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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五年再修“選官”條例 這些情況被明令禁止!

發稿時間:2019-03-18 15:03:11   來源:中國新聞網  

  17日晚,修訂後的《黨(dang) 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全文公布,這是時隔五年多後,中共中央對幹部的選拔任用機製進行的再一次完善。幹部選任有哪些原則和導向,有哪些紀律和“紅線”,條例都予以明確。

  選任領導幹部要堅持哪些原則?

  條例規定,選拔任用黨(dang) 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黨(dang) 管幹部;德才兼備、以德為(wei) 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事業(ye) 為(wei) 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公道正派、注重實績、群眾(zhong) 公認;民主集中製;依法依規辦事。

  什麽(me) 樣的幹部可以破格提拔?

  條例規定,黨(dang) 政領導幹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you) 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幹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定或者越級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工作實績特別顯著者可破格提拔

  按照條例,破格提拔的特別優(you) 秀幹部,應當政治過硬、德才素質突出、群眾(zhong) 公認度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guan) 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複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幹部可破格提拔

  條例指出,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幹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zhuan) 業(ye) 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zhuan) 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

  ——這些情況不能破格提拔

  條例還規定了有些情況不能破格提拔,例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liang) 級提拔等。

  考察幹部要側(ce) 重哪些方麵?

  條例提出,考察黨(dang) 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麵考察其德、能、勤、績、廉,嚴(yan) 把政治關(guan) 、品行關(guan) 、能力關(guan) 、作風關(guan) 、廉潔關(guan) 。

  ——德:要考察家庭美德

  在道德品行方麵,條例要求,加強對工作時間之外表現的考察,注重了解社會(hui) 公德、職業(ye) 道德、家庭美德、個(ge) 人品德等方麵的情況。

  ——能:了解專(zhuan) 業(ye) 知識、專(zhuan) 業(ye) 能力、專(zhuan) 業(ye) 作風、專(zhuan) 業(ye) 精神

  在專(zhuan) 業(ye) 素養(yang) 方麵,條例指出,深入了解專(zhuan) 業(ye) 知識、專(zhuan) 業(ye) 能力、專(zhuan) 業(ye) 作風、專(zhuan) 業(ye) 精神等方麵的情況。

  ——績: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

  在工作實績方麵,條例提出,考察地方黨(dang) 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hui) 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dang) 的建設等情況作為(wei) 考察評價(jia) 的重要內(nei) 容,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

  考察黨(dang) 政工作部門領導幹部,應當把履行黨(dang) 的建設職責,製定和執行政策、推動改革創新、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you) 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等作為(wei) 考察評價(jia) 的重要內(nei) 容。

  ——勤:要深入了解幹部“反四風”的情況

  在作風方麵,條例要求,深入了解為(wei) 民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ye) 、敢於(yu) 擔當、奮發有為(wei) ,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享樂(le) 主義(yi) 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廉:要了解幹部嚴(yan) 格要求親(qin) 屬的情況

  在廉政情況方麵,條例規定,深入了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guan) 規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yan) 格要求親(qin) 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幹部任職哪些情況需要回避?

  ——任職要回避這些親(qin) 屬關(guan) 係

  條例提出,黨(dang) 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的親(qin) 屬關(guan) 係為(wei) :夫妻關(guan) 係、直係血親(qin) 關(guan) 係、三代以內(nei) 旁係血親(qin) 以及近姻親(qin) 關(guan) 係。有上列親(qin) 屬關(guan) 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guan) 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yu) 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guan) 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guan) 從(cong) 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任職要回避這些成長地崗位

  條例還要求,領導幹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dang) 委和政府以及紀委監委、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dang) 委和政府以及紀委監委、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成員。

  選拔任用幹部,這些情況被明令禁止!

  ——不準超職配備、不準任人唯親(qin) 等

  條例對選拔任用黨(dang) 政領導幹部時必須遵守的紀律作出了相應規定,其中十種情況被明令禁止。

  例如,在配備幹部方麵。條例提出,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幹部、超審批權限設置機構配備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幹部職務職級待遇。

  同時,諸如“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ju) 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qin) 、排斥異己、封官許願,拉幫結派、搞團團夥(huo) 夥(huo) ,營私舞弊”“不準篡改、偽(wei) 造幹部人事檔案,或者在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dang) 齡、學曆、經曆等方麵弄虛作假”等方麵也均被提出。

  ——用人失察失誤將被追究責任

  除了上述禁令,條例還提出,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yan) 重、幹部群眾(zhong) 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wei) 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ti) 情況,嚴(yan) 肅追究黨(dang) 委(黨(dang) 組)及其主要領導成員、有關(guan) 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guan) 、幹部考察組有關(guan) 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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