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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的演進

發稿時間:2018-12-12 14:46:33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陳燕

  改革開放後,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工作重心轉移,中央和地方的組織體(ti) 係和黨(dang) 的工作機製逐步恢複,巡視工作重新被提上中央工作日程,經曆重新開啟、試點探索、製度化推進和全麵創新階段,逐步確立為(wei) 黨(dang) 章賦予的重要職責和黨(dang) 內(nei) 監督的戰略性製度安排,在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中發揮重要作用。

  1983—1990年:巡視工作的重新開啟

  1983年,黨(dang) 的十二屆二中全會(hui) 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整黨(dang) 的決(jue) 定》提出,縣級以上各級黨(dang) 委應挑選一批黨(dang) 性強、作風好、熟悉黨(dang) 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的同誌,包括退出第一線工作的老同誌,作為(wei) 聯絡員或巡視員派往所屬進行整黨(dang) 的單位,以高質量的指導幫助完成統一思想、整頓作風、加強紀律、純潔組織的四項整黨(dang) 任務。

  第一期整黨(dang) 中,中央整黨(dang) 工作指導委員會(hui) 分四批向28個(ge)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21個(ge) 中央國家機關(guan) 部委派出總共49個(ge) 聯絡員小組。第二期整黨(dang) 中,中央整黨(dang) 工作指導委員會(hui) 將聯絡員小組改名為(wei) 巡視員小組,並提出“了解情況、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提出建議”的總體(ti) 要求,向全國不同地區共派出7個(ge) 巡視員小組。第三期整黨(dang) 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中央和中央整黨(dang) 工作指導委員會(hui) 的指示派出整黨(dang) 巡視員共63萬(wan) 餘(yu) 人,深入農(nong) 村督促、檢查、幫助整黨(dang) 。

  整黨(dang) 結束後,中央和中央整黨(dang) 工作指導委員會(hui) 專(zhuan) 門召開整黨(dang) 巡視員小組工作匯報會(hui) 。1987年,中央在《關(guan) 於(yu) 整黨(dang) 的基本總結和進一步加強黨(dang) 的建設》中對巡視工作在整黨(dang) 過程中發揮的重要作用進行了深刻總結和高度認可。

  1990—2002年:巡視工作的試點探索

  1990年,黨(dang) 的十三屆六中全會(hui) 提出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可根據需要向各地、各部門派出巡視工作小組,授以必要的權力,對有關(guan) 問題進行督促檢查,直接向中央、省、市黨(dang) 委報告情況。這項工作可吸收有經驗、有威望的老同誌參加。

  1996年,十四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hui) 提出,要創建黨(dang) 內(nei) 五項監督製度,第一項就是巡視製度。其後,製定《中共中央紀委關(guan) 於(yu) 建立巡視製度的試行辦法》,對巡視幹部選派、巡視任務、巡視職權、巡視紀律以及巡視人員管理等五個(ge) 方麵作出具體(ti) 規定,巡視工作進入試點階段。1997年,十四屆中央紀委八次全會(hui) 提出,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紀委可實行巡視製度。據統計,1996年4月至1998年8月,中央紀委先後共派出7批巡視組,分赴18個(ge)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國家機關(guan) 部委開展巡視工作。

  1998年11月,“三講”教育活動正式啟動。中央決(jue) 定派出巡視組對所派駐單位開展思想、工作與(yu) 政策指導以及對重要環節進行嚴(yan) 格把關(guan) 。活動期間,中央共派出兩(liang) 批巡視組,巡視組組長由省部級幹部擔任,成員由局處級幹部組成。實踐證明,各級黨(dang) 委派出得力的巡視組,是一個(ge) 好形式。

  2000年,十五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hui) 決(jue) 定,由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聯合派出巡視組,重點對省(部)級黨(dang) 政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執行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民主集中製和勤政廉政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後,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辦公室成立。2001年5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聯合派出第一批兩(liang) 個(ge) 巡視組對雲(yun) 南、遼寧兩(liang) 省開展巡視。2001年,《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加強和改進黨(dang) 的作風建設的決(jue) 定》要求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要逐步建立巡視製度。2002年3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又聯合派出第二批三個(ge) 巡視組對河北、安徽等六省開展巡視。巡視作為(wei) 一項正式工作逐步納入黨(dang) 內(nei) 監督範圍並在黨(dang) 內(nei) 得到認可和確立。

  2002—2012年:巡視工作的製度化推進

  巡視製度不斷完善。2002年,黨(dang) 的十六大正式提出“建立和完善巡視製度”,標誌著巡視工作進入製度化推進階段。2003年,《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內(nei) 監督條例(試行)》首次以黨(dang) 內(nei) 法規的形式對巡視工作的定位、任務、權責、工作方式等做出明確規定。2004年,黨(dang) 的十六屆四中全會(hui) 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加強黨(dang) 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jue) 定》以及2005年中央印發的《建立健全教育、製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ti) 係實施綱要》對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建立巡視製度都進行了具體(ti) 部署。黨(dang) 的十七大再次提出“完善巡視製度”的目標與(yu) 要求,並把巡視製度寫(xie) 入新修改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2009年,中央印發《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對巡視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機構設置、工作程序、人員管理、紀律責任等方麵都作了全麵具體(ti) 規定。2002年至2012年,巡視工作逐步走向常態化、製度化、規範化。

  巡視機構的建立發展。2003年5月,中央正式成立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巡視工作通過聯席會(hui) 議製度推動,下設巡視工作辦公室作為(wei) 具體(ti) 日常辦事機構,中央巡視工作的獨立機構已基本構建完備。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最初設立5個(ge) ,2004年組建2個(ge) 金融巡視組,2006年和2007年先後組建3個(ge) 中央企業(ye) 巡視組,2007年組建2個(ge) 中央國家機關(guan) 巡視組。黨(dang) 的十七大後,中央對巡視機構進行整合,一共設立10個(ge) 巡視組,其中6個(ge) 負責地方(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4個(ge) 負責中央企業(ye) 與(yu) 金融機構巡視。2009年11月,中央決(jue) 定將“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更名為(wei) “中央巡視組”,並成立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加強中央統一領導,巡視上升為(wei) 中央統一部署的重要工作。2003年頒布施行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內(nei) 監督條例(試行)》以黨(dang) 內(nei) 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巡視機構,對下級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監督。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聯合下發《關(guan) 於(yu)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設立巡視機構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關(guan) 於(yu) 被巡視地區單位配合中央巡視組開展巡視工作的暫行規定》,對地方巡視工作的開展進行宏觀把握和具體(ti) 規範。各地方黨(dang) 委按照中央的要求、根據自身工作需要成立巡視工作組,組建專(zhuan) 職巡視隊伍,啟動巡視工作。 2012—2018年:巡視工作的創新發展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在中央高度重視和大力推進下,巡視工作在定位、布局、方式、內(nei) 容等方麵實現重大突破與(yu) 全麵創新,這賦予了巡視工作更大的曆史使命和政治責任。在定位上,巡視作為(wei) “黨(dang) 內(nei) 監督利器”運用於(yu) 反腐敗鬥爭(zheng) 和嚴(yan) 明黨(dang) 的政治紀律與(yu) 政治規矩過程中。在布局上,中央對全黨(dang) 的巡視工作提出“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製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ye) 單位全覆蓋”的新部署。在巡視組派遣形式上,中央開始實行“三個(ge) 不固定”與(yu) “一次一授權”相結合的形式。在巡視內(nei) 容上,巡視重點從(cong) “一個(ge) 中心,四個(ge) 著力”,到“六項紀律”,再到“三大問題”,一直到現在的“六個(ge) 圍繞、一個(ge) 加強”,始終圍繞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的重點任務開展。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在諸多方麵實現創新與(yu) 突破,積累了豐(feng) 富經驗。與(yu) 此同時,製約巡視深入開展的體(ti) 製機製問題也日益凸顯,需要通過完善巡視相關(guan) 製度來加以解決(jue) 。2013年8月,中央政治局通過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ti) 係2013—2017年工作規劃》,提出修訂《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巡視工作條例(試行)》的任務。2013年10月,《條例》修訂組成立,修訂工作正式啟動,其間《條例》起草經過反複調研、論證、修改。2015年6月,中央政治局會(hui) 議審議通過《條例》修訂稿。2015年8月,中央頒布修訂《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巡視工作條例》。2017年7月,中央根據十二輪巡視的最新成果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的新要求對《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巡視工作條例》進行了修改,深化和明確了中央對政治巡視的新要求。黨(dang) 的十九大通過的黨(dang) 章將巡視工作作為(wei) 黨(dang) 的組織製度單列為(wei) 第十四條,為(wei) 巡視工作提供了製度保障和根本遵循。

  在巡視製度不斷完善的同時,巡視工作機製與(yu) 機構漸趨完善。一是中央與(yu) 地方巡視機構關(guan) 係從(cong) “指導”轉變為(wei) “領導”。2015年《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巡視工作條例》明確規定: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二是中央和地方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成立。2014年1月,新一屆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成立。其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按照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規格相繼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實現了全國一盤棋的格局要求。三是組建巡視組組長庫。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建巡視組組長庫,並要求巡視組與(yu) 巡視對象的關(guan) 係不固定,巡視組組長一次一授權。各地方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均按照這一模式建立起巡視組組長庫。四是完善權責機製。中央強調巡視工作要完善權責機製,黨(dang) 委負主體(ti) 責任,黨(dang) 委書(shu) 記是巡視工作主體(ti) 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wei) 主要責任人。五是建立“五人小組”。從(cong) 2014年開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相繼建立“五人小組”聽取巡視工作匯報製度。黨(dang) 委書(shu) 記在聽取巡視工作情況匯報時的講話報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備案。這一製度強化了中央與(yu) 地方巡視工作的權威性與(yu) 統一性。

  黨(dang) 的十八屆中央委員會(hui) 期間,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主持召開 23次中央政治局會(hui) 議和政治局常委會(hui) 議研究巡視工作,審議6項專(zhuan) 題報告。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召開 95次會(hui) 議研究巡視工作、聽取巡視匯報、部署巡視任務。十八屆中央委員會(hui) 期間,中央巡視組完成了12輪巡視任務,巡視工作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倒逼改革、促進發展上發揮了顯著作用。中央巡視組共發現中管幹部問題線索4179件,中央紀委立案審查的中管幹部案件中超過60%的問題線索來自巡視;各省區市黨(dang) 委巡視組發現反映領導幹部問題線索5.8萬(wan) 餘(yu) 件,推動紀檢監察機關(guan) 對1326名廳局級、8957名縣處級幹部立案審查。共巡視277個(ge) 黨(dang) 組織,對16個(ge) 省區市進行“回頭看”,對4個(ge) 中央單位開展機動式巡視,地方巡視巡察工作任務也基本完成,如期實現一屆任期內(nei) 巡視全覆蓋的目標。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人大代表拉票賄選案、中央機關(guan) 的“燈下黑”、基層治理中的“雁過拔毛”、全麵深化改革領域的“中梗阻”等管黨(dang) 治黨(dang) “寬鬆軟”問題都由巡視首先發現。巡視監督利劍始終高懸頭頂,產(chan) 生了很強的震懾、遏製和治本效果。

  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中對巡視工作給予充分肯定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政治巡視,堅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不動搖,建立巡視巡察上下聯動的監督網”。其後,中央印發的《中央巡視工作規劃(2018—2022年)》成為(wei) 今後5年巡視工作的“路線圖”與(yu) “任務書(shu) ”。黨(dang) 的十九大後的巡視工作更加突出政治性、彰顯時代性、增強針對性:政治“顯微鏡”“探照燈”的定位更為(wei) 清晰;堅決(jue) 維護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黨(dang) 中央的核心、全黨(dang) 的核心地位,堅決(jue) 維護黨(dang)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成為(wei) 巡視的根本政治任務;副省級城市四套班子主要負責人首次納入中央巡視範圍;常規巡視從(cong) 兩(liang) 個(ge) 月增加到三個(ge) 月。黨(dang) 的十九大後,中央第一輪巡視已經結束,15個(ge) 中央巡視組對14個(ge) 省區、8個(ge) 中央國家機關(guan) 、8家央企和10個(ge) 副省級城市黨(dang) 委(黨(dang) 組)主要負責人開展了為(wei) 期3個(ge) 月的常規巡視。2018年10月9日,十九屆中央第二輪脫貧攻堅專(zhuan) 項巡視已經開始。

  通過對改革開放以來黨(dang) 內(nei) 巡視工作曆史演進的考察,可以得到以下啟示。啟示一,巡視工作定位與(yu) 黨(dang) 麵臨(lin) 的任務要與(yu) 時俱進。巡視工作必須服從(cong) 和服務於(yu) 黨(dang) 所處的時代和麵臨(lin) 的主要任務。啟示二,黨(dang) 內(nei) 法規與(yu) 製度是巡視工作開展的根本保證。巡視工作的理論突破與(yu) 實踐創新必須通過製度加以確定,如此才能穩定有效地發揮巡視的應有效用。啟示三,自上而下的巡視應以充分的黨(dang) 內(nei) 民主為(wei) 前提。自上而下的巡視與(yu) 自下而上的民主緊密結合,才能保證巡視邊際效用不遞減,發揮出巡視最大最強的效果。啟示四,巡視是重要且管用的黨(dang) 內(nei) 監督方式之一。對權力的監督是一項係統工程,巡視不能代替其他監督方式。

  (作者單位:河南省委黨(dang)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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