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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製度的本質與發展

發稿時間:2019-04-03 14:21:02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卞晉平 全國政協原副秘書(shu) 長、原文史和學習(xi) 委員會(hui) 駐會(hui) 副主任

  中國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製度,是馬克思主義(yi) 基本原理與(yu) 中國具體(ti) 實踐相結合的產(chan) 物。這種中國特有的政治製度,形式獨特優(you) 勢突出,適合我國國情,也是中華民族對人類政治文明的一大貢獻。

  中國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的作用與(yu) 本質。中國協商民主製度源於(yu) 黨(dang) 領導的統一戰線。在中國人民革命鬥爭(zheng) 即將取得全國性勝利的大轉折關(guan) 頭,黨(dang) 中央把黨(dang) 的統一戰線政策和戰爭(zheng) 年代同各民主黨(dang) 派、無黨(dang) 派民主人士合作協商的優(you) 良傳(chuan) 統,及時轉變為(wei) 新中國的基本政治製度,以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努力化消極因素為(wei) 積極因素,為(wei) 實現黨(dang) 和國家的總任務總目標服務。協商民主的要旨,一是通過廣泛的民主協商來保證和支持人民當家做主;二是通過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各方麵的團結合作來促進全國人民的大團結、大聯合。團結和民主是人民政協工作的主題。

  中國協商民主製度的基礎是新型的社會(hui) 主義(yi) 政黨(dang) 關(guan) 係。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作為(wei) 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的領導核心和執政黨(dang) ,對各民主黨(dang) 派實行“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yu) 共”的方針。我們(men) 這種多黨(dang) 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相對於(yu) 西方社會(hui) 那種非贏既輸、零和博弈的單一票決(jue) 製民主,相對於(yu) 那種投票前漫天許願投票後無法兌(dui) 現的競選民主,相對於(yu) 那種相互攻擊撕裂社會(hui) 的選舉(ju) 鬥爭(zheng) ,相對於(yu) 那種通過一次投票簡單多數決(jue) 定國家命運的決(jue) 策方式,更具有民主的真實性、持續性和科學性。

  中國協商民主製度是中國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you) 勢。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權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選舉(ju) 時有投票的權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續參與(yu) 的權利;要看人民有沒有進行民主選舉(ju) 的權利,也要看人民有沒有進行民主決(jue) 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在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下,人民通過選舉(ju) 、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nei) 部各方麵在重大決(jue) 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中國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的兩(liang) 種重要形式。這兩(liang) 種民主形式相互補充、相得益彰,共同構成了中國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的製度特點和優(you) 勢。中國的協商民主與(yu) 選舉(ju) 民主是同步設計、同時產(chan) 生的。新中國成立伊始,老一輩無產(chan) 階級革命家就創造性地將統一戰線的民主協商與(yu) 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一起作為(wei) 相輔相成的製度設計,暢通了人民依法選舉(ju) 參與(yu) 國事決(jue) 策與(yu) 管理的渠道,也暢通了人民在選舉(ju) 以外以協商方式參與(yu) 國事和管理的渠道。

  新時代協商民主的新發展。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進入新時代。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大力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製度化發展,要求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ti) 係,把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發展到一個(ge) 新階段,呈現出一種新格局。

  新發展、新格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ge) 方麵。其一,在全社會(hui) 廣泛開展協商。把一個(ge) 以多黨(dang) 合作和政治協商為(wei) 主要內(nei) 容的政黨(dang) 製度和統一戰線的協商民主,發展成為(wei) 一個(ge) 覆蓋全社會(hui) 、全體(ti) 人民和所有各個(ge) 層次的協商民主。堅持廣泛參與(yu) 、多元多層,更好保障人民群眾(zhong) 的知情權、參與(yu) 權、表達權、監督權。這種協商範圍的擴大不僅(jin) 是一種量的增加,更是一種質的發展。它不僅(jin) 僅(jin) 是政策和策略層麵治國理政的需要,它的根本意義(yi) 和著眼點在於(yu) 更廣泛更充分地實現人民當家做主。其二,廣泛拓展協商民主的渠道,實現了協商形式多樣化。民主協商不再是專(zhuan) 門機構的專(zhuan) 有職責。黨(dang) 中央把民主協商的形式擴大為(wei) 3種類型7條渠道,即重點加強政黨(dang) 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積極開展人大協商、人民團體(ti) 協商、基層協商;逐步探索社會(hui) 組織協商。要求發揮各協商渠道自身優(you) 勢,做好銜接配合,不斷健全和完善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製度。其三,民主協商的內(nei) 容進一步延伸,群眾(zhong) 利益成為(wei) 協商重點。在繼續堅持圍繞國計民生重大問題開展政治協商的同時,把民主協商內(nei) 容進一步擴大到涉及群眾(zhong) 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

  新時代協商民主的大發展,顯著地推進了我國政治、經濟、社會(hui) 、文化等事業(ye) 的整體(ti) 進程。它不僅(jin) 影響到我們(men) 治國理政和重大決(jue) 策的思路與(yu) 程序,也影響著我們(men) 處理社會(hui) 問題的基本方法和作風。現在,人大立法、政府決(jue) 策的重大事項通常要在人民群眾(zhong) 中大範圍征求意見,人民政協協商國是、民主監督的力度、密度和有效性空前增強,人民團體(ti) 參與(yu) 專(zhuan) 項協商日益增多,司法機構民事矛盾多元化解機製形成,基層群眾(zhong) 利益協商普遍展開等。民主協商已經成為(wei) 領導機關(guan) 決(jue) 策的一個(ge) 程序,政府部門處理問題的一種原則,社會(hui) 協調利益關(guan) 係的一個(ge) 重要方法,人民群眾(zhong) 解決(jue) 糾紛的一種新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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