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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現代企業製度的公司架構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

發稿時間:2019-01-23 13:31:16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陳利浩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論述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ye) 製度時一直明確要求:要“把黨(dang) 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把企業(ye) 黨(dang) 組織內(nei) 嵌到公司治理結構之中”。2018年9月,他在東(dong) 北視察時再次強調:“堅持黨(dang) 對國有企業(ye) 的領導必須一以貫之;國有企業(ye) 建立現代企業(ye) 製度也必須一以貫之。”可見,黨(dang) 的領導和現代企業(ye) 製度是國有企業(ye) 改革和發展中兩(liang) 個(ge) 不可分割的關(guan) 鍵詞。

  要把黨(dang) 的領導和組織“融合”“內(nei) 嵌”到公司治理架構,是一項需要精心設計、統籌實施的係統工程。在整體(ti) 的設計和實施方案出台之前,部分國有企業(ye) 采用了在公司章程中增加“黨(dang) 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hui) 、經理層決(jue) 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規定的做法。但是,“前置”畢竟不是“融合”“內(nei) 嵌”,我們(men) 應該在國有企業(ye) 決(jue) 策、執行、監督的各個(ge) 環節設計有效的機製,把黨(dang) 的領導有效地融合、內(nei) 嵌於(yu) 現代企業(ye) 製度的公司治理架構。建議國有資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修訂、完善對國有企業(ye) 股東(dong) 會(hui) 、董事會(hui) 、高級經理人員和監事會(hui) 的管理規定,確保股東(dong) 會(hui) 、董事會(hui) 、高級管理層和監事會(hui) 的核心成員同時都是黨(dang) 組織的領導成員,通過對這些成員的委派、選舉(ju) 和管理實現黨(dang) 的領導、組織與(yu) 公司治理架構的融合和內(nei) 嵌。這些成員在黨(dang) 組織內(nei) 部先取得一致意見,再把這些意見貫徹到公司的法定程序中,就能將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整貫徹到公司決(jue) 策、經營和監督的整個(ge) 過程。具體(ti) 思路和措施建議如下。

  在股東(dong) 會(hui) 層麵,規範對國有股東(dong) 代表的委派和管理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dong) 會(hui) 。國有控股公司設立股東(dong) 會(hui) ,作為(wei) 股東(dong) 的國企都應該委派掌握黨(dang) 的方針政策、熟悉所投資公司產(chan) 業(ye) 特點和經營情況的幹部擔任股東(dong) 代表。在股東(dong) 會(hui) 會(hui) 議之前,單一國企控股公司的國有股東(dong) 代表應該按照所審議事項的性質向股東(dong) 公司的董事會(hui) 或經營管理層請示並取得授權;多個(ge) 國企聯合控股公司的各國有股東(dong) 代表在分頭請示之後還應該進行協調、取得對所要表決(jue) 議題的一致意見。必要時,多個(ge) 國企聯合控股公司的各國有股東(dong) 代表中的黨(dang) 員還可以成立臨(lin) 時黨(dang) 小組統一思想。這樣,就能保證黨(dang) 的領導、組織與(yu) 國有控股公司股東(dong) 會(hui) 的融合。

  在董事會(hui) 層麵,規範對董事會(hui) 組成人員、董事長的委派和管理

  對國有獨資公司,《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hui) 成員、董事長、副董事長等都由國有資產(chan) 管理監督機構委派、指定。因此,應該由國資委按照黨(dang) 的組織原則和幹部管理程序,保證董事長、副董事長和大多數董事會(hui) 成員都是通過黨(dang) 組織嚴(yan) 格考察的幹部。

  對國有控股公司,作為(wei) 控股股東(dong) 的國有資產(chan) 監督管理機構或其他國有企業(ye) 在公司股東(dong) 會(hui) 中擁有多數表決(jue) 權,應該由國有資產(chan) 監督管理機構牽頭與(yu) 其他出資的國有企業(ye) 協調,確保通過股東(dong) 會(hui) 提名和選舉(ju) 的程序、讓通過黨(dang) 組織考察的幹部占據董事會(hui) 的多數席位,確保公司董事長由黨(dang) 組織委派的幹部擔任。

  董事會(hui) 中的黨(dang) 員幹部同時又是公司黨(dang) 組織的領導成員。在董事會(hui) 開會(hui) 決(jue) 策前,董事會(hui) 中的黨(dang) 員幹部應先就重大事項協商一致,確保董事會(hui) 的決(jue) 策符合黨(dang) 的方針政策。

  加強對公司高級經理人員的管理

  既然董事會(hui) 的多數成員和董事長都是黨(dang) 的幹部,而《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hui) 選聘,那麽(me) 就可以通過董事會(hui) 的表決(jue) 機製,保證核心的高級管理人員都是經過黨(dang) 組織嚴(yan) 格考察的幹部或黨(dang) 組織信任的同誌。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日常經營,他們(men) 的創造性和能動性對企業(ye) 發展至關(guan) 重要。怎樣在保證黨(dang) 的領導的前提下引入市場化選聘和退出機製,建立激勵充分、約束有效的職業(ye) 經理人製度,亟須積極探索、循序漸進。

  結合紀檢監察機製,強化監事會(hui) 職能

  監事會(hui) 成員由股東(dong) 會(hui) 選舉(ju) ,國有股東(dong) 同樣可以通過提名和表決(jue) 的程序,保證監事會(hui) 的大多數成員是黨(dang) 組織選拔或信任的幹部。在提名時,應適當考慮監事會(hui) 與(yu) 紀委的交叉任職,有效履行和保證在黨(dang) 的領導下的監督職能。

  以上的思路和途徑,已經被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對國家政治機構的領導方式所成功驗證。比如,《人大組織法》並沒有規定重要議案要先經過人大黨(dang) 組的“前置審批”,《政協章程》也並沒有規定重點提案要先由政協黨(dang) 組“預審”。黨(dang) 在人大、政協的“領導核心”作用,就是通過提名、選舉(ju) 、表決(jue) 等法定程序,通過與(yu) 人大、政協立法、議事、建議的各個(ge) 環節的融合和內(nei) 嵌實現的。

  在全國國有企業(ye) 黨(dang) 的建設工作會(hui) 議上,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再次強調堅持黨(dang) 對國有企業(ye) 的領導是重大政治原則,必須一以貫之;建立現代企業(ye) 製度是國有企業(ye) 改革的方向,也必須一以貫之。這就要求有效劃分企業(ye) 各治理主體(ti) 權責邊界,充分發揮黨(dang) 委(黨(dang) 組)的領導核心作用,切實落實和維護董事會(hui) 依法行使重大決(jue) 策、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權力,保障經理層經營自主權,加快形成有效製衡的法人治理結構。用黨(dang) 對國有企業(ye) 內(nei) 嵌式、全過程的領導,逐步替代部分國企在公司章程中把黨(dang) 組織作為(wei) 具體(ti) 程序的“前置”環節的做法,既能完善國有企業(ye) 的法人治理結構,還能完全符合剛剛更新的《公司法》的規範性要求,更能有效回擊對我國“國企扭曲競爭(zheng) ”的責難,展示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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