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社會保險待遇不會“縮水”
發稿時間:2019-04-02 15:15:38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記者 韓秉誌
繳費基數的調整,既充分考慮單位和參保人員實際承受能力,也綜合考慮繳費情況與(yu) 待遇水平之間的平衡,以及人口老齡化趨勢帶來的支付壓力、社會(hui) 保險製度可持續發展等諸多因素
將私營企業(ye) 納入職工平均工資統計範圍,能夠讓目前平均工資統計更合理,適度降低低收入群體(ti) 繳費基數
國務院日前召開會(hui) 議,明確降低社保費率具體(ti) 配套措施。專(zhuan) 家表示,這對進一步降低企業(ye) 用工成本,增強企業(ye) 發展活力,將發揮重要的積極作用。
《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明顯降低企業(ye) 社保繳費負擔。下調城鎮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各地可降至16%。
為(wei) 落實從(cong) 5月1日起各地可將城鎮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從(cong) 原規定的20%降至16%等降低社保費率部署,國務院核定調低社保繳費基數,具體(ti) 變化體(ti) 現在:各地由過去依據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改為(wei) 以本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和私營單位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就業(ye) 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繳費基數上下限,使繳費基數降低。個(ge) 體(ti) 工商戶和靈活就業(ye) 人員可在本省平均工資60%至300%之間自願選擇繳費基數。
作為(wei) 社會(hui) 保險製度平穩運行的關(guan) 鍵因素,社保繳費基數的調整,應該遵循哪些原則?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此前曾回應表示,繳費基數既是繳費依據,也是計發相關(guan) 社會(hui) 保險待遇的基礎,與(yu) 參保人員待遇水平密切相關(guan) 。由於(yu) 養(yang) 老保險實行“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籌資繳費機製,以參保職工本人工資作為(wei) 繳費基數,並設置封頂線和保底線,可以確保社會(hui) 保險製度發展與(yu) 社會(hui) 經濟發展相協調,保證參保職工退休後的基本養(yang) 老保險金水平不至於(yu) 過低,確保參保職工一定的待遇水平,較好地保障基本生活,維護參保職工權益。因此,繳費基數的調整,既要充分考慮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實際承受能力,也要綜合考慮繳費情況與(yu) 待遇水平之間的平衡,以及人口老齡化趨勢帶來的支付壓力、社會(hui) 保險製度可持續發展等諸多因素。
社會(hui) 保險法規定,單位繳費基數為(wei) 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單位職工個(ge) 人繳費基數為(wei) 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不過,目前由於(yu) 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以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ye) 人員平均工資為(wei) 依據,隨著私營單位就業(ye) 人員占城鎮就業(ye) 人員的比重不斷上升,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ye) 人員平均工資已不能準確反映我國城鎮就業(ye) 人員整體(ti) 工資水平,導致低收入人群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的基數偏高,這也是企業(ye) 對於(yu) 降費率成效感受不明顯的重要原因。
業(ye) 內(nei) 人士指出,若將繳費基數改為(wei) 以本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和私營單位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就業(ye) 人員平均工資後,統計範圍既包括非私營法人,也包括私營法人,既包括城鎮法人,也包括鄉(xiang) 村法人。將私營企業(ye) 納入職工平均工資統計範圍,能夠讓目前平均工資統計更合理,適度降低低收入群體(ti) 繳費基數。
按照國務院要求,階段性降低失業(ye) 和工傷(shang) 保險費率政策將再延長一年,至2020年4月底。其中,工傷(shang) 保險基金累計結餘(yu) 可支付月數在18個(ge) 月至23個(ge) 月的統籌地區可將現行費率再下調20%,可支付月數在24個(ge) 月以上的可下調50%。
從(cong) 職工角度方來說,隨著社保費率繼續階段性下調,如何保證待遇穩步提升,成為(wei) 關(guan) 注的焦點。有關(guan) 專(zhuan) 家表示,社保待遇隨社會(hui) 經濟發展和物價(jia) 水平波動呈現剛性增長,這是社保製度的客觀規律。降低社保費率的一個(ge) 必要前提,就是保障參保人員各項社會(hui) 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確保個(ge) 人待遇不“縮水”。
人社部新聞發言人盧愛紅介紹說,今年人社部將繼續積極穩妥地推進養(yang) 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工作,並積極推進落實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增強社保基金支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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