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外商投資法律製度與時俱進
—— 淺談改革開放視域下的外商投資法
發稿時間:2019-03-12 14:26:08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孟雁北
3月8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hui) 議審議的外商投資法草案如能順利通過,將成為(wei) 我國外商投資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對於(yu) 構建我國開放型經濟新體(ti) 製,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yi) 。
製定外商投資法是我國重構外商投資法律體(ti) 係的客觀要求
改革開放40年,盡管我國已經形成了以“外資三法”為(wei) 基礎,以相關(guan) 部門法為(wei) 配套,同時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為(wei) 補充的外商投資法律體(ti) 係,但仍有必要從(cong) 體(ti) 係和製度上重構我國的外商投資法律體(ti) 係,這是國際、國內(nei) 經貿和投資形勢發展變化的要求,更是我國外資管理製度改革與(yu) 經濟體(ti) 製改革的需要。
我國的“外資三法”實際上是融商業(ye) 組織法與(yu) 外商投資法為(wei) 一體(ti) 的混合性立法,這些法律製度曾為(wei)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ye) 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但是,隨著我國公司法、合夥(huo) 企業(ye) 法等市場主體(ti) 法律製度的逐步完善,隨著內(nei) 外資企業(ye) 的一致性,“外資三法”已不適應新時代改革開放的要求,外商投資行為(wei) 的促進、保護與(yu) 管理也很難係統地在“外資三法”中實現。因此,《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ti) 製的若幹意見》就要求“製定新的外資基礎性法律,將規範和引導境外投資者及其投資行為(wei) 的內(nei) 容納入外資基礎性法律。對於(yu) 外資企業(ye) 組織形式、經營活動等一般內(nei) 容,可由統一適用於(yu) 各類市場主體(ti) 法律法規加以規範的,按照內(nei) 外資一致的原則,適用統一的法律法規”。可以說,外商投資法的製定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緊迫性。
外商投資法是我國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的立法表達
改革開放和利用外資是我國進行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的必然選擇。十一屆三中全會(hui) 作出了中國要實行改革開放的曆史性決(jue) 策。鄧小平同誌指出,任何一個(ge) 國家要發展,孤立起來,閉關(guan) 自守是不可能的。1986年國務院發布了《關(guan) 於(yu) 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199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guan) 於(yu) 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提高利用外資水平的若幹意見》;2010年國務院發布了《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幹意見》;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guan) 於(yu) 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ti) 製的若幹意見》,對創新外商投資管理體(ti) 製作出了全麵部署。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過去40年中國經濟發展是在開放條件下取得的,未來中國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也必須在更加開放條件下進行。
正在審議的外商投資法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nei) 投資;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製,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zheng) 的市場環境。”這是我國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的立法體(ti) 現,可以期待的是,我國全麵開放的新格局會(hui) 推動改革、帶動創新、促進發展,也會(hui) 進一步堅定外商投資的信心與(yu) 決(jue) 心。
外商投資法將為(wei) 外商投資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從(cong) 外商投資法草案的章節結構以及具體(ti) 條文中,可以發現促進與(yu) 保護是外商投資法的主基調,這也是我國外資政策的主基調,而保護外商投資者權益則是外商投資法基石製度之一。近年來,我國大力改善營商環境取得明顯成效,但仍有一些外商的批評與(yu) 質疑,如在政府采購中有時存在排斥外資企業(ye) 在中國生產(chan) 的產(chan) 品的現象;有的跨國企業(ye) 認為(wei) 我國的知識產(chan) 權保護力度還不夠等。
正在審議的外商投資法草案則正麵回應了外商關(guan) 切,在總則部分明確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nei) 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在投資促進一章明確規定:“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ye) 依法通過公平競爭(zheng) 參與(yu) 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ye) 在中國境內(nei) 生產(chan) 的產(chan) 品平等對待。”在投資保護一章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ye) 的知識產(chan) 權,保護知識產(chan) 權權利人和相關(guan) 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基於(yu) 自願原則和商業(ye) 規則開展技術合作。外商投資過程中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製轉讓技術。”因此,外商投資法草案如能通過,將會(hui) 為(wei) 外商投資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也一定會(hui) 增強中國市場對外商投資的吸引力。(作者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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