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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發稿時間:2018-12-06 13:43:35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為(wei) 便於(yu) 納稅人和稅務機關(guan) 理解並執行,現將《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內(nei) 容解讀如下:

  一、製發《辦法》的背景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出“推進誠信建設”的工作要求,李克強總理在2018年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電視電話會(hui) 議上強調“信用是市場監管的金鑰匙”。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的總體(ti) 部署,深入推進社會(hui) 誠信體(ti) 係建設,有效打擊嚴(yan) 重稅收違法失信行為(wei) ,提高稅法遵從(cong) 度,優(you) 化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製定了本《辦法》。

  二、主要修改內(nei) 容

  《辦法》對案件公布標準、信息公布內(nei) 容、信用修複、案件撤出等進行了修改。現就主要修改內(nei) 容說明如下:

  (一)關(guan) 於(yu) 名稱的修改

  《辦法》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修改為(wei)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主要考慮本《辦法》是對稅收違法失信行為(wei) 進行懲戒的重要製度,增加“失信”二字更能體(ti) 現這一特點,同時各部門的“黑名單”製度多采用“失信”表述,修改後更為(wei) 統一,便於(yu) 部門銜接。

  (二)關(guan) 於(yu) 案件標準的修改

  1.修改逃避追繳欠稅標準

  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辦法》將逃避追繳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由“欠繳稅款金額100萬(wan) 元以上的”修改為(wei) “欠繳稅款金額10萬(wan) 元以上的”。

  2.將走逃(失聯)企業(ye) 納入公布範圍

  部分企業(ye) 利用走逃(失聯)等方式不履行稅收義(yi) 務,嚴(yan) 重擾亂(luan) 了稅收和經濟秩序。為(wei) 有效遏製當前走逃(失聯)企業(ye) 日漸增多的趨勢,《辦法》將“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wei) ,經稅務機關(guan) 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明確作為(wei)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之一,包括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jue) 定前已經走逃(失聯),以及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jue) 定後走逃(失聯)的。

  為(wei) 增加對走逃(失聯)企業(ye) 的震懾和打擊力度,對於(yu) 未作出《稅務處理決(jue) 定書(shu) 》和《稅務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的走逃(失聯)案件,經稅務機關(guan) 查證處理,進行公告30日後納入公布範圍。同時,30日的公告期給走逃(失聯)企業(ye) 自我糾正、接受稅務機關(guan) 處理以及異議申訴的時間,有利於(yu) 引導納稅人遵從(cong) ,也保障了納稅人的權利。

  (三)關(guan) 於(yu) 信息公布的修改

  1.增加實際責任人與(yu)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處理

  近年來,部分當事人為(wei) 了逃避法律責任,借用、盜用他人身份實施違法行為(wei) ,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稅收經濟秩序。為(wei) 維護被冒用信息注冊(ce) 、確無涉案行為(wei) 的企業(ye)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聯合懲戒的準確性和指向性,《辦法》第七條增加如下表述:“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yu)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wei) 外,隻公布實際責任人信息。”

  2.增加信息更新條款

  為(wei) 確保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真實、準確,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辦法》增加第十條信息更新內(nei) 容,具體(ti) 表述為(wei)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變化後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guan) 確認,停止公布並從(cong) 公告欄中撤出。”

  3.延長公布時限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guan) 於(yu) 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辦財金﹝2018﹞424號)規定“涉及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wei) 三年”,為(wei) 與(yu) 其保持一致,並進一步增強懲戒效果,《辦法》將公布時限由2年延長為(wei) 3年。

  (四)關(guan) 於(yu) 信用修複的修改

  1.規範信用救濟程序

  規範信用救濟程序能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辦法》對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當事人的信用修複按照公布前、公布後,分別在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明確了相應的操作程序。

  2.拓展信用救濟措施範圍

  隨著“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聯合懲戒大格局逐步形成,失信主體(ti) 對自身信用修複的訴求越來越強烈。建立完善信用修複製度,糾正違法失信行為(wei) ,鼓勵守法誠信也成為(wei) 稅務部門轉變政府職能、優(you) 化營商環境、提升信用監管水平的重要措施。《辦法》進一步拓展了信用救濟措施的範圍,第九條第三款明確“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wei) ,經稅務機關(guan) 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其他違法情節嚴(yan) 重、有較大社會(hui) 影響的”案件中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當事人也適用信用修複措施。

  (五)關(guan) 於(yu) 懲戒措施的修改

  為(wei) 鼓勵納稅人主動糾正稅收違法失信行為(wei) ,將懲戒措施區分向社會(hui) 公布的當事人和不向社會(hui) 公布的當事人兩(liang) 類懲戒對象分別列示,對於(yu) 不向社會(hui) 公布的,實施納稅信用級別降為(wei) D級的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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