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進一步邁向製度型開放
發稿時間:2019-03-27 14:23:30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何雪峰
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了《外商投資法》,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的重要性,從(cong) 其草案審議的密集程度中就能看出:2018年12月23日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七次會(hui) 議上,該草案第一次提請人大常委會(hui) 審議。僅(jin) 一個(ge) 月後,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加開一次常委會(hui) 會(hui) 議,再次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今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對草案進行了多次代表團全體(ti) 會(hui) 議審議和小組審議,最終,外商投資法草案於(yu) 3月15日舉(ju) 行的第四次全體(ti) 會(hui) 議上表決(jue) 通過,成為(wei) 外商投資領域的基礎性法律。
與(yu) 我國對外開放的曆程相適應,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二次會(hui) 議通過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法》,1986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四次會(hui) 議通過了《外資企業(ye) 法》以及1988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一次會(hui) 議通過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法》(上述三部法律被統稱為(wei) “外資三法”)。三部法律的陸續出台標誌著中國對外開放進入有法可依、依法開放的進程,確立了外商投資領域以逐案審批為(wei) 代表的管理製度。隨著改革開放由市場驅動向創新驅動轉型,重監管輕服務的思路已經無法滿足中國各行業(ye) 迅猛發展和外國投資者對創新管理模式的需求。麵對存在的問題,“加快統一內(nei) 外資法律法規,製定新的外資基礎性法律”被提上日程。
與(yu) “外資三法”相比,《外商投資法》在外資管理模式上發生了重大改變,明確了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麵清單的管理製度,取消逐案審批製管理模式,確立了全麵開放新格局下外商投資的基本製度框架,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麵清單管理製度,明確國家支持企業(ye) 發展的各項政策同等適用於(yu) 外商投資企業(ye) ,強化對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完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對更好吸引、保護、管理外商投資具有重要作用,進一步彰顯了“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的理念。這表明我國在堅定不移擴大對外開放的同時,也充分做好了應對保護主義(yi) 、單邊主義(yi) 、“逆全球化”等風險挑戰的準備。《外商投資法》的實施,必將為(wei) 我國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推動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在堅定信心的同時,我們(men) 也應該清醒認識到,後續還有很多工作需要及時跟進,使《外商投資法》在見諸實踐的過程中不斷完善,同時又在完善的過程中更好地規範指導實踐,形成良性循環,這也是一項係統工程。
對政府管理外商投資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國際經貿規則的約束對象是政府行為(wei) 。《外商投資法》中,有大量條款是給政府施加義(yi) 務。特別是《外商投資法》規定,政府對外商投資的管理手段包括負麵清單管理,行業(ye) 許可管理,組織形式和稅收、會(hui) 計、外匯管理,反壟斷審查,信息報告,外資安全審查等。其中,部分新型管理手段的實施給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例如,《外商投資法》規定了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製度,但並未規定製度的詳細內(nei) 容。綜合過去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文件的內(nei) 容,我們(men) 可以推測,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製度包括首次投資報告、投資事項變更報告和年度投資報告,外商投資主管部門將對信息報告內(nei) 容進行匯總分析,編製外商投資年度統計報告並對外發布。值得注意的是,該製度不同於(yu) 外商投資統計製度,盡管外商投資統計製度也要求外商投資企業(ye) 定期報送信息,但其主要關(guan) 注點是外資資金來源、實際到位情況、企業(ye) 資產(chan) 負債(zhai) 、經營收益等本質上屬於(yu) 財務信息的內(nei) 容,關(guan) 注範圍相對較窄。而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製度則著眼於(yu) 通過信息匯總和數據分析全麵把握外商投資的總體(ti) 情況和影響。這一規定對政府的信息和數據搜集、統計、分析、利用能力提出了很高要求,但也能為(wei) 政府的外商投資政策精準發力提供紮實的數據基礎。《外商投資法》還規定,信息報告的內(nei) 容和範圍須遵循必要性原則,能通過部門信息共享獲得的投資信息不得再要求報送。要落實這條規則,就必然要求政府各部門之間進一步實現政府數據的公開和共享,運用大數據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加強法律解釋,在個(ge) 案實踐中完善法律規定。《外商投資法》是根據我國當前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ti) 製的需要製定的,其實施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yi) ,但這並不是說《外商投資法》是可以一勞永逸的,隨著改革實踐的不斷深入,其中的內(nei) 容也需要逐步的修訂和完善。這一點在此前該法征求意見的過程中也有所體(ti) 現,對諸多問題認識上的分歧,還有待通過以後的實踐進行檢驗。如,《外商投資法》未對VIE(協議控製)模式相關(guan) 問題予以明確。2015年商務部發布的外國投資法草稿曾將“外國投資”的認定標準從(cong) 股東(dong) 國籍變為(wei) 了實際控製人國籍。這意味著VIE結構下,非中國籍個(ge) 人、境外注冊(ce) 實體(ti) 及其他組織通過協議控製境內(nei) 企業(ye) 屬於(yu) “外國投資”的範圍,故而無法從(cong) 事“禁止實施目錄中列明的領域”內(nei) 的經營活動。而《外商投資法》未對VIE問題進行明確,同時進一步放寬了準入標準。這意味著,VIE架構的合法性問題以及監管模式問題可能會(hui) 出現灰色地帶。盡管這個(ge) 問題目前表現得還不突出,但隨著互聯網行業(ye) 的加速發展,相關(guan) 問題可能會(hui) 日益凸顯,需要適時通過法律解釋等方法進行補充規定。
做好配套銜接,健全外商投資製度體(ti) 係。《外商投資法》對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的基本原則、政策、製度和措施作出了規定,以其豐(feng) 富的內(nei) 容表明了我國營造更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zheng) 的外商投資和營商環境的決(jue) 心。但一些原則和製度的落地見效還有待於(yu) 在今後的實踐中依靠逐步完善配套製度來實現。如,《外商投資法》作為(wei) 規範外商投資的基本法律,並不是孤立的,而是應當將這部法律及其配套政策法規作為(wei) 一個(ge) 整體(ti) 予以全麵看待。《外商投資法》共6章42條,條款數量不多,內(nei) 容也比較原則,因此在與(yu) 其他法律規定銜接時有可能會(hui) 存在銜接不暢的問題。統一內(nei) 外資法律法規是一項巨大變革,不僅(jin) 關(guan) 係到涉外投資各行各業(ye) 的發展,更觸及眾(zhong) 多行政機關(guan) 之間的職責調整。因此需要製定調整一批配套製度,才能將這部法律確立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再如,外商投資企業(ye) 變更企業(ye) 組織形式會(hui) 涉及企業(ye) 股東(dong) 之間的利益調整,可能會(hui) 引發大量的矛盾糾紛,相關(guan) 部門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和困難應當有充分估計,並製定周密的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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