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進漁船和捕撈許可管理製度改革
—— 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負責人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8-12-13 13:55:52 來源: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網站
近日,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公布了《漁業(ye) 捕撈許可管理規定》,對漁船管理和捕撈許可製度進行了修改完善。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漁業(ye) 漁政管理局局長負責人就《漁業(ye) 捕撈許可管理規定》有關(guan) 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漁業(ye) 捕撈許可管理規定》出台的背景和意義(yi) ?
答:漁船管理和捕撈許可製度是漁業(ye) 管理最基本的製度,此次修訂是2002年頒布實施《漁業(ye) 捕撈許可管理規定》後進行的一次全麵修訂,是為(wei) 適應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深化“放管服”改革等一係列決(jue) 策部署的重要舉(ju) 措,對提高新時期漁業(ye) 發展和管理水平、加快推進漁業(ye) 現代化意義(yi) 重大。主要有以下三方麵考慮:
一是落實新時期漁業(ye) 發展的需要。黨(dang) 中央、國務院重視漁業(ye) 資源養(yang) 護工作。2017年,我部經國務院同意印發了《農(nong) 業(ye) 部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國內(nei) 漁船管控實施海洋漁業(ye) 資源總量管理的通知》,提出了“十三五”時期漁船“雙控”製度的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這些新理念、新任務和新要求,都需要通過修改規定予以固定和規範。
二是推進漁業(ye) “放管服”改革的需要。近年來,根據中央簡政放權和“放管服”相結合的精神以及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要求,我部在下放大型拖網、圍網漁船捕撈許可證審批權限的基礎上進行積極探索,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有必要在完善現有漁船管控製度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力度,最大限度地下放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審批權限,簡化審批程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充分體(ti) 現方便漁民和精簡效能的原則。
三是解決(jue) 實踐中突出問題的需要。我國是漁業(ye) 大國,也是世界上漁船最多的國家。據統計,我國漁船總數94萬(wan) 餘(yu) 艘,其中捕撈機動漁船39萬(wan) 餘(yu) 艘。漁船管理是現階段我國漁業(ye) 管理的重點和難點,由於(yu) 種種原因,還存在著非法造船、船證不符、無序流動、異地掛靠等突出問題,給漁業(ye) 生產(chan) 秩序和安全監管造成很大困難,捕撈強度仍居高不下,漁業(ye) 資源衰退問題仍在持續。解決(jue) 這些問題,需要修改完善現有製度,明確職責、強化管理,規範漁船管理秩序,嚴(yan) 格控製捕撈強度,保障漁業(ye) 生產(chan) 秩序和漁業(ye) 資源永續利用。
問:請問這次《漁業(ye) 捕撈許可管理規定》修訂遵循哪些原則?
答:此次修訂遵循“依法規範、簡政放權、強化監管”的原則,將漁船分類分級分區管控的新規定和“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製度化。“依法規範”就是嚴(yan) 格依據《漁業(ye) 法》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標準,對漁船分類分級分區管理的職責進行規範,對漁船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審批的條件、程序、時限等進行明確。“簡政放權”就是按照中央簡政放權和“放管服”相結合的新要求,進一步深化改革、創新機製,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把我部負責的海洋大型拖網、圍網及跨省購置漁船審批權限下放至省級漁業(ye) 主管部門,把部分專(zhuan) 項捕撈許可證下放至省級漁業(ye) 主管部門發。同時,授權各省(區、市)在職責範圍內(nei) 可將船網工具指標審批權限下放到縣市級漁業(ye) 主管部門。“強化監管”就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特別是加強審批事項下放後的監管工作,強化漁船動態管理係統建設,加快實現全國“一網通辦”,更好服務產(chan) 業(ye) 發展和漁民群眾(zhong) 。
問:請問《漁業(ye) 捕撈許可管理規定》修訂的主要內(nei) 容包括哪些方麵?
答:此次修訂,對原《規定》章節進行了調整,使之更加科學合理,新設監督管理一章,分為(wei) 總則、船網工具指標、漁業(ye) 捕撈許可證、監督管理、附則五章,共五十九條,比原《規定》增加了十二條。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麵。
一是加強漁船規範管理。實行以船長為(wei) 標準的漁船分類方法,實現與(yu) 國際管理規則接軌。按照屬地管理和權責一致原則,明確國內(nei) 海洋大中型漁船的船網工具控製指標由我部確定,海洋小型漁船的船網工具控製指標由省級政府確定。明確以底拖網禁漁區線為(wei) 界進行漁船分區作業(ye) 管理,禁漁區線內(nei) 側(ce) 為(wei) 小型漁船作業(ye) 場所,海洋大中型漁船應在禁漁區線外側(ce) 作業(ye) ,不得跨海區生產(chan) 。為(wei) 避免船網工具指標向少數地方大量集中,防止漁船無序流動,規定海洋大中型漁船不得跨海區買(mai) 賣,小型漁船不得跨省買(mai) 賣。
二是下放審批權限。在船網工具指標方麵,將我部負責的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製造、更新改造及跨省購置漁船審批權限下放至省級漁業(ye) 主管部門。在漁業(ye) 捕撈許可證發放方麵,將因養(yang) 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有重要經濟價(jia) 值的苗種或懷卵親(qin) 體(ti) 的專(zhuan) 項許可證、休禁漁期間的專(zhuan) 項(特許)捕撈許可證等下放省級漁業(ye) 主管部門核發。
三是便利漁民群眾(zhong) 。強化信息公開,規定漁業(ye) 主管部門要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公開、公示辦理業(ye) 務事項,推行全國一體(ti) 化在線服務,實現漁船證書(shu) 證件的申請、審核審批及發證等全國“一網通辦”,凡在係統中能夠查詢到有效信息的材料,申請人可以不再提供紙質材料,取消在漁業(ye) 捕撈許可證上手工貼附功率憑證的規定。
四是規範審批行為(wei) 。規定申請人在戶籍所在地或法人登記地申請辦理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企業(ye) 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應與(yu) 企業(ye) 登記地一致。為(wei) 提高捕撈業(ye) 組織化程度和安全管理能力,要求申請人在辦理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審批時,提供申請人所屬漁業(ye) 組織的意見。
五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規定》對漁撈日誌的內(nei) 容、提交方式、違規處罰措施等作了具體(ti) 規定,確保該製度的實施更具可操作性。建立失信懲戒製度,規定對失信申請人在辦理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的申請時,按規定予以限製。
問:《漁業(ye) 捕撈許可管理規定》公布後如何抓落實?
答:《規定》印發後,關(guan) 鍵是要抓好宣傳(chuan) 教育和貫徹實施工作。要組織好相關(guan) 業(ye) 務培訓和kaiyun电子平台,不斷強化漁區幹部、漁民群眾(zhong) 的法律意識,采取切實措施,加強監管,確保各項改革措施和製度落到實處。
一是印發貫徹實施及配套文件。近期我部將下發貫徹實施文件,對相關(guan) 工作進行部署,提出貫徹實施《規定》的具體(ti) 工作措施,特別是對推進漁船分類分級分區管理改革、強化屬地監管職責、提高漁船組織化程度、加強漁船各環節管理、加大執法力度等提出要求。同時,抓緊製修訂與(yu) 之相適應的配套文件,對相關(guan) 證書(shu) 證件樣式進行相應修改,調整公布捕撈許可簽發人,加快推進捕撈輔助船、休閑漁船、漁撈撈日誌等相關(guan) 管理措施出台。各省也要抓緊製定貫徹實施辦法,修訂地方配套規定,與(yu) 新製度相互銜接,確保《規定》貫徹落實。
二是組織開展宣傳(chuan) 教育。此次《規定》修訂,對漁船和捕撈許可管理製度進行了改革,相關(guan) 政策也做了較大修改,涉及麵廣、政策性強,各地漁業(ye) 主管部門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高度重視,把宣傳(chuan) 貫徹《規定》納入2019年工作重點。要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chuan) 培訓活動,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ti) ,組織好《規定》宣傳(chuan) 和kaiyun电子平台,使漁區幹部群眾(zhong) 熟知漁船和捕撈許可管理的新規定和新要求,不斷強化漁業(ye) 主管部門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漁民群眾(zhong) 的法律意識和依法持證生產(chan) 的自覺性。
三是抓好漁船和捕撈許可監督管理。為(wei) 規範管理,此次《規定》修改進一步強化了漁船和捕撈許可各環節的管理措施,特別是強化了漁船分類分級分區管理措施,明確了大中型和小型漁船的作業(ye) 區域,大中型漁船不允許跨海區作業(ye) 和買(mai) 賣,小型漁船不允許跨省作業(ye) 和買(mai) 賣,以減少異地掛靠現象。同時強化資源管理措施,規定禁止新建、更新改造拖網、帆張網和三角虎網漁船,細化了漁撈日誌填寫(xie) 、提交等措施。為(wei) 此,各地要切實加強漁船和捕撈許可管理,加大執法力度,強化漁船作業(ye) 和源頭管控,加強漁港、海上和漁船修造船廠及柴油機製造企業(ye) 的監管,嚴(yan) 禁跨作業(ye) 區域生產(chan) ,嚴(yan) 禁非法造船和隨意更改漁船主尺度、主機功率,嚴(yan) 禁隨意標注柴油機型號和標定功率。要落實屬地管理職責,推廣應用漁船專(zhuan) 項整治平台,深入開展“船證不符”和“異地掛靠”漁船清理整治,確保漁船證書(shu) 與(yu) 船舶實際情況相一致。
四是切實做好漁船動態管理係統的升級改造和新舊證書(shu) 證件的換發工作。要嚴(yan) 格按照新的規定和新的規範,切實做好全國漁船動態管理係統升級改造的研發與(yu) 推廣應用,抓緊做好係統軟件的測試和試運行工作,確保從(cong) 2019年1月1日起啟用新係統辦理漁船證書(shu) 證件。同時,大力推行全國一體(ti) 化在線服務、“一網通辦”和無紙化辦公,搞好監督檢查、信息公開和事中事後監管,更好服務產(chan) 業(ye) 發展和漁民群眾(zh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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