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方式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三個問題
發稿時間:2019-03-27 14:24:27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孫培軍(jun) 張翰林
基層是聯係群眾(zhong) 的第一線,是一切工作實施的最前端。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提出:“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zhong) 權益、化解社會(hui) 矛盾中的權威地位。”法治化解基層社會(hui) 矛盾有利於(yu) 保障人民群眾(zhong) 的切身利益與(yu) 維護社會(hui) 和諧穩定,對落實全麵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與(yu) 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的意義(yi) 。但總體(ti) 而言,當前我國依法化解基層社會(hui) 矛盾的水平依然不高,法治化解基層社會(hui) 矛盾主要麵臨(lin) 三個(ge) 問題。
基層幹部群眾(zhong) 法治意識有待培育
任何一種製度的成功運行,其背後都需要由與(yu) 之相適應的文化予以支撐,而法治意識作為(wei) 法治文化的心理基礎,對塑造人們(men) 的政治行為(wei) 發揮著決(jue) 定性的作用。我國自1986年開始全國性普法,經過7次全國性的普法活動,基層幹部群眾(zhong) 的法治意識得到了明顯的提升,法治社會(hui) 建設取得了較大進步。但是受經濟發展水平與(yu) 曆史文化傳(chuan) 統的製約,廣大的基層地區仍然是法治文化建設薄弱環節,基層法治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
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nei) 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基層幹部群眾(zhong) 自覺地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是依法化解基層社會(hui) 矛盾的必要條件。當前情況下,基層幹部群眾(zhong) 法治意識不強,法治知識薄弱是製約基層矛盾法治化解的首要困境。
一方麵,部分基層領導幹部學法用法不到位,利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jue) 社會(hui) 矛盾的能力有待加強,在部分地區,以權代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yan) 甚至徇私枉法的情況依然存在。基層領導幹部法治意識的淡薄,不僅(jin) 不利於(yu) 保障群眾(zhong) 利益,化解社會(hui) 矛盾,而且也會(hui) 降低法律在群眾(zhong) 心中的地位,阻礙法治的進程。
另一方麵,基層群眾(zhong) 法治意識有待培育,法治知識較為(wei) 欠缺,依法維權意識依然不強,在麵對利益爭(zheng) 端時,使用暴力等違法手段進行維權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基層社會(hui) 矛盾治理法製、機製尚不健全
法治的首要要求是良法之治。通過法治方式化解基層社會(hui) 矛盾,首要要求便是有法可依,同時還要求要做到與(yu) 時俱進,對不合適當前情況的法律條文進行修改和廢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基層法治建設翻開了嶄新的篇章,一係列的法律法規相繼建立和完善,使基層治理逐步進入了製度化、法治化的軌道。但從(cong) 整體(ti) 而言,我國的基層法製建設整體(ti) 依然相對滯後,適用於(yu) 化解基層社會(hui) 矛盾的法律法規仍有待進一步健全,存在著立法空白、立改廢不及時,法律法規相互衝(chong) 突等問題。
例如,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初次處理基層社會(hui) 矛盾的組織部門,因而導致政府內(nei) 部各部門之間權責不清晰,遇到問題時各部門相互推諉。而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矛盾糾紛化解機製等方麵的立法進度緩慢,個(ge) 別地方的拆遷補償(chang) 條例存在與(yu) 物權法的衝(chong) 突等問題,都表明了當前我國法律在解決(jue) 基層社會(hui) 矛盾中存在的不足。
除了法製還不夠健全以外,基層社會(hui) 矛盾法治化解還麵臨(lin) 著體(ti) 製機製的障礙。當前關(guan) 於(yu) 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製的主要特征是實行“屬地原則”與(yu) “一票否決(jue) 製”。這種壓力型政績考核體(ti) 製確實能夠在社會(hui) 矛盾發生時迅速整合各方力量,及時處置突發事件。但其帶來弊端也是明顯的,有的基層政府更加重視靜態的穩定而非建立動態的矛盾化解機製,過分依賴行政手段化解社會(hui) 矛盾會(hui) 削弱法律權威。此外,其他的基層社會(hui) 矛盾的化解機製也存在一些問題。人民調解在我國矛盾化解機製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011年我國頒布了《人民調解法》用以完善人民調解製度,規範人民調節活動。但當前人民調解機製依然不夠健全,麵臨(lin) 著人民調解組織保障水平不高和發展水平不均,人民調解員專(zhuan) 業(ye) 素養(yang) 不高、調解結果約束性不強等問題。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仲裁等各種矛盾化解機製之間還沒能夠建立起科學、係統的銜接的機製。
基層社會(hui) 矛盾治理組織結構不完善
良好的社會(hui) 治理結構是法治方式化解基層社會(hui) 矛盾的基礎。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hui) 治理格局。加強社會(hui) 治理製度建設,完善黨(dang) 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hui) 協同、公眾(zhong) 參與(yu) 、法治保障的社會(hui) 治理體(ti) 製,提高社會(hui) 治理社會(hui) 化、法治化、智能化、專(zhuan) 業(ye) 化水平。”這為(wei) 構建基層社會(hui) 矛盾法治化解的治理結構指明了基本方向。
在具體(ti) 的政治實踐中,“楓橋經驗”為(wei) 我國依法化解基層社會(hui) 矛盾提供了參考和樣板。“楓橋經驗”作為(wei) 黨(dang) 領導人民創造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基層社會(hui) 治理方案,其成功就在於(yu) 構建了黨(dang) 組織統一領導、各類社會(hui) 組織積極協同、廣大群眾(zhong) 廣泛參與(yu) 的基層治理結構。但從(cong) 整體(ti) 情況而言,我國廣大基層地區的社會(hui) 治理結構還相對落後,與(yu) “共建共治共享”的目標還存在一定差距,這一方麵表現為(wei) 基層政府依然受舊的“管理”思維的影響,有的習(xi) 慣於(yu) 以行政命令的形式推行自己的決(jue) 定,沒有發揮好社會(hui) 組織和群眾(zhong) 等社會(hui) “治理”主體(ti) 的重要作用。
另一方麵,社會(hui) 治理結構的不完善還表現為(wei) 政府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和交流,在麵對問題時有時甚至會(hui) 出現相互的衝(chong) 突,致使矛盾化解效率低下,基層群眾(zhong) 滿意度不高。而且,基層社會(hui) 矛盾化解還麵臨(lin) 著基層治理機構不健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wei) 執法和司法服務人員較為(wei) 匱乏且專(zhuan) 業(ye) 素養(yang) 有待提高,政府對基層司法機構物質經費等保障措施不到位,以及基層執法與(yu) 司法服務機構銜接不緊密等。此外,當前基層社會(hui) 組織的發育不充分,獨立性和自治能力不足,基層群眾(zhong) 參與(yu) 熱情與(yu) 參與(yu) 水平不高也製約了良好的社會(hui) 矛盾化解機製的形成。
總之,推進基層社會(hui) 矛盾治理的法治化是一項係統工程,這三大困境的解決(jue) 也需要綜合施策,循序漸進。必須指出的是,法治作為(wei) 化解基層社會(hui) 矛盾難治理的金鑰匙,是我們(men) 必須要堅持和努力的方向。這要求我們(men) 必須深刻把握依法化解基層社會(hui) 矛盾的重要意義(yi) ,不斷加強和創新社會(hui) 治理,積極探索運用法治手段化解基層矛盾的新方式、新方法,推進基層社會(hui) 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斷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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