cong) 這個(ge) 角度講,根據央企的實際情況,結合巡視試點工作的經驗,構建巡視工作的長效機製,有助於(yu) 增強央企巡視工作的規範性。

  提高實效性。巡視工作的生命力在於(yu) 解決(jue) 問題。而解決(jue) 問題的前提和基礎是,通過巡視能夠發現問題。盡管央企巡視試點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由於(yu) 現行巡視製度自身尚在完善中又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央企巡視工作的實效。例如,巡視的時間通常較短,再加上很多巡視人員本來就年齡偏大、缺乏過硬的專(zhuan) 業(ye) 質素,巡視組在規定時間內(nei) 往往很難發現央企黨(dang) 委領導班子存在的問題。再如,在許多巡視工作需要被巡視對象事先做出安排進而有可能掩蓋問題的情況下,巡視組的工作往往流於(yu) 形式,很難發現被巡視單位存在的問題。為(wei) 了提高央企巡視工作的實效性,國資委亟待通過完善巡視期間、巡視方法等規則來構建相應的長效機製。

  提升權威性。巡視作為(wei) 黨(dang) 內(nei) 自上而下的一種監督方式,理所當然應該具有權威性。但是,受製於(yu) 現行巡視製度的某些局限性,目前央企巡視工作的權威性存在明顯不足。例如,巡視組中有不少成員是非專(zhuan) 業(ye) 人士,對央企的業(ye) 務流程、經營管理流程並不熟悉。在監督者不熟悉監督對象的情況下,不僅(jin) 難以勝任巡視工作,而且會(hui) 降低和損害監督者的形象和威信。再如,巡視組中有不少是接近退休或者已經離開領導崗位的老同誌,這些老同誌雖然德高望重、閱曆豐(feng) 富,但是這種製度安排不僅(jin) 會(hui) 降低巡視工作的效率,而且這些同誌因為(wei) 離開領導崗位而使其權威性大打折扣。有鑒於(yu) 此,亟待通過構建長效機製來提升央企巡視工作的權威性。

  央企巡視工作長效機製的基本構想

  長效機製是保證巡視工作得以順利運行、充分發揮巡視功能的製度機製。針對目前央企巡視試點工作存在的問題,從(cong) 深入貫徹落實《巡視工作條例》出發,筆者建議從(cong) 如下幾個(ge) 方麵建立健全央企巡視工作的長效機製。

  組織機製。2010年12月,國資委成立巡視機構。這對於(yu) 央企巡視組織建設具有標誌性意義(yi) 。按照巡視工作長效機製的建構要求,還應盡快完善以下組織機製:一是選拔機製。巡視組成員應由專(zhuan) 職人員擔任,正式選調的工作人員應納入正式編製管理,保證巡視隊伍的相對穩定。要做到高規格配備巡視組幹部,盡量配備在職的中青年幹部。巡視組成員中既要有懂紀檢監察工作的,又要有懂人事組織、財務、審計工作的,還要有懂央企工程招標、項目管理等運作實踐的。二是培訓機製。目前,央企巡視工作還處在剛剛起步階段,再加上央企正處在優(you) 化重組的關(guan) 鍵時期,因此迫切需要根據央企巡視工作的實際要求,構建培訓機製,邀請有關(guan) 專(zhuan) 家,定期對巡視人員加強法律、金融、審計、財會(hui) 、管理等專(zhuan) 業(ye) 知識的培訓。三是監督機製。為(wei) 了保障巡視人員能夠認真履行巡視職責,應當構建監督機製,由黨(dang) 委牽頭負責,由紀委、組織部共同管理,對巡視人員進行必要的監督。四是保障機製。為(wei) 了保障巡視工作的順利開展和獨立性,應當完善巡視保障機製,確保巡視機構具有足夠的預算和人力。五是協調機製。要積極爭(zheng) 取黨(dang) 委(黨(dang) 組)的領導和支持,協調處理好巡視工作與(yu) 其他監督工作的關(guan) 係,建立係統內(nei) 部工作聯動機製,切實增強監督合力,被巡視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要自覺接受巡視監督。

  規則機製。央企巡視工作至少應當在以下六個(ge) 環節上增強其規範性和可操作性。一是巡視前準備規則。為(wei) 了保證巡視工作的有效開展,巡視前應當對央企有關(guan) 檔案進行認真的查閱,全麵、係統、有重點地了解巡視企業(ye) 的基本情況,製定詳細的巡視工作計劃。對於(yu) 以前曾被巡視過的企業(ye) ,應當充分注意使用上次巡視的檔案和結果。二是巡視內(nei) 容規則。根據《巡視工作條例》,結合央企的自身特點,應當明確將企業(ye) 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作為(wei) 巡視監督的重點對象,把企業(ye) 貫徹執行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促進國有資產(chan) 保值增值情況作為(wei) 巡視監督的重點任務。三是巡視方式規則。從(cong) 總體(ti) 上看,巡視工作應當采取聽、問、看、訪、查等多種巡視方式並行的工作方法;《巡視工作條例》第20條規定的工作方式都可以直接適用於(yu) 央企的巡視工作。但是,為(wei) 了更為(wei) 真實地反映巡視對象的廉政情況和發現央企存在的問題,央企巡視工作還應該積極探索更為(wei) 直接的監督方式,如及時將巡視組的信息對外公布,包括巡視組組長、副組長名單及通信地址、信箱、值班電話、手機等重要信息,設立巡視組專(zhuan) 線電話、接訪日等。另外,還應當針對信訪、舉(ju) 報等製定專(zhuan) 門的保密措施,密切聯係群眾(zhong) ,以便廣大幹部和群眾(zhong) 能夠沒有顧慮地、積極地參與(yu) 巡視工作,拓寬發現問題的渠道和途徑,提供有價(jia) 值的監督信息。四是巡視期間規則。為(wei) 了最大限度地發揮巡視的作用,應當采取定期巡視和不定期巡視相結合的辦法,即一方麵為(wei) 了保證巡視的質量,應該明確固定一個(ge) 比較適當的巡視期間;另一方麵為(wei) 了彌補定期巡視的疏漏,應當允許巡視組根據具體(ti) 情況在非規定的期間內(nei) 開展巡視工作。五是匯報方式規則。《巡視工作條例》隻是對巡視的匯報工作做出了原則要求,尚未對匯報方式做出明確規定。為(wei) 了增強巡視工作的嚴(yan) 肅性,央企巡視組就巡視工作所了解到的情況以及處理意見和建議,應該寫(xie) 出比較詳細的書(shu) 麵報告,而不能采用口頭匯報的方式。而且,為(wei) 了增強建議和意見的說服性,報告中還應當明確闡述理由,包括事實情況、證據情況以及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六是巡視結果公開規則。盡管《巡視工作條例》沒有規定巡視結果的公開問題,但是,為(wei) 了增強被巡視單位的整改意識,加大其整改壓力,使其整改措施處在人民群眾(zhong) 的監督之下,應該確立巡視結果公開規則,通過媒體(ti) 等方式公布巡視結果。

  評價(jia) 機製。在評價(jia) 主體(ti) 方麵,各行業(ye) 、單位都應建立評價(jia) 中心,本著中立原則選擇組成人員,負責評價(jia) 巡視工作的組織、調查、發現問題、匯報等各項工作。在評價(jia) 內(nei) 容方麵,根據央企巡視工作的內(nei) 容,將指標分類細化,設定權重與(yu) 目標值,構建科學的評價(jia) 指標體(ti) 係。簡要說來,指標體(ti) 係包括客觀指標與(yu) 主觀指標兩(liang) 種。客觀指標可以由發現企業(ye) 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問題指標、發現企業(ye) 貫徹執行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問題指標、發現阻礙國有資產(chan) 保值增值問題指標等構成。主觀指標由群眾(zhong) 關(guan) 於(yu) 黨(dang) 風政風滿意率指標、群眾(zhong) 參與(yu) 反腐相對數指標、群眾(zhong) 信訪舉(ju) 報結構動態指標等構成。在評價(jia) 程序方麵,可以綜合采用聽取匯報、實地檢查、問卷調查、網上調查、個(ge) 案深度調查、定期走訪、考核等多種方法,並做到評價(jia) 過程、結果的公開與(yu) 公正。

  跟蹤機製。巡視工作的成功與(yu) 否,不僅(jin) 取決(jue) 於(yu) 巡視成果的好壞,而且取決(jue) 於(yu) 巡視成果能否得到運用轉化。盡管《巡視工作條例》對巡視結果的運用轉化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在以往的巡視工作實踐中,仍然存在重巡視結果、輕巡視結果轉化的不良傾(qing) 向。究其原因,與(yu) 《巡視工作條例》缺乏明確的巡視結果運用轉化責任製有一定的關(guan) 聯。有鑒於(yu) 此,為(wei) 了增強巡視結果的運用轉化,國資委應該通過建立責任製來完善央企巡視工作的跟蹤機製,即明確規定巡視機構對巡視結果的跟蹤義(yi) 務以及被巡視企業(ye) 履行巡視結果的義(yi) 務,如果違反上述義(yi) 務,應該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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