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治理:鄉村振興的有效模式
發稿時間:2019-04-01 15:13:31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餘(yu) 福海
合作治理是一種新的社會(hui) 治理模式,有別於(yu) 以往基於(yu) 行政層級的垂直治理模式,它提倡民眾(zhong) 、政府和第三部門多方協作共治,是促進鄉(xiang) 村振興(xing) 的有效途徑。在德國和日本的鄉(xiang) 村振興(xing) 實踐中,合作治理不僅(jin) 減少了公共資源浪費,還促進了鄉(xiang) 村發展,對當前中國實施鄉(xiang) 村振興(xing) 戰略具有借鑒意義(yi) 。
社會(hui) 資本是鄉(xiang) 村合作治理的基礎。公共利益是合作治理的起源,開展合作治理是為(wei) 了公共利益。在德國和日本,以往的鄉(xiang) 村治理采用基於(yu) 行政管理層級的垂直治理模式,下放的資源無法按鄉(xiang) 村的發展意願和能力精準匹配。一些發展能力強的鄉(xiang) 村本不需要那麽(me) 多的資源輸入,但是卻因為(wei) 行政層級較高而得到了遠超自身需求的資源數目;發展能力弱的鄉(xiang) 村由於(yu) 行政層級較低卻沒有得到與(yu) 需求相符的資源數目。在發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對公共資源進行優(you) 化配置顯得更加迫切。
德國和日本通過采用基於(yu) 社會(hui) 資本的合作治理模式,跳出了垂直治理模式的行政困境。鄉(xiang) 村社區的互助傳(chuan) 統首先得到重視。二戰以來,德國、日本在傳(chuan) 統的農(nong) 民合作組織基礎上,成立了規模龐大、產(chan) 業(ye) 鏈健全、實力雄厚的農(nong) 民協會(hui) ,為(wei) 農(nong) 民提供金融服務、代購生產(chan) 資料、代售農(nong) 產(chan) 品、農(nong) 業(ye) 科技指導,成為(wei) 促進農(nong) 村發展的重要力量。
基於(yu) 社會(hui) 資本的鄉(xiang) 村合作治理模式成為(wei) 人們(men) 的共識。近年來,德國出現了一種靈活開放共享的“資源-網絡”發展新模式。這一模式的特征是不再完全依附“自上而下”的縱向均等化資源分配過程,而是通過“自下而上”的鄉(xiang) 村聯合和資源反饋,形成新的發展主體(ti) ,將地方政府的發展意願、非政府組織以及潛在的自然、人文、人力資源匯集形成“資源-網絡”,申請與(yu) 發展意願匹配的歐盟、聯邦、州發展基金和企業(ye) 、機構提供的各類發展基金項目。
日本農(nong) 村振興(xing) 的創新實踐是伴隨著內(nei) 發式發展思潮出現的。1960年代,日本學者鶴見和子提出“土生土長的發展”理念,強調地域居民與(yu) 團體(ti) 自律性地創造出實現發展目標的途徑。受其影響,1970年代初,大分縣率先發起一村一品運動。各地紛紛效仿,創新性、地域化的鄉(xiang) 村振興(xing) 方案層出不窮。1987年,日本政府發布《第四次全國綜合開發計劃》,肯定了鄉(xiang) 村的自發努力,強調以地域自身的創新和努力來推動地域振興(xing) ,提倡國家、地方和民間組織共同協作。2005年12月,日本政府決(jue) 定將農(nong) 林漁業(ye) 領域融資交給農(nong) 林公庫和農(nong) 協辦理。基於(yu) 社會(hui) 資本的合作治理模式更加普及。
有效參與(yu) 是鄉(xiang) 村合作治理中的重要因素。鄉(xiang) 村合作治理的前提是明確可能的參與(yu) 者,並充分保障他們(men) 的代表性和平等的參與(yu) 權利。農(nong) 民的主體(ti) 地位首先得到了尊重和保障。在德國,隻有村民親(qin) 自參與(yu) 決(jue) 策與(yu) 實施,涉農(nong) 政策才會(hui) 持續取得效果。為(wei) 了使發展方案與(yu) 村民需要相適應,德國政府鼓勵全體(ti) 居民和經營者有效參與(yu) ,實行“自下而上”的決(jue) 策機製,賦予村民更多的責任。這種做法拋棄了專(zhuan) 家決(jue) 策,保障村民在決(jue) 策時的發言權,並且引入了專(zhuan) 家指導,最後由負責此項目的公共部門做出決(jue) 策。例如,日本在製定鄉(xiang) 村整備規劃過程中非常重視村民的意見、要求和設想,村民積極參與(yu) 規劃實施,這是規劃得以順利實施的重要原因。
主體(ti) 協商是鄉(xiang) 村合作治理中的重要環節。主體(ti) 協商是合作治理的重要環節。在協商過程中,合作治理網絡中的參與(yu) 者應充分共享其他參與(yu) 者的信息和社會(hui) 資本,平等考慮其他參與(yu) 者的提議。德國和日本均建立了完備的村民、專(zhuan) 家和(地方)政府合作的協調機製。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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