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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央企社會責任要進行針對性考核

發稿時間:2012-03-13 00:00:00  

  本報北京訊 從(cong) 今年起國資委動員所有央企發布“社會(hui) 責任報告”,並考慮搭建一個(ge) 央企社會(hui) 責任的評價(jia) 體(ti) 係,從(cong) 而更好地促進央企履行社會(hui) 責任。對於(yu) 央企社會(hui) 責任的考核內(nei) 容,全國政協委員、民革中央副主席、天津市政協副主席田惠光表示,央企的社會(hui) 責任,不能簡單地等同於(yu) 一般企業(ye) 的社會(hui) 責任。“央企社會(hui) 責任”決(jue) 不能簡單地定位為(wei) :抗震救災捐贈、慈善捐助及其他公益活動,還應將其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社會(hui) 公平、節能減排等示範行為(wei) 列入其中。

  田惠光說,央企(特別是壟斷性企業(ye) )在收入分配、就業(ye) 平等、價(jia) 格方麵與(yu) 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期待相比,有較大的改進空間。應根據其相應的社會(hui) 責任進行針對性的考核。

  田惠光認為(wei) ,央企的社會(hui) 責任首先應體(ti) 現在為(wei) 宏觀經濟調控所作的貢獻。如對抑製通貨膨脹(包括抑製房價(jia) 非理性上漲、平抑農(nong) 產(chan) 品價(jia) 格),對擴大就業(ye) ,對抑製收入差距不斷擴大起到的作用。客觀地說,近年來,央企在這些方麵所起的作用並不明顯,某些方麵還有負麵作用。

  其次,央企的社會(hui) 責任,應體(ti) 現為(wei) 非壟斷因素的經營業(ye) 績良好,且使全社會(hui) 成員得以共享其成果。可考核其向全社會(hui) 提供的產(chan) 品、服務價(jia) 格,是否低於(yu) 全球可比價(jia) 格水平;扣除壟斷因素外,其資本利潤率是否高於(yu) 全球同行業(ye) 水平;向國家繳納利潤是否與(yu) 其占用社會(hui) 資源、社會(hui) 資本的規模相匹配;是否存在與(yu) 民爭(zheng) 利的行為(wei) ,是否存在超出國家許可的壟斷經營行為(wei) 。

  央企的社會(hui) 責任還應體(ti) 現為(wei) 良好的社會(hui) 形象。應考核其安全責任事故及其影響程度是否明顯低於(yu) 全社會(hui) 水平;其就業(ye) 是否有公平進入製度,是否在某種程度上存在變相“世襲式”的就業(ye) 體(ti) 製;央企“三公消費”以及奢侈品、奢侈服務消費情況;是否出現過社會(hui) 影響惡劣的事件。

  此外,央企應成為(wei) 環境友好型經營的引領者和收入分配公平的追求者。可考核其占用的各種資源(物質資源、金融資本、人力資本)是否低於(yu) 全社會(hui) 同行業(ye) 水平;所執行的環境標準是否高於(yu) 全球同業(ye) 水平;環境責任造成的損害是否遠低於(yu) 全社會(hui) 同行業(ye) 水平;在企業(ye) 間業(ye) 務合作中是否有注重環境友好的條款和實際行動;是否出現過社會(hui) 影響惡劣的環境事件。同時應考核,央企收入分配狀況是否對全社會(hui) 收入差距的擴大有影響。國有壟斷企業(ye) 員工的工資福利水平,不應高於(yu) 同等效益水平的企業(ye) 。如果超過了這一標準,那就意味著國有壟斷企業(ye) 員工的高工資福利水平,是以損害國有資產(chan) 所有人利益的方式實現的,同時也會(hui) 對“社會(hui) 公平”的氛圍造成不良影響,起到不好的示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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