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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印發

發稿時間:2018-12-10 12:07:28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國新辦7日舉(ju) 行介紹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過渡期後有關(guan) 政策吹風會(hui) 。商務部部長助理李成鋼在會(hui) 上介紹,經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於(yu) 11月28日聯合印發了《關(guan) 於(yu) 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明確了過渡期後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有關(guan) 監管安排。

  《通知》的核心內(nei) 容包括:一是明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監管的總體(ti) 原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不同於(yu) 一般貿易,主要是滿足國內(nei) 居民品質化多元化消費需求,必須是直接麵對消費者且僅(jin) 限於(yu) 個(ge) 人自用。基於(yu) 這一前提,我們(men) 明確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按個(ge) 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首次進口許可批件、注冊(ce) 或備案要求。這是有關(guan) 具體(ti) 監管要求的基礎,也是行業(ye) 企業(ye) 最為(wei) 關(guan) 注的問題。明確了這一原則,就保證了過渡期後監管安排的連續穩定。

  二是統籌考慮促進行業(ye) 發展和保護消費者權益要求,明確各參與(yu) 主體(ti) 責任。《通知》按照“政府部門、跨境電商企業(ye) 、跨境電商平台、境內(nei) 服務商、消費者各負其責”的原則,對各方應承擔的責任提出了具體(ti) 明確的要求。例如,跨境電商企業(ye) 承擔商品質量安全主體(ti) 責任,跨境電商平台須在境內(nei) 辦理工商登記、履行先行賠付責任,境內(nei) 服務商受托承擔如實申報責任,消費者承擔納稅義(yi) 務,政府部門需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實施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等。明確各方責任,一方麵有助於(yu) 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加強質量風險防控,另一方麵也便於(yu) 各參與(yu) 主體(ti) 規範自身行為(wei) ,確保政策可落地、可執行。

  三是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擴大政策適用範圍。《通知》在現行15個(ge) 試點城市基礎上,將政策適用範圍擴大至北京等22個(ge) 新批跨境電商綜試區城市,進一步完善區域布局,促進行業(ye) 發展,也更好滿足居民消費需求。

  關(guan) 於(yu)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政策在稅收和商品清單方麵的情況,財政部關(guan) 稅司司長馮(feng) 晉平表示,稅收政策調整主要包括三個(ge) 方麵:一是將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萬(wan) 元調整至2.6萬(wan) 元,今後隨著居民收入的提高,相機調增;同時,將單次交易限值由每人每次2000元調整至5000元。二是明確完稅價(jia) 格超過單次交易限值但低於(yu) 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jin) 一件商品時,可以通過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征收關(guan) 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三是明確已經購買(mai) 的電商進口商品不得進入國內(nei) 市場再次銷售。

  商品清單調整,主要包括兩(liang) 個(ge) 方麵:第一,將部分近年來消費需求比較旺盛的商品納入到清單商品範圍,增加了葡萄汽酒、麥芽釀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個(ge) 稅目商品。第二,根據稅則稅目調整情況,對前兩(liang) 批清單進行了技術性調整和更新,調整以後的清單目前一共是1321個(ge) 稅目。

  海關(guan) 總署口岸監管司司長王煒在會(hui) 上介紹,目前海關(guan) 經過多年實踐已研究製定了一係列完整的監管製度,尤其是這次新政出來以後,對電商企業(ye) 、電商平台、物流企業(ye) 、支付企業(ye) 都有明確的規定,質量安全保障等製度是比較完善的,可以保證通過跨境零售進口商品的品質。(記者 羅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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