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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稅務部門規章製定實施辦法>的決定》的解讀

發稿時間:2019-01-31 14:36:05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製定程序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家稅務總局對《稅務部門規章製定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號公布,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修改<稅務部門規章製定實施辦法>的決(jue) 定》(以下簡稱《決(jue) 定》)已經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現就《決(jue) 定》的有關(guan) 內(nei) 容解讀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稅務部門規章是稅收製度體(ti) 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規範執法、保護相對人權益具有重要意義(yi) 。《辦法》自2002年3月1日施行以來,在規範稅務部門規章製定程序、保證規章質量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全麵依法治國和稅收征管體(ti) 製改革不斷推進,特別是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2017年12月《條例》修改之後,《辦法》中的一些規定亟需修改和完善。

  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和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切實提高稅務部門製度建設質量,結合稅收工作實踐,有必要對《辦法》進一步完善。

  二、修改的總體(ti) 思路

  一是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有關(guan) 提高立法質量的要求。《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以下簡稱《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明確提出,要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製度建設,完善規章製定程序。《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進一步提出,要完善政府立法體(ti) 製機製,嚴(yan) 格落實立法法規定,完善規章製定程序,健全政府立法立項、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製。

  二是與(yu) 修改後的立法法、《條例》相銜接。以修改後的立法法、《條例》為(wei) 依據,建立健全稅務部門規章製定過程中的製度性規定。

  三是解決(jue) 稅務部門規章製定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充分考慮稅務工作實際,以規章製定過程中反映出的共性問題為(wei) 導向對《辦法》進行修改。

  三、修改的主要內(nei) 容

  修改後的《辦法》共三十一條,較原《辦法》增加十二條,修改的主要內(nei) 容包括:

  (一)關(guan) 於(yu) 規章製定的總體(ti) 要求。一是堅持黨(dang) 的領導,嚴(yan) 格落實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製度。二是豐(feng) 富稅務部門規章的製定原則。根據《條例》內(nei) 容變化,進一步完善規章製定原則,突出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保護和對部門權力的限製。

  (二)關(guan) 於(yu) 規章的立項。為(wei) 落實《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綱要》關(guan) 於(yu) 完善立法項目征集論證製度的要求,在《條例》相關(guan) 規定的基礎上,《辦法》增加“公開征集稅務規章項目建議”內(nei) 容,結合工作實際,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總局提出項目建議,並明確稅務部門規章製定計劃需向社會(hui) 公布。

  (三)關(guan) 於(yu) 規章的起草。為(wei) 做好與(yu) 立法法、《條例》的銜接,《辦法》增加起草環節廣泛聽取意見的內(nei) 容,包括征求關(guan) 係緊密部門意見、公開征求意見、吸收專(zhuan) 家參與(yu) 等,並分項列舉(ju) 起草後應提交送審的材料。

  (四)關(guan) 於(yu) 規章的審查。根據《條例》修改內(nei) 容,調整稅務部門規章審查內(nei) 容,增加開展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評估的內(nei) 容,明確規章審查中退回的具體(ti) 情形,同時增加審查過程中廣泛聽取意見、論證谘詢、針對較大爭(zheng) 議進行協商等內(nei) 容。

  (五)關(guan) 於(yu) 規章的解釋。根據《條例》相關(guan) 規定,增加稅務部門規章解釋的內(nei) 容:一是明確解釋主體(ti) 和解釋的具體(ti) 情形;二是明確開展解釋工作的部門職責、解釋的公布形式和效力。

  (六)關(guan) 於(yu) 規章的施行日期。根據《條例》有關(guan) 規定,結合稅務工作實際,《辦法》明確“稅務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關(guan) 於(yu) 規章立法後評估。為(wei) 落實《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綱要》《條例》關(guan) 於(yu) 定期開展立法後評估的要求,《辦法》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根據需要,開展稅務規章立法後評估。同時,按照“誰起草,誰負責”原則,明確立法後評估工作的責任單位。

  (八)關(guan) 於(yu) 規章的清理。根據《條例》有關(guan) 規定,《辦法》新增了關(guan) 於(yu) 規章清理的要求,明確規定“根據全麵深化改革、經濟社會(hui) 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規定,及時組織開展稅務規章清理工作。對不適應全麵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hui) 發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稅務規章,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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