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發稿時間:2019-02-26 13:22:29 來源:商務部網站
國務院審議通過《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是汽車市場發展一件具有裏程碑意義(yi) 的大事,將對我國汽車業(ye) 乃至整個(ge) 經濟高質量發展產(chan) 生深遠影響。
一、修改的背景
2001年6月,針對違法生產(chan) 、銷售拚裝車牟利,嚴(yan) 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chan) 安全的問題,國務院頒布了《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的實施,對於(yu) 規範回收拆解活動,防止報廢車和拚裝車上路行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chan) 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hui) 快速發展,居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購車成本不斷下降,生產(chan) 、銷售拚裝車現象不再突出,《管理辦法》需要適應新的情況予以修改。
商務部在廣泛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批。經過原法製辦、司法部組織多次征求各方意見,廣泛開展調研,兩(liang) 次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反複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2019年1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了《草案》。
二、修改的意義(yi)
(一)是打贏汙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舉(ju) 措。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要堅持全民共治、源頭防治,持續實施大氣汙染防治行動,繼續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打贏藍天保衛戰。汽車尾氣已經成為(wei) 大氣汙染重要來源。為(wei) 加快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國務院製定《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明確要求修訂《管理辦法》。《草案》通過鼓勵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再製造、再利用等,明顯地提升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價(jia) 值,有助於(yu) 形成汽車報廢更新的長效機製,加快淘汰老舊機動車,助力大氣汙染防治的源頭治理。同時,《草案》強化回收拆解全過程環境保護,要把報廢機動車這座城市礦山變成金山銀山,同時還要留下綠水青山。
(二)是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現實需要。汽車業(ye) 是國民經濟重要的戰略性、支柱性產(chan) 業(ye) ,是穩增長、擴消費的關(guan) 鍵領域。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必然要求汽車業(ye) 實現高質量發展。《草案》堅持應廢盡廢、可用盡用的原則,旨在不斷提高汽車業(ye) 發展的質量和效益。《草案》打破了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強製回爐的限製,鼓勵發展再製造、再利用。一方麵,落實綠色發展理念,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另一方麵,通過提高報廢機動車回收價(jia) 值,引導車主積極主動報廢更新,為(wei) 促進汽車消費優(you) 化升級和提質轉型置換出空間。
(三)是推進“放管服”改革的內(nei) 在要求。《管理辦法》已經頒布實施超過17年,部分規定已與(yu) 近年出台的法律、法規不銜接,需要作相應調整。所確定的管理理念、方式、手段等也已經不完全適應當前行業(ye) 發展的實際需要,亟需按照國務院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進行修訂。《草案》堅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jue) 定性作用,處理好政府和市場之間的關(guan) 係,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許可,減少對市場的幹預,簡化辦事流程,減輕企業(ye) 負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四)是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的具體(ti) 體(ti) 現。汽車既是重要的生產(chan) 資料,也是重要的生活資料,關(guan) 係千家萬(wan) 戶的切身利益。《管理辦法》規定報廢機動車收購價(jia) 格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jia) 格計價(jia) ,不能充分體(ti) 現車主私有財產(chan) 價(jia) 值。《草案》落實國務院關(guan) 於(yu) 價(jia) 格改革的精神,刪去上述規定,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再製造、再利用,由市場主體(ti) 自行協商確定回收價(jia) 格,更好地體(ti) 現了對老百姓合法權利和財產(chan) 價(jia) 值的尊重。
三、修改的主要內(nei) 容
一是適應循環經濟發展需要,允許將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出售給再製造企業(ye) ,提高回收價(jia) 值。為(wei) 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要求,《草案》規定,拆解的“五大總成”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出售給具有再製造能力的企業(ye) ,以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實現物盡其用。同時,為(wei) 了確保拆解的零部件流向可查、風險可控,規定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回收信息係統,回收企業(ye) 應當如實記錄“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並上傳(chuan) 回收信息係統。近年來,新能源機動車發展迅猛,但還沒有進入大規模報廢階段。與(yu) 傳(chuan) 統機動車回收拆解相比,這方麵存在一些特殊性。為(wei) 了給探索完善新能源機動車報廢回收製度留出空間,《草案》明確,報廢新能源機動車回收的特殊事項,另行製定管理規定。
二是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資質認定製度,簡化辦事程序。一是刪去對回收行業(ye) 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規定,不再對回收企業(ye) 實行數量控製。二是對申請設立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ye) 由“先證後照”改為(wei) “先照後證”,企業(ye) 依法取得營業(ye) 執照後,再申請資質認定。三是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要求,在《草案》中刪去對報廢汽車回收行業(ye) 實行特種行業(ye) 管理,由公安機關(guan) 予以審批的規定。
三是落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要求,突出加強環境保護。為(wei) 適應綠色發展、加強環境保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行業(ye) 提出的更高要求,切實解決(jue) 回收行業(ye) 整體(ti) 環保水平偏低,一些企業(ye) 隨意處置危險廢物、固體(ti) 廢物的問題,《草案》在企業(ye) 資質認定條件中,取消關(guan) 於(yu) 注冊(ce) 資本、場地麵積、人員數量等已不完全符合實際的條件,增加了一些有針對性的規定,要求企業(ye) 在存儲(chu) 場地、設備設施、拆解操作規範等方麵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事中事後監管職責,加大了對有關(guan) 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力度,規定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ye)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汙染環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資質認定書(shu) 。
四是創新管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按照審批更簡、監管更強、服務更優(you) 的精神,《草案》規定:一是推行網上申請、網上受理和信息共享,讓數據多跑路、讓企業(ye) 和群眾(zhong) 少跑腿。申請人可以通過網上提出申請,主管部門通過政務信息係統實現信息共享,減少企業(ye) 重複報送信息,減輕企業(ye) 負擔。二是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ye) 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以“雙隨機、一公開”為(wei) 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製度。三是加強部門之間執法活動的銜接,形成監管合力,規定主管部門發現不屬於(yu) 本部門職責的違法行為(wei) ,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此外,《草案》還對法律責任作了補充完善,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chan) 安全的違法行為(wei) 加大了處罰力度。
五是調整適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2003年、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相繼出台,對機動車強製報廢、禁止報廢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等道路交通安全製度作了專(zhuan) 門規定,《草案》作為(wei) 規範回收行業(ye) 的行政法規,不再調整道路交通安全方麵的行為(wei) 。為(wei) 了實現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草案》刪去上述兩(liang) 方麵的規定,並就報廢機動車回收程序、違法拚裝機動車、買(mai) 賣報廢機動車拚裝車的法律責任,與(yu)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銜接。同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強製報廢標準規定》,《草案》將“報廢汽車”改為(wei) “報廢機動車”,明確報廢機動車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即《機動車強製報廢標準規定》定義(yi) 的“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輪式專(zhuan) 用機械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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