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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改進我國創新型人才政策和計劃

發稿時間:2019-04-08 13:55:32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作者: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創新發展研究部 “創新型人才培養(yang) 、激勵及引進機製研究”課 題組

  我國創新型人才政策和計劃效果顯著,體(ti) 係逐漸完善,為(wei) 我國的人才培養(yang) 、引進和激勵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階段的變化,現行政策和計劃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和缺陷,需要作出調整和改進。

  創新型人才政策和計劃的主要效果

  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對人才戰略的重視逐步提升,先後出台了一係列戰略、規劃、政策和計劃,推進創新型人才工作。“科教興(xing) 國”“人才強國”“創新驅動發展”三大戰略作出係統部署;《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家中長期科技人才發展規劃(2010—2020年)》《關(guan) 於(yu) 深化人才發展體(ti) 製機製改革的意見》相繼出台;以“千人計劃”“萬(wan) 人計劃”“創新人才推進計劃”為(wei) 代表的創新型人才引進和培育計劃體(ti) 係逐漸完善,各部門和地區也設立了大量人才計劃。

  (一)體(ti) 製機製改革加速推進,相關(guan) 政策不斷完善。一是科技人才評價(jia) 和獎勵製度進一步完善。項目評審、機構評估、人才評價(jia) 等“三評”權限逐步下放,科技獎勵製度探索實行專(zhuan) 家及組織提名製和“提質減量”。二是收入分配政策向知識價(jia) 值導向邁進。基本工資、崗位津貼和績效獎勵等“三元”收入分配體(ti) 係已構建,科技成果轉化中主要完成人的利益得到法律保障。三是創新創業(ye) 環境不斷優(you) 化。“雙創”指導意見的推出激發了廣大創新型人才的創新創業(ye) 活力,全國範圍內(nei) 各具特色的“眾(zhong) 創空間”紛紛興(xing) 起,創新型人才更大規模地由體(ti) 製內(nei) 向體(ti) 製外轉移。四是海外人才引進政策更為(wei) 普惠性和製度化。國務院機構改革將外專(zhuan) 局整合進入“新科技部”,海外人才引進將更有針對性地為(wei) 我國創新創業(ye) 服務;外籍專(zhuan) 家在華永久居留和人才特區等政策的實施和改革的深化也破除了海外引才的諸多製度障礙。

  (二)體(ti) 係逐漸完備,引才效果顯著。我國形成了以“千人計劃”“萬(wan) 人計劃”等中央部委的人才計劃和各地方政府的人才計劃共同構成的相對完整、層次多樣的人才引進和支持體(ti) 係,較好地支撐了我國創新型國家建設。截至2016年底,“千人計劃”引進12批共計6089名海外高層次人才來華工作,“萬(wan) 人計劃”分兩(liang) 批遴選出2521名國內(nei) 高層次人才。據《中國人力資源發展報告(2017)》,“千人計劃”和“萬(wan) 人計劃”專(zhuan) 家在量子通信、鐵基超導等領域取得了一大批突破性科研成果。截至2015年底,“創新人才推進計劃”選拔各類創新創業(ye) 人才共計2069人,“百千萬(wan) 人才工程”選拔國家級人選共計1206人,“長江學者獎勵計劃”共聘任1241人,“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共資助3400人。這些人才計劃較好地支持了高端創新型人才的科研和創新創業(ye) 工作。

  (三)人才規模提升,結構改善。一是創新型人才投資力度大幅提升。我國研發支出中人員勞務費支出占比顯著上升。2016年,人員勞務費占我國R·D經費內(nei) 部支出的比重已達29.56%,較2010年增加5.96個(ge) 百分點。二是我國創新型人才隊伍規模穩步擴大。截至2015年,我國科技人力資源總量為(wei) 8640萬(wan) 人。在過去十年中,我國科技人力資源總量迅速擴大,增長超過1倍。三是創新型人才在學科和產(chan) 業(ye) 領域分布結構優(you) 化,在STEM等基礎領域的人才儲(chu) 備大幅躍升。近十年來,工學和醫學領域的科技人力資源比例呈持續上升趨勢。

  創新型人才政策和計劃麵臨(lin) 的問題和挑戰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階段的變化,創新型人才政策和計劃在取得成果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不足。

  (一)部分人才計劃的支持對象重複。2008年到

  201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及各部委出台的針對高級人才的計劃共有14項,其中部分人才計劃的支持對象存在一定重複。例如,科技部的“創新人才推進計劃”、中組部等部委的“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教育部的“新世紀優(you) 秀人才支持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的“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和“優(you) 秀青年科學基金”的對象都是科技領域的優(you) 秀人才。

  (二)人才引進後的考核力度不足。人才政策和人才計劃普遍重視前端的引進環節,對人才引進後在創新創業(ye) 方麵的工作成果評估和考核力度相對不足。由於(yu) 人才相對稀缺,目前政策和計劃的重點普遍放在人才引進和培養(yang) 等環節。雖然各類政策和計劃中都有對人才的目標管理和考核製度,但落實力度明顯小於(yu) 人才引進環節。這導致部分地區引進的創新型人才並未進入創新一線,最大程度發揮作用。

  (三)地方政府人才政策過度重視物質激勵。各地方政府的創新型人才政策和計劃將物質激勵作為(wei) 主要措施,並且額度不斷加大。對18個(ge) 省市區2008年到2017年出台的73個(ge) 人才計劃和62個(ge) 人才政策統計發現,不同層次、領域、類型和行業(ye) 人才享受的政策優(you) 惠基本相同,均是項目資金、生活補貼、住房支持和提供生活便利等。由於(yu) 措施高度相似,支持力度成為(wei) 政策的主要著力點,各地方普遍給予人才高額物質激勵。其中,高層人才的資助一般都超過100萬(wan) 元,個(ge) 別省份達600萬(wan) 元;中層人才的資助多數在20萬(wan) 元到80萬(wan) 元之間,部分省份甚至為(wei) 博士畢業(ye) 生提供200萬(wan) 元的綜合待遇。

  (四)被作為(wei) 評價(jia) 因素影響科研資源分配。部分科研項目評審中將是否入選各類人才計劃作為(wei) 參考要素,影響了科研資源分配。各類人才計劃入選者往往被冠以相應“頭銜”,入選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會(hui) 被稱為(wei) “大千人”,獲得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的人才則被稱為(wei) “傑青”。很多科研項目評審中將此類頭銜作為(wei) 重要因素,甚至承擔項目的門檻。今年有關(guan) 部門出台文件嚐試消除此類影響,但未準確針對現存問題。例如,《關(guan) 於(yu) 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jia) 、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要求不把榮譽性稱號作為(wei) 承擔各類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限製性條件;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hui) 發布《關(guan) 於(yu) 避免人才項目異化使用的公開信》聲明承擔基金項目並不是榮譽稱號。但是,多數科研項目並未明文規定將榮譽稱號作為(wei) 評審因素或限製性條件,也不是專(zhuan) 門針對榮譽稱號。

  改進我國創新型人才政策和計劃的建議

  為(wei) 更好地發揮人才在創新創業(ye) 中的作用,需要根據我國當前創新環境和人才供需情況,針對現階段人才政策和計劃存在的問題和不足,調整和改進我國創新型人才計劃。

  (一)優(you) 化調整人才計劃結構。由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對各部委出台的創新型人才計劃進行優(you) 化調整。一是合並支持對象高度重複的人才計劃,並對合並後的計劃統一管理。原則上在中央層麵對每一類人才隻有一項專(zhuan) 門計劃,避免重複支持。二是調減以獎勵為(wei) 主的人才政策數量,尤其是針對國內(nei) 各領域頂尖人才的物質獎勵;增加對人才創新創業(ye) 的支持,尤其是對青年人才的研發經費支持。三是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統籌建立全國人才計劃和政策數據庫,匯總全國範圍內(nei) 人才計劃涉及的入選人員、所屬領域、資助金額、工作時限和取得的成果等。數據庫對社會(hui) 公開,允許各級政府、研究機構和個(ge) 人查詢。

  (二)強化人才使用的考核。完善製度規定,加強執行力度,做好引進和培養(yang) 人才的評價(jia) 和考核。完善人才政策和計劃中關(guan) 於(yu) 人才績效考核等方麵的規定,尤其是創新型人才的各類研究成果和轉化效益等。嚴(yan) 格執行人才政策和計劃中關(guan) 於(yu) 人才績效考核的約束條款,確保人才真正進入到研發等創新活躍領域,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加強中央對地方人才政策的指導。加強對各地人才計劃的統籌協調和指導,通過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的指導,鼓勵各地因地製宜豐(feng) 富政策手段。

  由中央人才主管部門對地方政府的人才計劃進行指導。不定期召開全國人才政策與(yu) 計劃工作會(hui) 議,並發布人才政策和人才計劃指南,對創新型人才引進中的關(guan) 鍵要素進行梳理和評價(jia) ,就人才計劃的製定、人才補貼標準和人才績效管理等提出指導性建議,引導地方政府出台更為(wei) 合理的政策和計劃。

  提倡各地因地製宜出台適合本地實際的人才政策和計劃。倡導各省市區根據本地的人才需求和資源稟賦,多領域、全方位為(wei) 人才提供適宜的工作、生活和創新環境。不鼓勵超出必要生活和工作條件的高額物質補貼。

  (四)限製各類頭銜在科研項目評審中的使用。

  在人才計劃中加入限製性條款,盡量避免人才頭銜給科研資源分配帶來負麵影響。在部委及各級地方政府的人才計劃中明確規定本計劃的目的和周期,計劃結束後禁止再使用相應稱號;對授予人才頭銜的計劃,明確頭銜僅(jin) 具有榮譽性和學術性,不宜作為(wei) 承擔科研項目的評價(jia) 標準。認真落實《關(guan) 於(yu) 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jia) 、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在項目申報和評審中,不把榮譽性頭銜、承擔項目和獲獎等情況作為(wei) 限製性條件。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創新發展研究部 “創新型人才培養(yang) 、激勵及引進機製研究”課題組

  課題負責人:馬名傑

  課題協調人:田傑棠

  課題組成員:沈恒超 戴建軍(jun) 楊超 熊鴻儒

  王明輝 張鑫 羅濤 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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