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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將簡化

發稿時間:2019-02-15 14:17:51   來源:經濟日報  

  無需提供紙質材料,也不用到現場辦理,自3月1日起,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經營主體(ti) 可以通過全國統一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台辦理銷售備案手續。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日前發布《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實施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的管理機構、備案主體(ti) 、備案內(nei) 容、操作流程等,並規定通過全國統一的信息平台進行網上辦理及備案信息的管理、公示和查詢等。

  近年來,隨著無線電技術的快速發展,手機、對講機、基站、廣播台站等無線電發射設備被廣泛使用於(yu) 社會(hui) 生活的各個(ge) 領域。截至2018年年底,我國辦理執照的無線電台站超過500萬(wan) 個(ge) ,公眾(zhong) 移動通信用戶數量達15.6億(yi) 。

  工信部無線電管理局局長謝遠生表示,《辦法》作為(wei) 《無線電管理條例》的配套規範性文件,兼顧了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管需求及經營主體(ti) 的合法權益,是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舉(ju) 措,對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全流程管理,從(cong) 源頭上防止和減少無線電幹擾隱患,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yi) 。

  據介紹,2016年修訂施行的《條例》,在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製度基礎上,增加了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管理製度,增設了相應的行政處罰,為(wei) 實施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條例》僅(jin) 有一條製度規定和一條法律責任條款,並未明確銷售備案的具體(ti) 實施方式等內(nei) 容。需要從(cong) 實際出發,製定細化、量化的相關(guan) 配套辦法,推動製度落地、落細、落實。”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研究所高級顧問何廷潤說。

  自《條例》修訂施行以來,各地在銷售備案辦理程序、內(nei) 容、方式等方麵的差異,影響了備案製度的統一性和嚴(yan) 肅性,也在一定程度上給銷售主體(ti) 帶來不便和困惑。何廷潤表示,此次出台的《辦法》,不僅(jin) 有利於(yu) 規範各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行政行為(wei) ,還避免了同一個(ge) 企業(ye) 在不同的地方實施備案麵臨(lin) 不同的要求,為(wei) 推動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工作奠定了基礎。

  《辦法》提出,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建立全國統一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台,進行銷售備案網上辦理、備案信息管理、公示、查詢等工作。市場經營主體(ti) 可以在信息平台上進行申請、變更、新增、撤銷、注銷等快速填報,實現辦理銷售備案“零上門”。

  《辦法》要求,凡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都應當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備案信息包括經營主體(ti) 信息和銷售設備信息。

  “《辦法》補上了市場流通環節監管的關(guan) 鍵一環,為(wei) 市場經營主體(ti) 和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操作依據和指導,從(cong) 源頭上防止和減少無線電幹擾,切實維護好空中電波秩序。”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黨(dang) 委書(shu) 記、副主任李景春表示。

  據介紹,目前,政府通過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進關(guan) 核準、核發無線電台(站)執照及事中事後監管等措施,實現了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生產(chan) 、進口、使用環節的管理,但在市場流通環節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辦法》的施行能督促線上線下銷售主體(ti) 主動備案,打擊無型號核準發射設備的流通渠道,提高市場產(chan) 品質量,增強社會(hui) 公眾(zhong) 自覺維護空中電波秩序的意識。(記者 黃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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