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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監察官的選任與監督

發稿時間:2019-02-28 11:16:22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楊俊彥

  “夫憲官之職,大則佐三公統理之業(ye) ,以宣導風化;小則正百官紀綱之事,以糾察是非。”監察製度是國家治理體(ti) 係的重要組成部分,監察官是監察製度運行的主體(ti) 。如何選任優(you) 秀的監察官到監察隊伍中,加強對監察官的監督,使其更好地履職盡責,是曆代統治者都非常重視的事。漢魏以後,對監察官的選任“必舉(ju) 賢才,乃有負謇諤之稱,彰才識之譽”。唐代是監察製度長足發展的階段,形成了所屬台、殿、察三院分工明確的獨立監察機構——禦史台,同時十分重視監察官的選拔任用和監督。《通典·職官六》中寫(xie) 道:“大唐立國以法理天下,尤重憲官(即監察官),故禦史複為(wei) 雄要。”《資治通鑒》《冊(ce) 府元龜》等文獻中記錄了唐代的一些監察製度和事例,筆者梳理了一下,唐代要求優(you) 秀的監察官應具備一些特殊的品質,當然,有的監察官具備了這些品質,成為(wei) 後世楷模,有的人沒有做到這些要求,足以引為(wei) 警戒。

  忠於(yu) 職守的精神

  “治國先治吏”,監察製度是維護“吏治”、保障官僚隊伍穩定有效的重要製度,因此對監察官選任曆來要求絕對忠誠、大公無私。唐代東(dong) 都留台(洛陽的禦史台)禦史中丞盧弈,在安祿山大軍(jun) 進攻東(dong) 都時,其他官員皆已逃跑,他一人獨居禦史台,與(yu) 留守李憕誓死抵抗,最後被敵所獲,與(yu) 李憕一同遇害。僖宗時,沙陀軍(jun) 隊逼近長安,宦官田令孜挾僖宗來到鳳翔,僖宗授太子少傅孔緯為(wei) 禦史大夫,命其率百官趕來。但一些官員因路途艱辛,且田令孜在帝身邊,以生病或朝服等丟(diu) 失為(wei) 由拒絕前往。孔緯召集三院禦史,聲淚俱下地說:“我們(men) 身受國恩,擔任監察官,皇上近在咫尺且多次下詔,我們(men) 卻不接受命令,這非臣子之義(yi) ,平民中的故交遇到危急尚相救恤,何況對待君主?為(wei) 官當獻身朝廷,怎能背信棄義(yi) !”

  對於(yu) 擅離職守、欺君罔上的監察官,唐代曆任皇帝都是不予容忍的。武則天時,監察禦史孫承景出任清邊軍(jun) 監軍(jun) ,戰後虛報戰功,稱每次打仗必身先士卒,奮勇殺敵,並畫了戰圖上報。武則天聽後讚揚道:“禦史乃能盡誠如此!”並提拔其為(wei) 右肅政台中丞,讓侍禦史張仁願為(wei) 其部下記功。張仁願十分謹慎,詢問孫承景對陣勝負之狀,但孫“身實不行,問之皆不能對”。張查明實情之後,以罔上之罪彈劾孫承景,武則天將孫承景貶為(wei) 崇仁縣令,並任命張仁願為(wei) 肅政台中丞,檢校幽州都督。

  剛正不阿的勇氣

  “夫糾察之官,是持邦憲,耳目之任,以司君聽。”監察官掌糾劾百官之職,想要勝任本職,“必當罄其謇諤”,不阿附權貴,敢於(yu) 直言進諫。一些官員因忠謇正直被任命為(wei) 監察官,如唐高祖時,萬(wan) 年縣法曹孫伏伽“誠直,指陳得失,無所回避”,被提拔為(wei) 侍禦史。蘇州刺史李棲筠覲見唐代宗,“敷奏祥明,不事權貴”,代宗讚揚他“忠讜”,並讓其留下出任禦史大夫。一些監察官敢於(yu) 抨彈,受到皇帝讚賞,同時為(wei) 官員所忌憚,如唐朝宰相張行成擔任侍禦史時,“糾劾不避權戚”,皇帝認為(wei) 他很有能力,對當時的宰相房玄齡說:“觀古今用人,皆因媒介,若行成者,朕自舉(ju) 之,無先容也。”唐代禦史中丞魏謨彈劾當時的駙馬都尉杜中立犯貪贓罪,“貴戚憚之”。也有一些官員因過於(yu) 耿直而遭人所忌,如顏真卿擔任禦史大夫時“軍(jun) 國之事,知無不言,為(wei) 宰相所忌,出為(wei) 同州刺史”。

  而膽小怕事者,則不宜擔任監察官。如文宗時,宰相李固推薦韋溫擔任給事中,文宗認為(wei) 給事中掌封駁大權,韋溫素來“避事”,隻適合做太子賓客之類的官。

  明於(yu) 禮法的能力

  一方麵,監察官的監督對象涉及國家各個(ge) 領域的官員,沒有淵博的學識,不熟知並善於(yu) 運用法律,就無法勝任。如唐高宗認為(wei) 杜求仁“有雅才”,就任命他為(wei) 監察禦史;武則天認為(wei) 張仁願“有文武才”,即提拔他為(wei) 殿中侍禦史。另一方麵,由於(yu) 監察工作涉及麵廣,如果不能通曉監察業(ye) 務、了解為(wei) 政之要、善於(yu) 體(ti) 察下情,就無法做好監察工作,因此唐代重視監察官的“學曆”和“經曆”,監察官多自進士出身,明確監察官應當有基層任職經驗。如唐元宗規定“凡官不曆州縣,不擬台省”,唐肅宗重申“禦史須曾任州縣理人官者,方得薦用”。

  對才識能力不足勝任監察官者,將及時對其進行“組織調整”。如高元裕在擔任禦史中丞之後,對監察禦史杜宣猷、崔郢,侍禦史魏中庸、高弘簡等無才不稱職的監察官“請出之”,將這些人貶至府縣任職。

  嚴(yan) 於(yu) 百官的紀律

  監察官代表國家行使監督糾察百官的職責,理應成為(wei) 百官的表率。唐太宗時有個(ge) 侍禦史叫唐臨(lin) ,“在官簡肅,甚為(wei) 當時所稱”。對禦史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唐玄宗下令予以禁止。當時,唐玄宗聽聞禦史巡視地方時,“州縣祗迎,相望道路;牧宰祗候,僮仆不若”,就發出《戒州縣祗候禦史詔》,指出“禦史出使,舉(ju) 正不法,身苟不正,焉能正人”。要求禦史出巡不得作威作福,地方亦不得夾道迎送,大擺宴席,否則對地方官治罪,並貶降禦史。

  《唐律疏議》明確對監察官貪贓枉法、索賄受賄的懲罰要嚴(yan) 於(yu) 一般官員,“諸官人因使,於(yu) 使所受送遺及乞取者,與(yu) 監臨(lin) 同;經過處取者,減一等。糾彈之官不減”。監察官誣告,也將“反坐”,“諸誣告人者,各反坐。即糾彈之官,挾私彈事不實者,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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