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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的支撐 人民群眾的期待
—— 解讀全國掃黑辦發布的“兩高”“兩部”關於辦理“套路貸”“軟暴力”刑事案件等4個意見

發稿時間:2019-04-10 14:15:50   來源:光明日報  

  4月9日,全國掃黑辦在京首次舉(ju) 行新聞發布會(hui) ,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guan) 於(yu) 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關(guan) 於(yu) 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關(guan) 於(yu) 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chan) 處置若幹問題的意見》《關(guan) 於(yu) 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等4個(ge) 意見。

  隨著掃黑除惡專(zhuan) 項鬥爭(zheng) 全麵深入推進,大批涉黑涉惡案件陸續進入起訴、審判環節,對準確適用法律法規,依法嚴(yan) 懲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中央政法委秘書(shu) 長、全國掃黑辦主任陳一新看來,全國掃黑辦推動製定這4個(ge) 意見,對於(yu) 提高涉黑涉惡案件辦理質效,依法準確及時地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必將產(chan) 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來自全國政法工作戰線和高校的專(zhuan) 家學者,圍繞4個(ge) 意見的新內(nei) 容、新理念及其將發揮的重要作用進行了深入探討。

  瞄準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來發力

  徹底打擊、鏟除黑惡勢力犯罪,就必須徹底鏟除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使其失去滋生的土壤。

  “2019年我們(men) 在辦理一起‘汽車抵押’方式的‘套路貸’涉惡集團案件時,發現涉案人員在將被害人抵押的車輛開走後,拒不供認車輛藏匿地點,導致車輛無法找到,隻能判決(jue) ‘返還’而無法落實。”浙江省杭州市江幹區人民檢察院公訴部主任陳慧芳舉(ju) 例指出。

  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員額檢察官孟凱坦言,在《關(guan) 於(yu) 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chan) 處置若幹問題的意見》出台之前,司法機關(guan) 對涉案財產(chan) 範圍的確定、如何全麵收集證據、如何采取相關(guan) 措施、如何執行等都缺乏明確規定和可操作性,給掃黑除惡及“打財斷血”帶來一定的困難。

  意見出台後,這些問題將得以有效解決(jue) ,黑惡勢力刑事案件涉案財產(chan) 處置進一步實現有法可依,打擊效果凸顯。最高檢副檢察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陳國慶指出,《關(guan) 於(yu) 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chan) 處置若幹問題的意見》對涉黑惡財產(chan) 範圍及處理方式、程序作了明確規定,有利於(yu) 最大限度地保證依法摧毀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

  “這從(cong) 製度上重視並加大了對涉案財物的處置力度,以保證從(cong) 經濟上遏製黑惡勢力死灰複燃的可能性。”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萬(wan) 毅解釋道,在《關(guan) 於(yu) 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chan) 處置若幹問題的意見》的第16條中,明確規定了關(guan) 於(yu) 第三人非善意取得涉案財物應當依法追繳的情形;在第22條對於(yu) “收益”的界定中,將聚斂、獲取的財產(chan) 投資、置業(ye) 形成的財產(chan) 及其收益列在其中,對於(yu) 涉案財物的追繳力度不可謂不大。另一方麵,對深挖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相關(guan) 經濟犯罪,例如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等作出了規定,遏製和打擊了黑惡勢力犯罪衍生、牽連、依托的其他犯罪行為(wei) ,不可謂不全麵。

  抓住“套路貸”犯罪中“套路”行為(wei) 的要害

  “套路貸”是近年新出現的非法占有型侵財類犯罪。在專(zhuan) 家學者看來,“套路貸”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與(yu) 客觀上的騙財討債(zhai) 所玩弄的種種“套路”相結合,是傳(chuan) 統高利貸與(yu) 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結合後的“升級版”。

  專(zhuan) 家介紹,常見的“套路”主要是:製造民間借貸假象,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guan) 協議;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故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或毀匿還款證據;惡意壘高借款金額;最後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采取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實現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目的。

  “《關(guan) 於(yu) 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了‘套路貸’與(yu) 民間借貸的界限,對依法嚴(yan) 懲‘套路貸’犯罪作出明確規定。”最高法副院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薑偉(wei) 表示。

  “套路貸”犯罪偽(wei) 裝手段多,其所侵犯的合法權益具有複雜性,因此把“套路貸”與(yu) 一般民間借貸明確區別開來,並不是容易的事。犯罪分子所使用的“套路”若明顯具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特征,屬於(yu) 詐騙罪中的詐騙行為(wei) ;而暴力型索債(zhai) 可能構成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shang) 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等;就虛假訴訟型的索債(zhai) 行為(wei) 而言,行為(wei) 人通過虛假訴訟的方式,借助司法的強製力侵占被害人財物的行為(wei) 可以構成三角詐騙犯罪。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盧建平介紹,《關(guan) 於(yu) 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認為(wei) “套路貸”犯罪的行為(wei) 特征從(cong) 整體(ti) 上表現為(wei) 以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的財物,因而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這可謂抓住了“套路貸”犯罪中“套路”行為(wei) 的要害,牢牢把握住了“套路貸”犯罪的整體(ti) 屬性。

  “同時,根據新規定,‘套路貸’犯罪過程中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等多種犯罪的,將根據具體(ti) 案件事實和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關(guan) 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數罪並罰或者擇一重處。這與(yu) ‘索債(zhai) ’行為(wei) 階段的行為(wei) 所具有的可能符合不同犯罪構成要件的特征相吻合,值得肯定。”盧建平指出。

  精準認定和打擊“軟暴力”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le) ……當前“軟暴力”已經成為(wei) 黑惡勢力實現組織目的的重要手段,也是黑惡勢力為(wei) 暴力、威脅手段違法犯罪易被打擊而采取的規避性措施。

  公安部副部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杜航偉(wei) 指出,《關(guan) 於(yu) 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了“軟暴力”基本概念、表現形式、客觀認定標準,有利於(yu) 準確認定采用“軟暴力”手段實施的具體(ti) 違法犯罪。

  “精準細化是新規定的重要特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程雷指出,《關(guan) 於(yu) 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根據過去長期的司法實踐特別是2018年掃黑除惡專(zhuan) 項行動過程中的執法司法經驗,對“軟暴力”犯罪手段的通常表現形式進行了詳盡的列舉(ju) 。斷水斷電、堵門、驅趕從(cong) 業(ye) 人員、聚眾(zhong) 哄鬧滋擾、攔路鬧事等皆在其規定範圍內(nei) ,從(cong) 各個(ge) 方麵涵蓋了“軟”字的具體(ti) 形態,有助於(yu) 執法一線人員和社會(hui) 各界對充分了解“軟暴力”的內(nei) 涵和外延,推動“軟暴力”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工作進一步走向精準化。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靳高風指出,《關(guan) 於(yu) 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以黑惡勢力名義(yi) 實施的”“軟暴力”行為(wei) ,即隻要“以黑惡勢力名義(yi) ”采用“跟蹤貼靠”“斷水斷電”等“軟暴力”手段,就可認定為(wei) “足以使他人產(chan) 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製或者足以影響、限製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chan) 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chan) 、經營”的程度,無須再作其他“足以”產(chan) 生現實危害性的論證。

  “這不僅(jin) 有利於(yu) 司法機關(guan) 的認定和群眾(zhong) 對黑惡勢力的識別,而且有助於(yu) 鏟除黑惡勢力滋生的土壤。”靳高風表示。

  依法打擊犯罪,也依法保障合法權益

  以人為(wei) 本,是一線司法工作者和專(zhuan) 家學者看待4個(ge) 意見內(nei) 容的基本觀點。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莫洪憲認為(wei) :“這些意見考量了基於(yu) 人道和秩序的需要,兼顧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

  “《關(guan) 於(yu) 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chan) 處置若幹問題的意見》等注重對合法權益的人性化保障,設置了被害人合法財產(chan) 依法返還、第三人善意取得、查明確實與(yu) 案件無關(guan) 的財物返還涉案人員等權利救濟和保障製度,確保司法的文明規範。”陳慧芳指出。

  打擊犯罪和權益保障實現有機統一。孟凱介紹,意見明確規定在對涉案財產(chan) 采取措施時,應當為(wei)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yang) 的親(qin) 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根據案件具體(ti) 情況,在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guan) 人員繼續合理使用有關(guan) 涉案財產(chan) ,並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

  “這是對以往立法和司法解釋的突破,既保證徹底鏟除黑惡勢力經濟基礎,又最大限度的人性化執法,減少辦案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近親(qin) 屬的正常生活、對企業(ye) 正常經營的影響。”孟凱指出。(記者 陳慧娟 彭景暉 通訊員 塔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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