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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版權保護

發稿時間:2019-01-24 14:17:29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李睿

  在我國,版權製度起於(yu) 近代,1910年的《大清著作權律》被認為(wei) 是我國保護作者權益的第一部版權法,標誌著我國版權的立法保護進入係統的建構階段。但事實上,我國的版權保護文化在宋代已經有所發展,在作品的生產(chan) 與(yu) 傳(chuan) 播中產(chan) 生了比較顯著的版權觀念及相對成型的版權保護規範。《書(shu) 林清話》中寫(xie) 到的“翻板有禁例始於(yu) 宋人”,說的就是宋代的版權問題。

  宋代版權問題的產(chan) 生,是宋代社會(hui) 政治、經濟、文化、法製、科技、書(shu) 籍生產(chan) 等因素全麵發展的產(chan) 物。宋代是我國商品經濟發展迅猛的時期,無論在農(nong) 業(ye) 、手工業(ye) 、商業(ye) 、印刷業(ye) 等方麵,都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經濟的發展為(wei) 版權保護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而宋代印刷業(ye) 的繁榮是版權保護的技術前提。印刷術的發明將人們(men) 從(cong) 繁重的抄寫(xie) 勞動中解放出來,這在很大程度上擴大了知識文明的傳(chuan) 播。宋代圖書(shu) 出版與(yu) 社會(hui) 文化傳(chuan) 播事業(ye) 空前繁榮,宋代在新書(shu) 論撰編述、古籍收藏保存、圖書(shu) 出版發行等各個(ge) 方麵均超越了前代,將圖書(shu) 出版事業(ye) 推向嶄新的高峰。隨之而來的就是對這種傳(chuan) 播的合理掌控與(yu) 保護。

  “盜版”現象的出現是宋代版權保護產(chan) 生的直接誘因。不少著名作者的著作均有過盜版的遭遇。北宋前期作家李覯曾在《皇續稿序》中說:“慶曆癸未(1043)秋,錄所著文曰《退居類稿》十二卷,後三年複出百餘(yu) 篇,不知阿誰盜去,刻印既甚差謬,且題《外集》,尤不韙。”朱熹的《論語集注》中說“蓋某十年前本,為(wei) 朋友間傳(chuan) 去,鄉(xiang) 人遂不告而刊,及知覺,則已分裂四出,而不可收矣。”

  宋代盜版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直接盜印原稿,即不征得作品作者的同意,私自將其文稿盜印出售,此種情況下仍署作者的名字及保存作品的原貌。第二,翻印翻刻,即在未征得原作者或雕版人允許的情況下,將已經雕刻印行的作品基本原樣不動地重新翻印翻刻進而出售。這類盜版多是著名作家的“暢銷書(shu) ”。第三,改題、改名或改內(nei) 容盜印,即在未征得原作者或雕版人允許的情況下或改作品名稱,或另署作者姓名,或將原作品略加改編。如慶曆二年正月二十八日,杭州上言:“知仁和縣、太子中舍翟昭應將《刑統律疏》正本改為(wei) 《金科正義(yi) 》鏤板印賣。”

  盜版行為(wei) 的存在,侵害了作者和出版者的利益,激起了作者及出版者保護自己利益的意識,形成保護版權的觀念,盜版本身可以說是催生宋代版權保護的直接誘因。對於(yu) 版權的保護,宋代針對官方出版物和私人出版物采取不同的措施。

  對於(yu) 官方出版物,采取“禁印”措施和確立出版審查製度。一是采取“禁印”措施。在宋代,官府出版的書(shu) 籍和法令,包括奏議、國史、帝王字像、法令、紙幣、軍(jun) 機書(shu) 要等,隻允許官方印製,私人不得翻刻,如“大臣之奏議,台諫之章疏,內(nei) 外之封事,士子之程文,機謀密畫,不可漏泄……嚴(yan) 行禁止,其書(shu) 坊見刊版及已印者,並日下追取,當官焚毀”。“禁印”不是正規的法令,而是宋代印書(shu) 行業(ye) 的一種禁例,但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盡管該措施的初衷具有明顯的管理目的,但在客觀上起到了保護版權的作用。二是確立出版審查製度。宋代出版發行的中央審查機構是國子監。國子監是國家最高的教育與(yu) 出版機構,承擔部分出版管理職能,其中之一就是對出版物進行嚴(yan) 格的審查以保護版權。《宋會(hui) 要輯稿》記載:“不經國子監看詳及破碎編類有誤傳(chuan) 習(xi) 者,並日下毀板。”除了行使審查職能之外,國子監也承擔著版權的登記和注冊(ce) 職能。

  對於(yu) 私人出版物,采取“附牌記,發榜文,立公據”的措施。一是“附牌記”,就是在書(shu) 籍的扉頁、序文目錄後、卷末或者書(shu) 邊處刊印上版權保護的告示,相當於(yu) 現代出版物的版權記載頁,其上常常刻有圖書(shu) 的作者、書(shu) 名、版刻時間、版刻地點及收藏人,主要起著顯示版權的作用。二是“發榜文”,就是通過申報行政機關(guan) ,將保護版權的有關(guan) 事宜張榜公布。發榜文的程序是:首先以牒文的形式向版權保護的行政機關(guan) 申請,在獲得行政機關(guan) 的批準之後,由行政機關(guan) 頒布榜文作為(wei) 版權權利歸屬的證明,向大眾(zhong) 公告。三是“立公據”,是指國子監審批印刻者向官府發出的申請後,為(wei) 其頒發準許保護其版權的“公據”。該“公據”用來證明書(shu) 籍翻印的合法性,當遇到版權被侵害的情況時,可作為(wei) 向地方官府告發並追究侵權者責任的依據。

  在宋代,對版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行政手段來進行的。由於(yu) 在國家層麵缺乏以私權為(wei) 核心的係統的民事法律製度,版權作為(wei) 一種無形財產(chan) 權利也無法得到準確的界定,因此存在明顯的局限性,對盜版行為(wei) 的打擊效果也不太理想。但是宋代為(wei) 保護版權不斷探索的精神卻是難能可貴的,其對出版者與(yu) 作者的權益維護,對出版物審查、保護的措施及版權保護意識的培養(yang) 等各方麵,對今天的版權保護機製都有借鑒與(yu) 啟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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