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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的解讀

發稿時間:2019-03-12 14:26:49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一、製定《決(jue) 定》的背景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有關(guan) 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對稅務證明事項進行了全麵清理,並於(yu) 2018年底公布取消了20項稅務證明事項。2019年,國家稅務總局認真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減稅降費和減證便民決(jue) 策部署,將取消稅務證明事項作為(wei) 增進減稅降費便利化重要措施,研究決(jue) 定再取消12項稅務證明事項,另有3項稅務證明事項已根據有關(guan) 政策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一並予以公布。

  二、《決(jue) 定》有關(guan) 考慮及主要內(nei) 容

  (一)取消稅務證明事項的主要考慮

  取消稅務證明事項,是稅務部門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減稅降費和減證便民的部署要求,積極回應企業(ye) 和人民群眾(zhong) 關(guan) 切的重要舉(ju) 措。通過著力精簡納稅困難證明、公證證明等與(yu) 企業(ye) 生產(chan) 經營和人民群眾(zhong) 日常生活緊密相關(guan) 的證明材料,進一步減少涉稅資料報送,減輕納稅人負擔,有利於(yu) 深化稅務係統“放管服”改革,優(you) 化稅收營商環境,為(wei) 市場主體(ti) 增便利、添活力。

  (二)取消的12項稅務證明事項

  此次決(jue) 定取消的12項稅務證明事項,從(cong) 涉稅領域來看,涉及出口退稅1項、征收管理2項、稅收優(you) 惠9項;從(cong) 證明性質來看,涉及主體(ti) (身份)證明4項、資質證明3項、權屬證明1項、客觀事實證明4項;從(cong) 證明來源看,需要專(zhuan) 門為(wei) 辦理稅務事項另行從(cong) 第三方取得證明材料的共5項(納稅困難證明、資源稅管理證明、繼承權公證證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證照等已有材料的共7項(殘疾人證、車船產(chan) 權證等)。

  (三)根據有關(guan) 政策規定已停止執行的3項稅務證明事項

  根據有關(guan) 政策規定已停止執行,此次一並公布的3項稅務證明事項均為(wei) 稅收優(you) 惠事項,具體(ti) 如下:

  1.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聯合發布的《關(guan) 於(yu) 科技企業(ye) 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zhong) 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納稅人辦理科技企業(ye) 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按規定免征房產(chan) 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增值稅備案時,需提供國務院科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稅務證明事項已經取消,取消後替代方式是部門間信息共享。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2.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央宣傳(chuan) 部聯合發布的《關(guan) 於(yu) 繼續實施文化體(ti) 製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ye) 單位轉製為(wei) 企業(ye) 若幹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經認定的轉製文化企業(ye) ,辦理免征增值稅、房產(chan) 稅備案時,需提供轉製方案批複函;企業(ye) 營業(ye) 執照;核銷事業(ye) 編製、注銷事業(ye) 單位法人的證明;按企業(ye) 辦法參加社會(hui) 保險製度的有關(guan) 材料;相關(guan) 部門對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批準文件”稅務證明事項已經取消,取消後的替代方式是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法定證照等已有材料。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3.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jun) 人部聯合發布的《關(guan) 於(yu) 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ye) 退役士兵創業(ye) 就業(ye) 有關(guan) 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自主就業(ye) 退役士兵從(cong) 事個(ge) 體(ti) 經營,以及企業(ye) 招用自主就業(ye) 退役士兵的,辦理減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個(ge) 人所得稅備案時,需提供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義(yi) 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士官退出現役證》”稅務證明事項已經取消,取消後替代方式是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有關(guan) 證件。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按照國辦發〔2018〕47號文件關(guan) 於(yu) “已取消的證明事項要及時通過互聯網等向社會(hui) 公布目錄並做好宣傳(chuan) 解讀工作”的規定,此次一並公布上述3項根據有關(guan) 政策規定已停止執行的稅務證明事項。

  (四)取消稅務證明事項後的替代措施

  15項稅務證明事項取消後,均不需要再提供相關(guan) 證明材料。其中,部分事項通過部門內(nei) 部核查替代;部分事項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替代;部分事項改為(wei) 納稅人自行出具有關(guan) 材料;部分事項改為(wei) 納稅人自行留存有關(guan) 法定證照,以備稅務機關(guan) 事後核查。

  三、《決(jue) 定》施行日期

  《決(jue) 定》附件所列1—12項稅務證明事項自《決(jue) 定》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所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後另行發布;《決(jue) 定》附件所列13—15項稅務證明事項,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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