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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規製改革與民營經濟的法治保障

發稿時間:2019-03-21 15:00:56   來源:“湖南民營經濟法治研究會(hui) ”微信公眾(zhong) 號   作者:宋華琳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民營經濟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貢獻了50%以上的稅收,60%以上的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80%以上的城鎮勞動就業(ye) ,90%以上的企業(ye) 數量。民營經濟貢獻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稅收,六十以上的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七十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城鎮就業(ye) ,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企業(ye) 數量,習(xi) 近平同誌在2018年11月1日的民營企業(ye) 座談會(hui) 上也講了,民營經濟已經成為(wei) 推動我國發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為(wei) 創業(ye) 就業(ye) 的主要領域、技術創新的重要主體(ti) 、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為(wei) 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發展、政府職能轉變、農(nong) 村富餘(yu) 勞動力轉移、國際市場開拓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民營經濟法製保障的憲法基礎

  《憲法》第6條第2款規定:“國家在社會(hui) 主義(yi) 初級階段,堅持公有製為(wei) 主體(ti) 、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製度。多種所有製就包括非公經濟和民營經濟。”《憲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nei) 的個(ge) 體(ti) 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製經濟,是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中也講,公有製經濟和非公有製經濟都是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我國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重要基礎。必須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製經濟發展,激發非公有製經濟活力和創造力。

  《憲法》第11條第2款“國家保護個(ge) 體(ti) 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製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製經濟的發展”國家“並對非公有製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我們(men) 的非公經濟、民營經濟是有憲法地位的,受憲法保障。

  《憲法》第15條第3款規定,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擾亂(luan) 社會(hui) 經濟秩序。社會(hui) 經濟秩序包括民營經濟秩序,民營經濟的權益和秩序應該受憲法保障。

  我們(men) 更應該關(guan) 注憲法上對民營經濟的財產(chan) 權保障。《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chan) 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chan) 權和繼承權。因此,非公有製經濟財產(chan) 權同樣不可侵犯。

  二、民營經濟權益的平等保護

  對民營經濟權益進行平等保護,具有重要意義(yi) ,我們(men) 不能因所有製的不同,對權益保護進行區別對待。

  我國現行憲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這被表述為(wei) 人在“法律麵前平等”或“人在法律上平等”。平等保護原則的終極意義(yi) 在於(yu) 追求是憲法對各個(ge) 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形成和經濟發展中和權利實現過程中的平等。即所謂的“機會(hui) 上的平等”。

  應保障民營經濟機會(hui) 平等、權利平等、規則平等,國家保護民營經濟的產(chan) 權和合法利益,保證民營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chan) 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yu) 市場競爭(zheng) 、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推動民營經濟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

  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提出要“健全以公平為(wei) 核心原則的產(chan) 權保護製度,加強對各種所有製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chan) 權的保護,清理有違公平的法律法規條款”。黨(dang) 的十八屆五中全會(hui) 強調要“鼓勵民營企業(ye) 依法進入更多領域,引入非國有資本參與(yu) 國有企業(ye) 改革,更好激發非公有製經濟活力和創造力”。有時會(hui) 認為(wei) ,涉及國計民生的事項就必須要由國有經濟來提供,其實,即使關(guan) 係國計民生的,乃至關(guan) 係國家安全建設的事項,也可以有民營經濟的參與(yu) 。

  我們(men) 在平等保護產(chan) 權、平等參與(yu) 市場競爭(zheng) 、平等使用生產(chan) 要素等方麵還有很大差距。要打破各種各樣的“卷簾門”、“玻璃門”、“旋轉門”。要推進政策與(yu) 規則由差異化、選擇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轉變,清理違反公平、開放、透明市場規則的政策文件。

  2018年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開展涉及產(chan) 權保護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清理的重點是,有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製經濟主體(ti) 財產(chan) 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等各類產(chan) 權的規定,不當限製企業(ye) 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和居民不動產(chan) 交易等民事主體(ti) 財產(chan) 權利行使的規定,在市場準入、生產(chan) 要素使用、財稅金融投資價(jia) 格等政策方麵區別性、歧視性對待不同所有製經濟主體(ti) 的規定。

  我們(men) 應當清理各類市場準入條件中涉及所有製限製的條款,讓民營經濟平等參與(yu) 市場競爭(zheng) 。鼓勵民營經濟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入的行業(ye) 和領域,鼓勵民營經濟進入醫療、養(yang) 老、教育等民生領域,鼓勵民營經濟參與(yu) 國有企業(ye) 混合所有製改製,鼓勵民營經濟參與(yu) PPP項目。不應在政府采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等公開招標中,以企業(ye) 所有製性質、防止國有資產(chan) 流失、保護公眾(zhong) 安全等為(wei) 由,單獨對民營經濟設置特殊規定。

  要加強反壟斷執法和壟斷行業(ye) 監管,深入開展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專(zhuan) 項治理,不得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製民間資本進入自然壟斷行業(ye) 的競爭(zheng) 性業(ye) 務領域。嚴(yan) 禁以限定經營、購買(mai) 、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方式限製競爭(zheng) 。

  《反壟斷法》規定,行政機關(guan) 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ge) 人經營、購買(mai) 、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機關(guan) 不得濫用行政權力,製定含有排除、限製競爭(zheng) 內(nei) 容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6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製。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違法限製或者排斥本地區、本係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涉招標投標活動。

  《政府采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zheng) 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第5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製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ye) 的政府采購市場。第22條規定,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三、簡政放權與(yu) 民營經濟權益保障

  要“深化簡政放權”,全麵實施市場準入負麵清單製度,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zheng) 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支持民營企業(ye) 發展,激發各類市場主體(ti) 活力,深化商事製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壟斷,防止市場壟斷,加快要素價(jia) 格市場化改革,放寬服務業(ye) 準入限製。

  要考慮如何減少繁文縟節,減少paper-burden,如何通過助推nudge,如何設計簡化程序,借鑒行為(wei) 經濟學原理,利用“助推”(nudge),以更簡化、更低成本、更尊重相對人自由的方式,來實現行政目的。

  要減少不必要的審批,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中,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市場機製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規範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麵向基層、量大麵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hui) 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

  要進行企業(ye) 投資項目承諾製改革,對符合標準的企業(ye) 投資項目,由企業(ye) 自主選擇並按照政府製定的標準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shu) 麵承諾,並進行公示。企業(ye) 作出承諾後依法依規自主開展設計、施工等相關(guan) 工作。

  各地的經驗包括廈門的“多規合一”和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體(ti) 係改革,浙江的區域評估改革,北京的限時聯合驗收改革,都是行之有效的經驗。

  要進行收費清理,清理對民營企業(ye) 收費,看收費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存在收費項目取消後繼續收取或變相收取、越權違規設立收費項目、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等行為(wei) 。整治政府部門下屬單位、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中介機構等亂(luan) 收費行為(wei) ,堅決(jue) 糾正行政審批取消後由中介機構和部門下屬單位變相審批及違法違規收費、加重企業(ye) 負擔等現象。

  要規範降低涉企保證金,清理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涉企保證金。嚴(yan) 格執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進一步降低涉企保證金繳納標準,推廣以銀行保函替代現金繳納保證金。

  要減少不必要的檢查,既要保證必要的檢查覆蓋麵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避免重複檢查、不必要的檢查和無目的的檢查。

  要減少實行強製性認證的產(chan) 品種類或改為(wei) 以自我聲明方式實施,科學合理簡化認證管理單元,減少認證證書(shu) 種類,提升認證、檢測“一站式”、“一體(ti) 化”服務能力。四、為(wei) 民營經濟提供優(you) 質公共服務

  要進一步降低用地成本,適當下調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最低稅額。

  適當調整工業(ye) 用地出讓底價(jia) 。下調土地出讓競買(mai) 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根據各地土地規模、土地估價(jia) 結果、土地市場情況等,可以下調工業(ye) 用地出讓競買(mai) 保證金和合同履約保證金,合理確定工業(ye) 用地出讓金繳納期限。支持企業(ye) 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允許四層及以上配工業(ye) 電梯的高標準廠房,在不改變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按幢、層等固定界限為(wei) 基本單元分割,用於(yu) 引進相關(guan) 產(chan) 業(ye) 鏈合作夥(huo) 伴的產(chan) 業(ye) 項目。

  營商環境如何優(you) 化,許多也和行政管理改革或者說規製改革關(guan) 係密切。比如世界銀行評價(jia) 中國的營商環境,要看北京和上海,上海權重占百分之五十五,北京權重占百分之四十五,包括獲得電力便利化改革,就是企業(ye) 能不能盡快地用上電。北京開展小微企業(ye) “零上門、零審批、零投資”三零專(zhuan) 項服務行動,將低壓供電容量由100千瓦提升到160千瓦。客戶報裝後無需往返營業(ye) 廳,由供電企業(ye) 負責勘查施工和裝表送電;精簡用電報裝資料種類和數量,取消小微企業(ye) 內(nei) 部工程圖紙審核及中間檢查,辦電環節由原來的6個(ge) 減少到2個(ge) ;掘路審批由串聯向並聯轉變,低壓電力接入辦理由原來的141天壓縮至25天以內(nei) ;供電企業(ye) 全額承擔表箱及以上設備設施投資。改革實施以來,完成低壓小微企業(ye) 接電5590家,接電平均用時4.74天。

  五、構建新型政商關(guan) 係

  2016年3月4日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民建、工商聯委員聯組會(hui) 上的講話,新型政商關(guan) 係,概括起來說就是“親(qin) ”、“清”兩(liang) 個(ge) 字。對領導幹部而言,所謂“親(qin) ”,就是要坦蕩真誠同民營企業(ye) 接觸交往,特別是在民營企業(ye) 遇到困難和問題情況下更要積極作為(wei) 、靠前服務,對非公有製經濟人士多關(guan) 注、多談心、多引導,幫助解決(jue) 實際困難。所謂“清”,就是同民營企業(ye) 家的關(guan) 係要清白、純潔,不能有貪心私心,不能以權謀私,不能搞權錢交易。

  改進政策形成程序,鼓勵民營經濟主體(ti) 就涉及的與(yu) 其利益相關(guan) 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問題,以提供信息、表達意見、發表評論、闡述利益訴求等方式參與(yu) 立法和決(jue) 策過程,進而提升政策製定公正性、正當性和合理性。

  要健全民營經濟參與(yu) 政策製定機製,各級政府在編製涉及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規劃中須充分征求民營企業(ye) 的意見。建立政府重大經濟決(jue) 策主動向民營經濟主體(ti) 問計求策的程序性規範,政府部門研究製定涉企政策、規劃,要聽取民營經濟的意見建議。浙江省委省政府就建立邀請民營企業(ye) 家列席各級黨(dang) 委政府重要會(hui) 議製度。

  在政策製定過程中,完善政策和信息公開機製,利用實體(ti) 政務大廳、網上政策平台、移動客戶端等線上線下載體(ti) ,建立涉及民營經濟政策信息集中公開製度和推送製度。搭建民營企業(ye) 訴求直通平台,習(xi) 近平講,各相關(guan) 部門和地方的主要負責同誌要經常聽取民營企業(ye) 反映和訴求,特別是在民營企業(ye) 遇到困難和問題情況下更要積極作為(wei) 、靠前服務,幫助解決(jue) 實際困難。“

  以上是我講的這麽(me) 幾個(ge) 問題,第一,民營經濟權益保障具有憲法基礎,第二,我們(men) 應該在政策的形成和具體(ti) 的實施,比如說在許可、檢查、處罰、收費等方麵,平等對待不同主體(ti) 。第三,要進一步簡政放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激發民營經濟活力。第四,要優(you) 化服務,為(wei) 民營經濟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第五,構建新型政商關(guan) 係,在政策形成過程中,建立聽取民營經濟意見的程序機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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