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
發稿時間:2019-03-01 21:53:16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張晉藩
中國作為(wei) 一個(ge) 擁有法製文明的古國,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中,經曆過無數次的滄桑巨變,但始終保持著國家發展的穩定性、連續性,並且不斷地走向文明與(yu) 進步,以至於(yu) 中華法係成為(wei) 世界法係中的一個(ge) 重要代表,這不是偶然的,是和治國理政豐(feng) 富經驗的總結,以及古聖先賢政治與(yu) 法律智慧的貢獻分不開的。
在古人的觀念中,良法與(yu) 善法是同一語
中國自進入文明社會(hui) 以後,法律便與(yu) 國家相伴而生。隨著社會(hui) 的發展、疆域的擴大、國家事務的冗繁,階級矛盾與(yu) 民族矛盾紛至遝來,不斷凸顯出法律的治國價(jia) 值。曆史的經驗證明,無法律無以維持日常的生產(chan) 與(yu) 生活秩序;無法律將失去調整上下尊卑之間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的依據;無法律國家無綱紀,難以行使治國理政的功能;無法律不能推動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外無以禦強敵,內(nei) 無以撫寰中;無法律還不能發揮對道德規範的支撐,難以實現德法共治的作用。正因為(wei) 如此,曆代思想家、政治家不厭其煩地論證治國不可一日無法。如商鞅變法時強調,“國皆有法”,“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wei) 也。”
古代思想家在論及治國不可無法的同時,也分析了法有良法與(yu) 惡法之分,在實踐中的效果也有顯著區別。在古人的觀念中,良法與(yu) 善法是同一語。宋人王安石說:“立善法於(yu) 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於(yu) 一國,則一國治。”其所謂善法,即良法也。近人梁啟超還論證了立法之善與(yu) 不善所得到的不同效果,他說:“立法善者,中人之性可以賢,中人之才可以智,不善者反是。”其實,惡法之弊遠甚於(yu) 此。如商之亡,便亡於(yu) 重刑辟;秦之亡,也亡於(yu) “偶語詩書(shu) 者棄市”,“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可見,行惡法失德失民,不亡何待。
“法製無常,近民為(wei) 要;古今異勢,便俗為(wei) 宜”,善法定是利民、惠民之法
西周滅商以後,周公深切感到殷之所以“墜厥命”,就在於(yu) “失民”。因此他叮囑周人,“人無於(yu) 水監,當於(yu) 民監”。春秋戰國之際,社會(hui) 的大變動,兼並戰爭(zheng) 的連年不絕,進一步凸顯了民的作用。諸子百家紛紛倡導利民、惠民之說,以期得到民的擁護。孔子說:“百姓足,君孰與(yu) 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yu) 足?”商鞅說:“法者,所以愛民也。”“不觀時俗,不察國本,則其法立而民亂(luan) ”。商鞅變法之所以獲得成功,就在於(yu) 他所推行的“開阡陌封疆”的土地立法,重農(nong) 抑商的經濟立法,獎勵耕戰實行軍(jun) 功爵的軍(jun) 事立法,推行一家一戶為(wei) 生產(chan) 單位的社會(hui) 立法等,得到了民的支持。慎到也說:“法非從(cong) 天下,非從(cong) 地出,發於(yu) 人間,合乎人心而已。”明中期以後,具有作為(wei) 的首輔張居正說:“法無古今,惟其時之所宜與(yu) 民之所安耳”,“法製無常,近民為(wei) 要;古今異勢,便俗為(wei) 宜。”
總之,體(ti) 現民情、洽於(yu) 民心之法一定是利民、惠民之法,既有利於(yu) 民的生產(chan) 、生活所需要的自然空間,也為(wei) 民的再生產(chan) ,甚至是擴大再生產(chan) 提供了必要條件。
“法與(yu) 時轉則治”,法律循變協時的發展軌跡及其影響
早在《尚書(shu) ·呂刑》中便有“刑罰世輕世重”的記載。《周禮·秋官·司寇》進一步提出根據不同的形勢製定和適用不同的法律:“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luan) 國用重典。”主張變法改製的法家更強調法因時勢而變的可變性。慎到說:“守法而不變則衰。”商鞅說:“禮法以時而定,製令各順其宜。”韓非在傳(chuan) 承前人觀點的基礎上作出了新的概括:“故治民無常,唯治為(wei) 法。法與(yu) 時轉則治,治與(yu) 世宜則有功……時移而治之不易者亂(luan) ,能治眾(zhong) 而禁不變者削。故聖人之治民也,法與(yu) 時移,而禁與(yu) 能變。”法家的觀點反映了進化的曆史觀和以經驗為(wei) 基礎的實證精神。
可見,法因實際需要而製定,又根據實際的變動而刪修,這就是法律循變協時的發展軌跡。法須循變協時的觀點影響深遠。晚清國勢衰微,民族危機深重,變法之聲遂日隆,論者皆帶有新的時代烙印。如魏源在論證“天下無數百年不敝之法,無窮極不變之法”的同時,提出了前人所從(cong) 未提及的“師夷長技以製夷”的主張;康有為(wei) 為(wei) 變法維新而大聲疾呼:“聖人之為(wei) 治法也,隨時而變義(yi) ,時移而法亦移。”梁啟超也說:“法者,天下之公器也;變者,天下之公理也。”
循變協時就是中國四千多年法律運行的軌跡。但是曆代思想家、政治家在指出法的可變性的同時,也注意保持法律的相對穩定性,反對“數變”。韓非說:“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治大國而數變法,則民苦之。”他甚至尖銳地指出:“法禁易變,號令數下者,可亡也。”唐太宗說:“法令不可數變,數變則煩。”宋人歐陽修說:“言多變則不信,令頻改則難從(cong) 。”
法的可變性要在“協時”,法的相對穩定性要在維護法律的“權威”,變中求穩,二者兼顧,不可偏於(yu) 一端。
法學逐漸成為(wei) 顯學,強調法平如水,“法簡而易行,刑審而不犯”
春秋戰國時期,麵對大變動、大轉型的曆史潮流,法家學說逐漸成為(wei) 顯學,法家提出“以法為(wei) 治”的主張,反對壟斷國家權力的世卿製度和“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舊體(ti) 製,強調法平如水,公正無私。為(wei) 了表達法律的公平公正,管仲借用度量衡器以相比擬。他說:“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鬥斛也,角量也,謂之法。”又說:“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為(wei) 了表述執法無私,管仲提出:“君臣上下貴賤皆從(cong) 法”,“不為(wei) 君欲變其令,令尊於(yu) 君”。
春秋時期,管仲在回答桓公問如何仿效聖王之所為(wei) 時說:“法簡而易行,刑審而不犯”。商鞅曾明白表述:“聖人為(wei) 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唐貞觀初年,太宗鑒於(yu) 隋末法令滋彰、人難盡悉,提出以“簡約易知”為(wei) 立法原則,並且敕令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修律官,“斟酌今古,除煩去弊。”根據太宗所定的立法原則修訂的律、令、格確實較為(wei) 簡約。明朝吳元年十月,李善長等擬議律令時,朱元璋便嚴(yan) 肅指出:“法貴簡當,使人知曉,若條緒繁多,或一事兩(liang) 端,可輕可重,吏得因緣為(wei) 奸,非法意也。”
道德入律、改惡勸善彰顯了中華法係的價(jia) 值
中國是沿著由家而國的路徑進入文明社會(hui) 的,氏族社會(hui) 末期因血緣紐帶而形成的宗法倫(lun) 常關(guan) 係,成為(wei) 最重要的社會(hui) 關(guan) 係和最基本的人倫(lun) 道德。在儒家勢盛的漢代,通過說經解律和引經注律,使得三綱五常之類的道德規範入律。
一方麵,道德的法律化,多少改變了法律凜然而不可近的威嚴(yan) ,使百姓由畏法而敬法,而守法,提升了人們(men) 遵守法律的自覺性,也提高了法律的權威性。另一方麵,法律的道德化,法由勸善而兼止惡,使遵守道德的義(yi) 務與(yu) 遵守法律的義(yi) 務相統一,違背了法律化的道德,也要受到法律的製裁。這就是為(wei) 什麽(me) 早在夏朝便出現了“不孝罪”,漢以後的刑法典中對於(yu) 不忠、不孝、不悌、不敬長、不睦、不義(yi) 、不廉、不信等道德規範都列為(wei) 法律規範,甚至成為(wei) 十惡重罪。這對於(yu) 提高中華民族的道德素質也起了某種強製的作用,明刑弼教的價(jia) 值就在於(yu) 此。道德入律,改惡勸善也彰顯了中華法律文化的特殊性、典型性和中華法係的價(jia) 值。
中國古代的政治家、思想家在論及治國須有法的同時,又不厭其詳地闡述隻有良法,才能治國。然而,中國古代即使是良法也旨在維護上下尊卑不平等的法定權利,即使是良法也是“生於(yu) 君”,而非“生於(yu) 民”,如同黃宗羲所說,是“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以致皇帝頒發的敕、令、詔、諭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在肯定古代良法積極性的同時,也要看到其曆史的和階級的局限性。
(作者為(wei)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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