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聖兵:企業為什麽應承擔社會責任
發稿時間:2012-07-19 00:00:00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責任是指分內(nei) 應做的事。責任具有明顯的社會(hui) 屬性,它伴隨人類社會(hui) 的產(chan) 生而產(chan) 生,涉及社會(hui) 關(guan) 係及社會(hui) 秩序的維護。企業(ye) 社會(hui) 責任就是企業(ye) 對社會(hui) 分內(nei) 應做的事,它來源於(yu) 企業(ye) 作為(wei) 一個(ge) 社會(hui) 組織的功能與(yu) 作用,來源於(yu) 企業(ye) 與(yu) 其他社會(hui) 成員的互動關(guan) 係。
企業(ye) 作為(wei) 社會(hui) 經濟的基本單位,理應成為(wei) 相應的社會(hui) 責任主體(ti) 。企業(ye) 是現代社會(hui) 分工體(ti) 係中專(zhuan) 門從(cong) 事生產(chan) 與(yu) 服務的經濟主體(ti) ,承擔著生產(chan) 、流通、分配等社會(hui) 再生產(chan) 的基本職能,必須按照社會(hui) 需要提供合格的產(chan) 品和服務。那些提供假冒偽(wei) 劣產(chan) 品的企業(ye) ,不僅(jin) 沒有盡到責任,而且破壞社會(hui) 分工、擾亂(luan) 社會(hui) 秩序。從(cong) 社會(hui) 結構層麵來看,企業(ye) 作為(wei) 基本經濟單位的社會(hui) 經濟格局一旦形成,也就形成了相應的技術分工格局和產(chan) 業(ye) 鏈,形成了企業(ye) 之間、企業(ye) 與(yu) 社會(hui) 之間的權利和責任關(guan) 係。每個(ge) 企業(ye) 都是社會(hui) 經濟肌體(ti) 的一個(ge) 部分,須各負其責,否則就會(hui) 擾亂(luan) 社會(hui) 經濟秩序,影響社會(hui) 經濟健康發展。
企業(ye) 發展的外部性決(jue) 定了企業(ye) 須承擔相應的社會(hui) 責任。企業(ye) 發展涉及許多利益相關(guan) 者,從(cong) 而形成複雜的責任與(yu) 利益關(guan) 係。企業(ye) 發展依賴於(yu) 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產(chan) 業(ye) 發展和市場發育等,這些構成企業(ye) 發展的社會(hui) 條件。同時,企業(ye) 運營對交通、環境及居民生活有重要影響,會(hui) 產(chan) 生許多公共成本,並且難以通過簡單的市場交易實現相應的補償(chang) 。這就是企業(ye) 發展的外部性,其中的外部經濟容易被社會(hui) 吸納,而外部不經濟往往成為(wei) 嚴(yan) 重的社會(hui) 問題,如環境汙染問題。現實中還存在許多“搭便車”現象。這些沒有通過契約規範體(ti) 現出來的利益損失,大都需通過企業(ye) 承擔社會(hui) 責任加以彌補。這是社會(hui) 和諧的必要條件,也是企業(ye) 贏得長遠發展的重要途徑。事實上,企業(ye) 承擔社會(hui) 責任,會(hui) 獲得廣泛的社會(hui) 認同,從(cong) 而生成更強的持續發展能力。
企業(ye) 公民的社會(hui) 身份決(jue) 定了企業(ye) 具有承擔社會(hui) 責任的法律義(yi) 務。在現代社會(hui) ,企業(ye) 被賦予公民的社會(hui) 身份,作為(wei) 法人組織享有民事權利與(yu) 行為(wei) 能力,從(cong) 而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義(yi) 務。企業(ye) 作為(wei) 社會(hui) 生產(chan) 和服務的組織者,擁有相應的社會(hui) 資源支配權。這些本來屬於(yu) 人們(men) 共有的社會(hui) 資源,由於(yu) 企業(ye) 的產(chan) 生而被聚集在一起,為(wei) 企業(ye) 所支配和使用,企業(ye) 自然應承擔相應的社會(hui) 責任。盡管企業(ye) 也付出了一定的費用,但這些要素和資源並不是都能用金錢購買(mai) 的,金錢隻能彌補其中一部分有形成本。
企業(ye) 承擔社會(hui) 責任是構建和諧社會(hui) 的必然要求。企業(ye) 作為(wei) 契約的集合,並不是完全對等的主體(ti) 的聯合,企業(ye) 組織者在其中占據著主導地位,享有社會(hui) 賦予的主導權利。人們(men) 加入企業(ye) 雇傭(yong) 關(guan) 係成為(wei) 雇員後,都須接受一種暗含的職責,即遵守企業(ye) 的規則及雇主的指令。這種非對等聯合隻能通過企業(ye) 組織者的責任擔當加以彌補,否則就可能影響社會(hui) 和諧。另一方麵,組織者因為(wei) 企業(ye) 的存在而享有更多的收益剩餘(yu) 及其支配權力,這為(wei) 企業(ye) 承擔責任提供了物質前提和組織保障。企業(ye) 作為(wei) 契約關(guan) 係的主導方、組織利益的支配者,需要履行相應責任,維護社會(hui) 和諧穩定。
綜上,企業(ye) 作為(wei) 社會(hui) 經濟發展的主體(ti) ,享有社會(hui) 賦予的相應權利,支配和消耗著屬於(yu) 全社會(hui) 的資源,並對社會(hui) 以及自然資源和環境帶來負麵影響,這些大都不是通過市場交易所能補償(chang) 的。因此,根據責任和權利對等的原則,企業(ye) 不僅(jin) 應為(wei) 社會(hui) 提供產(chan) 品和服務、推進社會(hui) 經濟發展,還須承擔相應的社會(hui)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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