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製度是為了保護和激勵創新
發稿時間:2018-12-11 13:59:36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管育鷹
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強國戰略,必須破除不利於(yu) 創新的體(ti) 製機製障礙,形成比較完備的知識產(chan) 權保護體(ti) 係。我國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特別是2008年《國家知識產(chan) 權戰略綱要》實施以來,在完善知識產(chan) 權製度方麵取得了長足進步,知識產(chan) 權的運用和保護不斷加強。當前,國際國內(nei) 一些人對知識產(chan) 權保護的價(jia) 值目標還存在模糊認識。在今年的亞(ya) 太經合組織工商領導人峰會(hui) 上,習(xi) 近平主席深刻指出,“科技創新成果不應該被封鎖起來,不應該成為(wei) 隻為(wei) 少數人牟利的工具。設立知識產(chan) 權製度的目的是保護和激勵創新,而不是製造甚至擴大科技鴻溝。”這為(wei) 我們(men) 進一步完善知識產(chan) 權製度、更好發揮知識產(chan) 權製度的積極作用、妥善解決(jue) 知識產(chan) 權爭(zheng) 議指明了方向。
國際經貿領域存在的知識產(chan) 權分歧有著深刻的曆史和現實原因。建立和完善知識產(chan) 權製度是為(wei) 了保護和激勵創新,但有的國家則希望利用知識產(chan) 權來維護其科技領先地位,限製別國平等發展的權利,並在全球範圍長期獲取壟斷利益。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更加重視知識產(chan) 權促進和保護創新的作用,不斷完善相關(guan) 製度。比如,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解決(jue) 商標、專(zhuan) 利分頭管理和重複執法問題,完善知識產(chan) 權管理體(ti) 製;推動修訂專(zhuan) 利法、著作權法等相關(guan) 法律,探索建立知識產(chan) 權侵權懲罰性賠償(chang) 製度,提高法定賠償(chang) 上限,對侵權者形成有力震懾。但某些發達國家無視我國在知識產(chan) 權製度建設上的持續努力和加強知識產(chan) 權保護的有力舉(ju) 措,曲解甚至刻意抹黑我國的科技創新戰略和政策。在實踐中則罔顧事實,不惜破壞多邊貿易體(ti) 製,甚至以知識產(chan) 權為(wei) 由采取單邊貿易報複措施,給世界經濟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實際上,那些對我國知識產(chan) 權運用和保護的指責大都來自主觀臆測,並沒有充分的事實和證據支持。比如,我國企業(ye) 與(yu) 其他國家企業(ye) 在合資或收購中的技術轉讓協議,是市場主體(ti) 之間基於(yu) 互利需求自主作出的正常理性選擇。市場經濟常識告訴我們(men) ,任何平等的市場交易都來自雙方協議,來自雙方通過利益交換獲得更大利益的需要。如果任何一方不願這樣交易,就不可能簽署這種協議。將這種市場經濟中體(ti) 現公平交易、等價(jia) 交換原則的常態現象歪曲成所謂強製技術轉讓,在邏輯與(yu) 事實上都難以自圓其說。
知識產(chan) 權製度通過保護科技、文化和商業(ye) 領域的知識創造等無形財產(chan) ,優(you) 化資源配置,保護和激勵創新。如果把知識產(chan) 權變成推行保護主義(yi) 的工具,片麵擴張個(ge) 別國家的利益,而不考慮其他國家的利益,就不僅(jin) 不利於(yu) 保護和激勵創新,而且會(hui) 擾亂(luan) 國際經貿秩序。習(xi) 近平主席關(guan) 於(yu) 知識產(chan) 權製度設立目的的重要論述,表明了我國完善知識產(chan) 權製度、保護知識產(chan) 權的決(jue) 心,廓清了對知識產(chan) 權問題的模糊認識,能夠讓世人更好把握知識產(chan) 權製度的本質。在我國知識產(chan) 權各單行立法中,保護創新者合法利益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hui) 發展都是首要的立法宗旨。麵對世界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chan) 業(ye) 變革的機遇與(yu) 挑戰,隻有堅定維護自由貿易,推進更加開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贏的經濟全球化,堅持創新發展,加強知識產(chan) 權保護,才能激發全人類創新創造的積極性,促進人類文明共同進步。
(作者為(wei) 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理論體(ti) 係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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