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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際剛: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

發稿時間:2012-05-23 00:00:00  

  市場進入的難易程度,是中小企業(ye) 發展環境好壞的重要標誌。國際上,許多發達國家通過立法,放寬經濟管製、限製壟斷,允許中小企業(ye) 自由進入各類產(chan) 業(ye) 和市場,保護中小企業(ye) 平等參與(yu) 競爭(zheng) ,營造了良好的環境,有力地促進了中小企業(ye) 發展。從(cong) 我國的情況看,近些年加快了行政審批製度改革,行政審批數量大幅減少,中小企業(ye) 市場進入限製明顯降低。壟斷行業(ye) 通過實施重大改革,打破壟斷、引入競爭(zheng) 取得明顯進展,中小企業(ye) 市場進入的範圍進一步擴大。加強了規範市場競爭(zheng) 的行為(wei) ,以及對不正當競爭(zheng) 的法律法規的製定和完善。我國多數行業(ye) 實現了中小企業(ye) 的自由進入。不過,中小企業(ye) 市場進入的一些深層次障礙並未完全消除,發展環境總體(ti) 並不寬鬆,某些領域的進入障礙問題依然突出。市場進入問題仍然成為(wei) 阻礙中小企業(ye) 當前與(yu) 今後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中小企業(ye) 發展各階段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進入障礙

  (一)工商登記設限偏高,手續較為(wei) 煩瑣

  發達國家的市場主體(ti) 登記門檻很低,例如日本公司注冊(ce) 資本為(wei) 10萬(wan) 日元(合人民幣不到7000元)。我國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ce) 資本的下限,高於(yu) 發達國家,這與(yu) 我國尚處社會(hui) 主義(yi) 初級階段、中小企業(ye) 能力弱的情況有所不符。這種狀況,使得許多中小企業(ye) 在公司注冊(ce) 時拉親(qin) 扯友、移花接木、拚湊出資者或委托中介公司,騙取虛假的注冊(ce) 登記。

  同時,企業(ye) 在實際注冊(ce) 登記中,深感工商開辦手續繁雜,許多注冊(ce) 程序都不規範,需填表格既多又重,需跑的政府職能部門多,費時費力。一些中小企業(ye) 反映當地工商部門對場地要求嚴(yan) 格(如要求提供場地產(chan) 權證;住宅辦企業(ye) 要經利益關(guan) 係人同意)。公司注銷時手續煩瑣、周期很長。工商部門辦證或年檢時間長, 辦理營業(ye) 執照年檢,有時要用一年時間。

  (二)前置性審批門檻過高

  1.在自然壟斷、公用事業(ye) 、軍(jun) 工及基礎設施等領域,政策上已原則放開,但實際進入門檻很高

  這些年,國家、省、市先後出台了一係列政策措施,放寬自然壟斷、公用事業(ye) 、軍(jun) 工及基礎設施等領域的市場準入,一些行業(ye) 和領域在政策的大方向上已無進入限製。但實際中,這些領域對具體(ti) 的進入資格設限很高,成為(wei) “名義(yi) 開放、實際限製”的“玻璃門”。例如,鐵路行業(ye) 雖然鼓勵民企參與(yu) 鐵路投資建設,但鐵路行業(ye) 存在非常複雜的審批,對想進入鐵路領域的中小企業(ye) 來講極其困難。

  2.法定的前置性審批廣泛存在於(yu) 各種行業(ye) ,周期長、成本高

  國內(nei) 幾乎每一個(ge) 行業(ye) 都存在前置性審批或行業(ye) 許可,其依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性和地方性的行政規章。前置性審批數量多,且審批周期長,對中小企業(ye) 發展產(chan) 生了諸多負麵影響。一是延緩了中小企業(ye) 進入市場的時間,使中小企業(ye) 投資者、股東(dong) 的權利、義(yi) 務和法律責任,長期處於(yu) 不確定的狀態;二是增加了中小企業(ye) 的設立成本和前期費用,增加了企業(ye) 進入市場的壁壘。

  3.有些領域中小企業(ye) 雖已進入,但在重重審批和嚴(yan) 格設限的情況下,最終會(hui) 被“彈”出來

  例如,當前在推進醫藥衛生體(ti) 製改革進程中,一些省份要求隻有規模在本省排名前幾位的企業(ye) 才能競標,這種做法使得原先經營藥品流通的中小企業(ye) 難以持續,或隻能被大型藥品流通企業(ye) 整合。其實,為(wei) 保障基本藥品供應,政府完全可以通過市場競爭(zheng) 公平選擇最有效率的企業(ye) 。

  (三)產(chan) 業(ye) 政策未能充分考慮國情和產(chan) 業(ye) 發展階段,在強調做大做強,提高產(chan) 業(ye) 集中度,優(you) 化產(chan) 業(ye) 結構和布局的同時,對中小企業(ye) 發展關(guan) 注不夠

  1.產(chan) 業(ye) 結構政策沒有統籌考慮中小企業(ye) 發展

  國家和地方在淘汰產(chan) 能的時候,一個(ge) 重要的淘汰標準是“企業(ye) 規模”,通過靠關(guan) 停並轉中小企業(ye) 或限製中小企業(ye) 進入,完成結構調整目標。這種不以效率而以規模取向的“一刀切”做法,弊端極大。一是對那些能夠通過技術改造或業(ye) 務重組實現產(chan) 業(ye) 升級的中小企業(ye) 很不公平。二是扼殺了有活力和創新能力的中小企業(ye) 發展和進入。

  2.產(chan) 業(ye) 布局政策未能統籌考慮中小企業(ye) 的承受能力以及對產(chan) 業(ye) 鏈的打造

  眾(zhong) 多城市工業(ye) 園區以企業(ye) 納稅額作為(wei) 衡量入園的最重要標準,導致眾(zhong) 多處於(yu) 成長初期的小企業(ye) 無法進入工業(ye) 園,或被大型企業(ye) “擠出”工業(ye) 園。一些工業(ye) 園區按照集中、集約、集群發展的要求和“一區一主業(ye) ”的發展思路進行分類設置,再按類招商引資,這種先有園區後入企業(ye) 的形式,其企業(ye) 組合是經主管部門選定而不是市場決(jue) 定的,通常難以在園區內(nei) 形成相互關(guan) 聯的完備產(chan) 業(ye) 鏈組合。

  (四)中小企業(ye) 生產(chan) 經營要承受大量不規範、不適用的認證

  中小企業(ye) 普遍反映生產(chan) 經營中要承受大量的認證,繳納數目繁多的各種費用。有些地方中小企業(ye) 的環保、人防、地震、水土保持、職業(ye) 病防治等各項預評審費和後評估費用約占其新上項目總投資的10%,且審批周期長,有的審批時間超過1年。一些地方政府甚至街道鄉(xiang) 鎮以各種名目下發“紅頭文件”,直接向企業(ye) 收費、攤派、拉廣告、拉讚助,或在製修訂法規規章時加入許可、認定、收費等內(nei) 容,超範圍、超標準向企業(ye) 收取費用。有的行政機關(guan) 下屬單位利用代行行政職能、壟斷地位或指定服務地位強製收費或搭車收費,存在“收費高、服務差”或“光收費、不服務”現象。有的地方還對中小企業(ye) 進行“吃、拿、卡、要”。

  (五)中小企業(ye) 麵臨(lin) 市場競爭(zheng) 的不公平性

  1.中小企業(ye) 難以享受政策優(you) 惠,還經常遭受歧視

  許多地方的招商引資政策偏愛大企業(ye) ,在吸引外來大型企業(ye) 投資時,將大量土地、資源、優(you) 惠政策用於(yu) 支持大企業(ye) 發展,嚴(yan) 重擠占了中小企業(ye) 的發展空間,使得中小企業(ye) 在獲得資金、房屋、土地、設備、技術、人才等生產(chan) 要素上遇到困難。

  國家刺激經濟一攬子計劃更多依托大企業(ye) ,關(guan) 注中小企業(ye) 不夠,致使一些以中小企業(ye) 為(wei) 目的扶持政策大多落在中型企業(ye) 身上。

  一些行政管理部門對中小企業(ye) 存在歧視。如工商、稅務、治安甚至街道辦事處等對中小企業(ye) 采取歧視態度。

  2.中小企業(ye) 在政府采購中遭受不公平對待

  許多政府采購項目對企業(ye) 注冊(ce) 資本有要求,有些政府采購項目對企業(ye) 業(ye) 績、商務條件、技術指標等有要求。如某市政府的空調招標,要求投標企業(ye) 注冊(ce) 資本達12億(yi) 。這種狀況實際上排除了中小企業(ye) 投標的可能。

  中小企業(ye) 市場進入問題存在的原因

  中小企業(ye) 發展中的市場進入問題,有其深層次的原因,初步分析,主要是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對中小企業(ye) 的地位及作用認識不到位,中小企業(ye) 發展所依托的基礎性經濟製度還不完善,市場化改革尚未完全到位,政府職能轉變尚未到位,國家與(yu) 企業(ye) 的關(guan) 係還未完全理順,法律法規還不完善等。

  1.市場化改革還沒有完全到位

  中國已初步建立起了相對完整的市場經濟體(ti) 係,但適合中小企業(ye) 發展的“自由進入、充分競爭(zheng) 、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尚未完全形成,保障中小企業(ye) 產(chan) 權的法律得不到有效地遵守。例如,壟斷行業(ye) 改革中,利益集團竭力維護既得利益,鐵路市場化長期難以推進,政企分開難有進展,存在著名目繁多的政策管製。即看得見的障礙容易突破,真正難以觸及的是“玻璃門”之後既得利益集團的壟斷,以及以按所有製性質、按規模大小判斷企業(ye) 優(you) 劣的思維定式。

  2.政府對中小企業(ye) 發展的重視程度尚未提到戰略高度,政府觀念和職能未轉變到位,政策程序不透明,自由裁量權太大,公權力濫用

  第一,政府管理部門觀念轉變滯後。受GDP主義(yi) 的影響,地方政府追求大項目、搞大工程、抓國有、求大型。在資源配置上向大企業(ye) 傾(qing) 斜,無形中壓縮了中小企業(ye) 的生存空間。

  第二,政府服務中小企業(ye) 的職能尚未到位。財稅、金融、土地、科技和社會(hui) 管理等方麵服務中小企業(ye) 的職能遠未完善,某些方麵甚至還存在歧視。

  第三,政策程序不規範不透明。政府審批行為(wei) 在程序和規定上的複雜性和不透明性,增加了中小企業(ye) 的進入和經營成本、提高了市場進入和日常經營的風險,並導致政府部門和辦事人員的機會(hui) 主義(yi) 行為(wei) 。如主管部門可以隨意找個(ge) 借口勒令一家企業(ye) 停業(ye) 整頓。

  3.扶持中小企業(ye) 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實施機製不健全

  中小企業(ye) 政策原則性的條文多,可操作性的實質措施少,政策效應難以有效釋放出來。同時,政策的宣講遠遠不夠,有相當數量的企業(ye) 甚至不清楚有哪些相關(guan) 的政策。此外,對於(yu) 一些新興(xing) 技術的認識,往往受專(zhuan) 業(ye) 知識的局限,審核期限非常長,導致企業(ye) 研發成果很難在短期內(nei) 實現市場效益轉化,這使得很多小型科技企業(ye) 在初創期就被拖垮。

  4.缺乏法律法規保障

  現有針對中小企業(ye) 的法律法規中,《城鎮集體(ti) 所有製企業(ye) 條例》、《鄉(xiang) 鎮企業(ye) 法》是按所有製性質和不同的組織形式分類立法的,缺乏統一的立法標準和行為(wei) 規範,容易導致不同所有製性質和不同組織形式的中小企業(ye) 在法律地位和權利上的不平衡發展與(yu) 不規範運行。而《中小企業(ye) 促進法》還缺乏實施的相應配套措施。另外,在金融信貸、稅收、技術開發、政府采購、人才培訓以及限製行業(ye) 壟斷等方麵,更是缺乏專(zhuan) 門針對中小企業(ye) 的扶持、保護法規,致使中小企業(ye) 的生存和發展受到諸多製約。

  發展中小企業(ye) 的政策建議

  1.優(you) 化中小企業(ye) 主體(ti) 注冊(ce) 登記製度

  本著“鼓勵創業(ye) 、簡化手續”的原則,逐步實現中小企業(ye) 市場主體(ti) 登記的準則製。降低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ce) 資本(注冊(ce) 資本最低限額比照國際慣例,同時考慮國情和出資者能力);簡化手續、減少登記費用,實行“一次性手續”,避免不必要的反複,嚴(yan) 格控製企業(ye) 所填表格,簡化各種章程條款等。

  2.深化改革,放寬市場準入,破除“玻璃門”和“彈簧門”

  按照“自由進入、充分競爭(zheng) 、公平公正”的市場經濟建設目標,深化壟斷行業(ye) 、公用事業(ye) 和軍(jun) 工領域改革,對能夠放開的行業(ye) ,盡早放開。消除部門利益、地方利益和壟斷勢力利益的影響,進一步改革前置性審批製度,清理市場準入操作層麵實際存在的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間接的障礙。加快製定和完善各行各業(ye) 準入的配套政策,加緊製定和優(you) 化市場統一準入標準,鼓勵有條件、具備資質的中小企業(ye) 進入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給予其足夠的市場機會(hui) 。推進行業(ye) 準入政策與(yu) 管理的公開化、公平化、程序化、規範化。

  3.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範各類認證和收費

  加快服務型政府建設,簡化中小企業(ye) 生產(chan) 經營中的各類認證程序。在全國範圍內(nei) 組織開展減輕中小企業(ye) 負擔專(zhuan) 項治理,清理不利於(yu) 中小企業(ye) 發展的各種規定。按照“能免則免、能減則減”的原則,進一步清理整頓涉及中小企業(ye) 的收費,重點是行政許可和強製準入的中介服務收費、具有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收費等。

  4.構建統籌產(chan) 業(ye) 競爭(zheng) 力提升、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產(chan) 業(ye) 布局和產(chan) 業(ye) 組織優(you) 化與(yu) 促進中小企業(ye) 發展的產(chan) 業(ye) 政策框架

  將促進中小企業(ye) 發展納入產(chan) 業(ye) 政策框架,按照“規模中性”原則,結合我國國情和不同產(chan) 業(ye) 發展的階段性特點,統籌考慮做大做強、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產(chan) 業(ye) 布局與(yu) 中小企業(ye) 發展的關(guan) 係。在促進做大做強企業(ye) 、優(you) 化產(chan) 業(ye) 布局和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的同時,統籌考慮扶持小企業(ye) 發展。處理好“規範中小企業(ye) 經營行為(wei) 和扶持中小企業(ye) 發展的關(guan) 係”。

  5.完善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為(wei) 中小企業(ye) 營造公平競爭(zheng) 環境

  限製各種市場壟斷行為(wei) ,保護中小企業(ye) 的利益不受侵犯,認真實施“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為(wei) 中小企業(ye) 創造公平競爭(zheng) 的環境和條件。全麵落實《中小企業(ye) 促進法》,積極製定配套性的全國性法規及地方性法規,改變中小企業(ye) 的法律保障機製,使發展中小企業(ye) 邁入法製化軌道,形成有利於(yu) 各種中小企業(ye) 公平競爭(zheng) 的法律和政策體(ti) 係,形成良好的市場競爭(zheng) 秩序。

  完善中小企業(ye) 參與(yu) 政府采購的政策,降低中小企業(ye) 參與(yu) 政府采購準入門檻,減少中小企業(ye) 投標成本,發揮政府采購在促進中小企業(ye) 發展中的積極作用。通過立法方式規定政府采購、重大項目招投標上給予中小企業(ye) 公平競爭(zheng) 機會(hui) 。在政府采購中,為(wei) 中小企業(ye) 預留一定的采購份額,以確保中小企業(ye) 擁有一塊穩定的市場。此外,可以組織專(zhuan) 門麵向中小企業(ye) 的定向政府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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