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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航刑事案件受援人
——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解讀《全國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規範》

發稿時間:2019-03-19 13:11:14   來源:新華社   作者:王茜

  近日,司法部發布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行業(ye) 標準——《全國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規範》。規範出台的背景和意義(yi) 是什麽(me) ?適用範圍是什麽(me) ?律師在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應注意哪些要求?司法部有關(guan) 負責人對此進行了解釋。

  記者:規範出台的背景和意義(yi) 是什麽(me) ?

  答: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guan) 立足提高人民群眾(zhong) 對法律援助服務的滿意度,對法律援助案件各環節嚴(yan) 格規範,努力為(wei) 受援群眾(zhong) 提供優(you) 質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務。但從(cong) 整體(ti) 上看,法律援助服務的標準化建設尚在起步階段,僅(jin) 浙江、上海、山東(dong) 編製了法律援助服務的地方標準,缺乏適用全國的行業(ye) 性服務標準,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管機製亟待完善。為(wei) 此,司法部開展廣泛調研,出台了這個(ge) 行業(ye) 標準。

  記者:規範的適用範圍是什麽(me) ?

  答:規範適用於(yu) 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以及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對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務的其他機構及其人員進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記者: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應注意哪些要求?

  答:一是充分會(hui) 見。承辦律師應及時會(hui) 見受援人,且確保每個(ge) 訴訟階段至少會(hui) 見受援人一次。二是有效辯護。承辦律師應當參加庭審,發表辯護意見並提交書(shu) 麵辯護意見。三是及時報告。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後,遇有可能導致終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時,應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承辦律師遇到重大疑難複雜刑事案件時,應向律師事務所報告,提請集體(ti) 討論研究辯護意見,並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承辦情況。四是遵規守紀。承辦律師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錢物或者利用承辦案件的便利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應接受法律援助機構和受援人監督。

  記者:規範對律師承辦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提出服務標準,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關(guan) 注哪些規定?

  答:一是全麵了解情況。應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耐心聽取其陳述或者辯解,通過調查,全麵了解其成長經曆、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為(wei) 辯護提供依據。二是落實普法責任。對於(yu) 檢察機關(guan) 決(jue) 定附條件不起訴或酌定不起訴的案件,承辦律師應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家屬解釋清楚該項決(jue) 定的法律意義(yi) ,並告知其應遵守的法律義(yi) 務及其責任。三是保障基本人權。法庭審理過程中,對於(yu) 語言表達方式明顯不適合本案未成年被告人智力發育程度或心理狀態,或者存在誘供、訓斥、諷刺或者威脅等情形的,承辦律師應及時提請審判長予以製止。四是保護個(ge) 人隱私。承辦律師發現相關(guan) 辦案人員或者其他訴訟參與(yu) 人違法披露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資料,公開或者傳(chuan) 播案卷材料,應向有關(guan) 部門提出意見並要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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