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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製授權草案提請審議六類事項將作出新安排

發稿時間:2015-12-22 00:00:00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八次會(hui) 議昨日召開,已通過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的《關(guan) 於(yu) 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ce) 製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guan) 規定的決(jue) 定(草案)》(下稱“草案”),於(yu) 當日提請會(hui) 議審議,證監會(hui) 主席肖鋼受國務院委托在會(hui) 上就草案進行了說明。

  肖鋼在說明中提出,區別於(yu) 現行核準製,擬實施的注冊(ce) 製是由證券交易所負責企業(ye) 股票發行申請的注冊(ce) 核準,報證監會(hui) 注冊(ce) 生效,同時股票發行時機、規模、價(jia) 格等由市場參與(yu) 各方自行決(jue) 定。草案提請授權調整法律適用後,注冊(ce) 機關(guan) 、審核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機構職責、相應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處罰執法等六方麵具體(ti) 事項將由國務院作出安排。

  上證報記者了解到,該草案主要包括三方麵內(nei) 容:

  一是授權事項。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授權國務院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開發行,調整適用《證券法》關(guan) 於(yu) 股票公開發行核準的有關(guan) 規定,實施注冊(ce) 製度,具體(ti) 事項,包括注冊(ce) 機關(guan) 、審核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機構職責以及相應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和處罰執法等由國務院作出安排,報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備案。

  二是實施期限。授權決(jue) 定的實施期限為(wei) 兩(liang) 年,自授權決(jue) 定實施之日起算。

  三是相關(guan) 配套要求。授權決(jue) 定實施期間,國務院要加強對股票發行注冊(ce) 製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證監會(hui) 要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並認真總結經驗,及時提出修改完善證券法有關(guan) 規定的建議。

  現行《證券法》共十二章二百一十四條,包括總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ye) 協會(hui)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責任、附則等。

  其中,證券發行一章規定了公開發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對於(yu) 核準製審核體(ti) 製下,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的條件,則明確為(wei) 四點,即: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三年財務會(hui) 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wei) ;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肖鋼在就草案進行的說明中表示,與(yu) 股票發行核準製度相比,注冊(ce) 製是一種更為(wei) 市場化的股票發行製度,其主要內(nei) 容包括:

  以信息披露為(wei) 中心,完善信息披露規則,由證券交易所負責企業(ye) 股票發行申請的注冊(ce) 核準,報證監會(hui) 注冊(ce) 生效;股票發行時機、規模、價(jia) 格等由市場參與(yu) 各方自行決(jue) 定,投資者對發行人的資產(chan) 質量、投資價(jia) 值自主判斷並承擔投資風險;監管部門重點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進行監督,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嚴(yan) 格處罰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等行為(wei) ,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證券法》修訂草案今年4月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初次審議,據了解,鑒於(yu) 對《證券法》的全麵修改涉及資本市場法律製度的頂層設計,目前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正在針對前一時期證券市場異常波動的情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研究在證券法修改中進一步完善相關(guan) 製度。這仍然需要一個(ge) 過程。而通過授權方式先行推出注冊(ce) 製改革,也將為(wei) 後續修法提供借鑒。

  上證報記者獲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法律委員會(hui) 在對草案提出的審議意見中提出,落實“推進股票發行注冊(ce) 製改革”任務,涉及證券法相關(guan) 製度的調整。同時,股票發行注冊(ce) 製,沒有實踐經驗,需要在探索中逐步完善相關(guan) 製度,將實踐證明可行的納入證券法修訂草案。據此,以授權決(jue) 定的方式實施此項改革,是可行的。

  這意味著,注冊(ce) 製實施雖有過渡期,但其改革思路、製度要求是一以貫之的,在兩(liang) 年授權過渡期內(nei) 實施的注冊(ce) 製改革,與(yu) 未來通過《證券法》修訂明確的注冊(ce) 製實施要求,將實現平穩銜接。

  公開信息顯示,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八次會(hui) 議21日至27日召開,注冊(ce) 製實施相關(guan) 草案昨日提請審議後,還將在本周內(nei) 經過討論、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長會(hui) 議審議後,根據審議情況決(jue) 定是否提請本次會(hui) 議表決(jue) 。

  根據會(hui) 議安排,對提請此次會(hui) 議審議的各項草案進行表決(jue) 是最後一項議程。也就是說,草案的表決(jue) 結果將在本周內(nei) 揭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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