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化國企”的定位與監管
發稿時間:2011-07-13 00:00:00
我國的“文化國企”是從(cong) 原來的國有文化事業(ye) 單位演變而來,隨著黨(dang) 的十六大深化文化體(ti) 製改革,發展文化事業(ye) 和文化產(chan) 業(ye) 的戰略部署的逐步實施。“文化國企”浮出水麵,其公益性和特殊性也非同一般。因此,明確“文化國企”的概念,定位和如何監管已是當務之急。本文試圖拋磚引玉,以引起有關(guan) 學者與(yu) 專(zhuan) 家之討論。
一、“文化國企”的概念
“文化國企”是指在文化產(chan) 業(ye) 領域由國家作為(wei) 出資人組建的全資、獨資、合資和國有控股的經營性企業(ye) 。根據目前我國“文化國企”的實際情況,其業(ye) 務範圍大致分為(wei) 以下五類:
1、出版業(ye) :主要指以出版報刊、雜誌、書(shu) 籍等出版物為(wei) 主營業(ye) 務的出版社、出版公司、報社、雜誌社等
2、演藝業(ye) :主要指以進行對外演出或公開播放影片為(wei) 主營業(ye) 務的劇院、劇團、演出公司(院線)等。
3、影視業(ye) :主要指以拍攝和播放電影、電視劇、電視節目及廣播節目為(wei) 主營業(ye) 務的影業(ye) 公司、電影製片廠、電視台、廣播電台等。
4、網絡傳(chuan) 媒業(ye) :主要指以互聯網為(wei) 載體(ti) 提供信息服務、廣告服務、傳(chuan) 播服務及相關(guan) 延伸業(ye) 務為(wei) 主營業(ye) 務的新型傳(chuan) 媒企業(ye) ,如新華網、人民網等。
5、與(yu) 上述業(ye) 務相關(guan) 的其他文化國企。
二、“文化國企”的定位
在我國文化事業(ye) 管理體(ti) 製改革以前,涉及上述業(ye) 務的單位基本為(wei) 事業(ye) 單位,參照行政體(ti) 製予以管理。經費主要由財政支出負擔,人員參照政府公務員管理。因為(wei) 所有單位不屬於(yu) 企業(ye) ,也就不存在股東(dong) 利益最大化的問題。而文化事業(ye) 管理體(ti) 製改革後,文化領域的大多數業(ye) 務開始放開,除一些業(ye) 務要履行相關(guan) 的審批手續和行政許可外,放開競爭(zheng) 是必然趨勢。而在競爭(zheng) 中必然出現經濟效益和社會(hui) 效益之間的矛盾。而“文化國企”則應與(yu) 其他民營企業(ye) 有不同的定位。
首先文化事業(ye) 領域中的所有企業(ye) 都要堅決(jue) 貫徹“百家齊放、百家爭(zheng) 鳴”的方針,堅持文藝為(wei) 大眾(zhong) 服務的改革方向,牢固樹立為(wei) 經濟建設和社會(hui) 發展服務的方向。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報道社會(hui) 主義(yi) 偉(wei) 大事業(ye) 和弘揚當代中國的社會(hui) 正氣,並在倡導積極健康向上的社會(hui) 風氣方麵起到示範和引導作用。文化領域中的所有企業(ye) 都要兼顧社會(hui) 效益與(yu) 經濟效益相統一。在改革過程中一定要摒棄過分追求經濟效益而忽略社會(hui) 效益的思想。必須清楚地認識到,隻有社會(hui) 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雙豐(feng) 收,才是文化企業(ye) 改革的真正成功。作為(wei) 文化產(chan) 業(ye) 領域的企業(ye) ,隻有導向正確,才能實現長遠發展和良好的社會(hui) 效益,克服短期行為(wei) 。
其次,“文化國企”與(yu) 其他文化企業(ye) 的不同定位在於(yu) 不能將經濟效益放在第一位。要充分認識文化國企的公益性和特殊性。一方麵擔當著傳(chuan) 播先進文化,把握正確輿論導向的責任;另一方麵,也肩負有支持發表不同意見和思想言論、發現和挖掘有利於(yu) 社會(hui) 發展和改革的真知灼見的社會(hui) 責任。隻要是公益性的文化事業(ye) ,或者是理性的異見傳(chuan) 播,甚至是抨擊時弊的言論都應以包容的姿態給予支持。
第三、要按照“十二五”規劃中提出的“對公益性和競爭(zheng) 性領域的國有企業(ye) 實行分類管理”的原則,認真區分“文化國企”與(yu) 其他文化企業(ye) 的不同定位和分類管理。明確“文化國企”的邊界,應引導“文化國企”退出競爭(zheng) 性文化產(chan) 業(ye) 領域,做到有所為(wei) 有所不為(wei) 。至於(yu) 具體(ti) 的操作方案,應由有關(guan) 部門製定相關(guan) 文化產(chan) 業(ye) 政策予以明確。
第四、對於(yu) “文化國企”承擔的公益性業(ye) 務應給予財政補貼的扶植和稅收減免的優(you) 惠。
三、文化國企的監管
鑒於(yu) “文化國企”的特殊定位,也應該實行有中國特色的監管。以前由於(yu) 文化事業(ye) 單位實行事業(ye) 化管理,所以文化單位大多隸屬於(yu) 政府部門管理。如出版業(ye) 由新聞出版署管理;廣播電視台由國家廣電總局管理;文化演出公司由文化部管理等。文化事業(ye) 體(ti) 製改革拉開序幕以後,中央和國務院已明確暫由中共中央宣傳(chuan) 部負責牽頭對“文化國企”進行改革。但由於(yu) 中央宣傳(chuan) 部是黨(dang) 的宣傳(chuan) 部門,指導性的方針可以確定,但具體(ti) 工作難於(yu) 操作。因此,“文化國企”的改革首先要明確國有資產(chan) 的出資人。我認為(wei) 目前應參照其他國有企業(ye) 的管理體(ti) 製,由國務院國有資產(chan)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為(wei) 出資人。監管工作可繼續維持原有部委的管理格局,今後隨著改革的深化還應成立“中國文化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對文化國企統一監管。實行出資單位和監管單位分開。參照此項改革,現在我國金融業(ye) 的國有銀行業(ye) 、證券業(ye) 企業(ye) 也應劃歸國務院國有資產(chan) 管理委員會(hui) ,不應單獨成立金融國資委,其業(ye) 務監管已有銀監會(hui) 和證監會(hui) 。這樣就實現了我國所有國有企業(ye) 的出資與(yu) 監管分開,各個(ge) 領域的國有企業(ye) 一視同仁。至於(yu) 國有企業(ye) 的出資人到位問題則應另行研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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