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治40年:曆程、軌跡和經驗
發稿時間:2018-11-21 14:08:13 來源:《吉林大學社會(hui) 科學學報》 作者:張文顯
2018年,是kaiyun官方地址開放40年,也是中國厲行法治40年。回顧40年法治曆程、分析40年法治軌跡、總結40年法治經驗並進行理論概括,對於(yu) 保持法治定力、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中國、實現法治強國的偉(wei) 大目標,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yi) 和深遠的曆史意義(yi) 。
中國法治40年的曆程
1978年,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召開了十一屆三中全會(hui) ,結束了長達十年的“文化大革命”。這次全會(hui) 作出兩(liang) 項最為(wei) 重要的決(jue) 定:一是把黨(dang) 和國家工作的重心由以階級鬥爭(zheng) 為(wei) 綱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wei) 中心;二是發出了“加強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的號召並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yan) 、違法必究”的法製工作方針。從(cong) 此,中國開始修改憲法和製定新的法律,法治建設步入恢複重建、持續發展、形成中國特色的光明大道。以十一屆三中全會(hui) 為(wei) 起點,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經曆了三大曆史階段,實現了三次曆史性飛躍。
(一)法製創建新時期(1978—1997)
這一時期,我國的法製建設以恢複重建、全麵修憲和大規模立法為(wei) 引領,主要有以下重要曆史節點和重大事件:
1.“一日七法”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hui) 召開時,雖然“文化大革命”從(cong) 形式上已經結束,但中國仍處於(yu) “無法可依”的狀態,國家法律幾乎是空白。因此,當務之急是製定一批法律,迅速恢複法律秩序和以法律秩序為(wei) 支撐的社會(hui) 秩序。正如1978年12月13日鄧小平同誌在中央工作會(hui) 議閉幕會(hui) 上的講話中所指出的:“現在的問題是法律很不完備,很多法律還沒有製定出來。往往把領導人說的話當做‘法’,不讚成領導人說的話就叫做‘違法’,領導人的話改變了,‘法’也就跟著改變。所以,應該集中力量製定刑法、民法、訴訟法和其他各種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廠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外國人投資法等,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討論通過,並且加強檢察機關(guan) 和司法機關(guan) ,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yan) ,違法必究。”在黨(dang) 中央的領導下,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hui) 議一天之內(nei) 通過了7部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法》,被法學界稱為(wei) 中國法治史上著名的“一日七法”。以“一日七法”為(wei) 先導,我國陸續製定了《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等一大批重要法律,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框架。
2.“九·九指示”
有了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能否確保法律實施,能否發揮它們(men) 在恢複和重建法律秩序和社會(hui) 秩序中應有的作用,在當時的情況下卻是一個(ge) 大大的問號。為(wei) 此,中共中央於(yu) 1979年9月 9日發出了《關(guan) 於(yu) 堅決(jue) 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中發[1979]64號文件,下稱《指示》)。該《指示》指出: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頒布,對加強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yi) 。它們(men) 能否嚴(yan) 格執行,是衡量中國是否實行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的重要標誌。《指示》嚴(yan) 肅地分析和批評了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存在著的忽視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的錯誤傾(qing) 向,指出:“在我們(men) 黨(dang) 內(nei) ,由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對建立和健全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長期沒有重視,否定法律、輕視法律;以黨(dang) 代政、以言代法、有法不依,在很多同誌身上已經成為(wei) 習(xi) 慣;認為(wei) 法律可有可無,法律束手束腳,政策就是法律,有了政策可以不要法律等思想,在黨(dang) 員幹部中相當流行”。“各級黨(dang) 委要堅決(jue) 改變過去那種以黨(dang) 代政、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規定辦事,包攬司法行政事務的習(xi) 慣和做法。”《指示》要求各級黨(dang) 委要保證法律的切實實施,充分發揮司法機關(guan) 的作用,切實保證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機關(guan) 、團體(ti) 和個(ge) 人的幹涉。這是改革開放初期,我們(men) 黨(dang) 著手清除法律虛無主義(yi) ,糾正以黨(dang) 代政、以言代法、有法不依等錯誤習(xi) 慣的重要文獻,意誌堅定、觀點鮮明、意義(yi) 重大,堪稱前所未有,其語義(yi) 和意義(yi) 即使在今天仍然是十分鮮明、有的放矢的。
3.世紀審判
在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恢複重建初期,發生了中國現代曆史上最重大的法律事件,即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大審判。這次審判曆時近4個(ge) 月,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製造國家和社會(hui) 動亂(luan) 的嚴(yan) 重罪行進行了徹底清算。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報》發表題為(wei) 《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和法製的裏程碑》的特約評論員文章。文章指出:“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審判,是我國民主和法製發展道路上的一個(ge) 引人注目的裏程碑,它充分體(ti) 現了以法治國的精神,堅決(jue) 維護了法律的權威,認真貫徹了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和法製的各項原則。”這篇文章明確指出了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這一曆史性審判中蘊含的現代法律原則:司法獨立、司法民主、實事求是、人道主義(yi) 和法律平等。這是“文化大革命”結束之後,黨(dang) 中央機關(guan) 報對現代法律原則的第一次重要概括,充分體(ti) 現了現代法治精神。
4.全麵修憲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在領導人民推翻“三座大山”的革命曆史中,就有過新民主主義(yi) 的立憲實踐。 1931年頒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1941年頒布實行了《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 1946年頒布了《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hui) 議第一次全國委員會(hui) 製定了具有臨(lin) 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hui) 議共同綱領》,為(wei) 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政權機構的建立提供了臨(lin) 時憲法依據,為(wei) 新中國憲法的誕生作出了重大的曆史性貢獻。
新中國成立之初,黨(dang) 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就啟動了製定憲法的程序,毛澤東(dong) 主席高度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製定工作,親(qin) 自擔任憲法起草委員會(hui) 主席,並親(qin) 自起草憲法文本。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部《憲法》以“根本法”、“總章程”的定位,以人民民主原則和社會(hui) 主義(yi) 原則為(wei) 支點,構建了中國曆史新紀元的憲法框架,構築了中國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的“四梁八柱”。但是,由於(yu) 種種曆史原因,從(cong) 50年代後期開始,這部憲法的作用逐漸削弱,以致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束之高閣、棄之不用。憲法權威的喪(sang) 失導致了民主法製衰敗。在“文化大革命”中製定的1975年《憲法》是在國家處於(yu) 非常狀態下製定的,是一部有嚴(yan) 重錯誤和缺點的憲法。1978年《憲法》雖然恢複和堅持了“五四憲法”的一些好的規定,刪除了“七五憲法”中一些錯誤的規定,但由於(yu) 政治上、理論上很多是非問題尚未澄清,致使其保留了“七五憲法”的一些錯誤提法和規定。雖然1979年和1980年全國人大兩(liang) 次修改憲法,但是修修補補未能從(cong) 根本上解決(jue) “七八憲法”的問題、缺點和錯誤。所以,1980年,中共中央決(jue) 定全麵修改“七八憲法”。經過29個(ge) 月的艱苦努力,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hui) 議通過了全麵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30多年來的發展曆程充分證明,現行憲法及其修正案有力地堅持了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有力地促進了改革開放和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有力地推動了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建設進程,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hui) 穩定。我國憲法確立的一係列製度、原則和規則,確定的一係列大政方針,具有顯著優(you) 勢、堅實基礎、強大生命力。
5.全民普法
由於(yu) 舊社會(hui) 缺乏法治傳(chuan) 統,加上50年代後期“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法律虛無主義(yi) 盛行,特別是受“文化大革命”的“無法無天”觀念的影響,我國民眾(zhong) 普遍缺乏法律常識和法治觀念,所以在法製恢複重建之初,黨(dang) 和政府就啟動了全民法製宣傳(chuan) 教育活動。1985年11月22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四次會(hui) 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識的決(jue) 議》。至今,我國已經先後製定了七個(ge) “五年普法規劃”。我國的法製宣傳(chuan) 教育既注重普及法律常識、掌握法律知識、樹立法律意識,又強調增強法治觀念、樹立法治理念、弘揚法治精神;既要求公民學法尊法守法用法,又要求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牢固樹立法治觀念,自覺依法辦事,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行使國家權力,並自覺接受黨(dang) 的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和人民群眾(zhong) 的直接監督,逐步學會(hui)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問題,提高依法執政的能力和水平。中國的全民普法運動既是中國曆史上、也是人類曆史上規模空前和影響深遠的法治啟蒙運動,是一場先進的思想觀念和文明的生活方式的宣傳(chuan) 教育運動。在法律宣傳(chuan) 教育過程中,法律所包含的權利義(yi) 務觀念、自由平等觀念、民主法治觀念、公平正義(yi) 觀念、誠實信用觀念等先進的思想觀念逐漸深入人心,法律所追求的那種理性地行使權利、履行義(yi) 務、平等協商談判、和平理性解決(jue) 矛盾糾紛等文明的生活方式正在蔚然成風。
(二)依法治國新階段(1997—2012)
在中國法治的曆史上,1997年是一個(ge) 難忘的國家記憶。1997年召開的中共十五大劃時代地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開啟了依法治國新階段,使中國法製建設發生了質的變革。在這個(ge) 階段,主要有以下曆史節點和重大事件。
1.確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召開。江澤民同誌在十五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進一步擴大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健全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同時精辟地指出了“依法治國,是黨(dang) 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是社會(hui) 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這是中共首次將依法治國作為(wei) 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首次深刻闡述依法治國的本質特征和重大意義(yi) 。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hui) 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12—17條),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納入憲法,使依法治國成為(wei) 黨(dang) 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成為(wei) 國家建設和發展的重要目標之一。這標誌著我國邁向了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建設新階段。此後,2002年,中共十六大進一步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上升到政治文明的範疇。2007年,中共十七大號召“全麵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2012年,中共十八大強調“全麵推進依法治國”。
依法治國的本質是人民在黨(dang) 的領導下,依照憲法法律管理國家事務和公共事務,依法治權。依法治國的重心是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十五大的決(jue) 策部署,1999年,國務院頒布了《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依法行政的決(jue) 定》;2004年,又發布了《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了此後10年全麵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具體(ti) 目標、基本原則和要求、主要任務和措施,提出了建設法治政府的路線圖和時間表。
實行依法治國,必然要推進司法改革。中共十五大首次提出“推進司法改革,從(cong) 製度上保證司法機關(guan) 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根據十五大的決(jue) 策部署,在黨(dang) 中央領導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為(wei) 目標,從(cong) 人民最不滿意的突出問題和關(guan) 鍵環節入手,以加強權力製約和監督為(wei) 重點,積極穩妥地進行了司法改革。2002年,中共十六大進一步提出“司法體(ti) 製改革”命題,要求“推進司法體(ti) 製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嚴(yan) 格執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關(guan) 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製度”。2007年,中共十七大進一步強調要“深化司法體(ti) 製改革”。
2.確立依法執政基本方式
如同出台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一樣,提出依法執政基本方式也是中國法治新階段的標誌性事件。形成“依法執政”理念,確立依法執政基本方式,是黨(dang) 的思想理論和執政理念的一次重大飛躍。它反映了黨(dang) 對國家和政權運行規律的深刻認識,對從(cong) 專(zhuan) 製到民主、從(cong) 人治到法治發展規律的深刻認識;反映了黨(dang) 對現代政黨(dang) 製度、政黨(dang) 政治和執政黨(dang) 執政規律的深刻認識;反映了黨(dang) 對自己從(cong) 領導人民為(wei) 奪取國家政權而奮鬥的黨(dang) 到成為(wei) 領導人民掌握全國政權並長期執政的黨(dang) 這一曆史地位的根本性轉變的深刻認識,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執政意識的強化;反映了黨(dang) 對自己半個(ge) 多世紀執政經驗和教訓的科學總結,對蘇聯、東(dong) 歐社會(hui) 主義(yi) 國家共產(chan) 黨(dang) 執政教訓的科學分析,對美國、英國、法國等法治國家不大可能發生斯大林那樣嚴(yan) 重破壞法製的事件,而蘇聯、東(dong) 歐等社會(hui) 主義(yi) 國家曾發生大麵積破壞法製的政治現象的深刻分析和反思;反映了黨(dang) 對自己如何擔當起執政黨(dang) 的使命、如何鞏固黨(dang) 的執政地位、如何提高黨(dang) 的執政能力、如何執政興(xing) 國等根本性問題的深刻認識和理性自覺;反映了黨(dang) 對立黨(dang) 為(wei) 公、執政為(wei) 民根本宗旨與(yu) 實現這一根本宗旨的方式和途徑的深刻認識;反映了黨(dang) 對依法執政與(yu) 依法治國關(guan) 係的深刻認識,即依法執政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依法執政是依法治國的前提和關(guan) 鍵;反映了黨(dang) 對依法執政是嚴(yan) 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的政治基礎和根本保證的深刻認識。
在正式提出依法執政基本方式之前,中共已經采取一係列舉(ju) 措實踐著依法執政的理念。1982年9月,黨(dang) 的十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章》規定:“黨(dang) 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nei) 活動。”1986年7月10日,中共中央發布《關(guan) 於(yu) 全黨(dang) 必須堅決(jue) 維護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各級黨(dang) 委正確認識和處理與(yu) 國家權力機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司法機關(guan) 的關(guan) 係,支持國家機關(guan) 依法行使職權;從(cong) 中央到基層,所有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的活動都不能同國家的憲法、法律相抵觸,都隻有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yi) 務,而沒有任何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通知》對於(yu) 提高各級黨(dang) 委和全體(ti) 黨(dang) 員的法治觀念、依法規範領導機關(guan) 和領導幹部的行為(wei) 、推進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建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為(wei) 形成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奠定了良好的理論基礎、政治基礎和工作基礎。
進入21世紀之後,中共十六大報告首次正式提出“依法執政”概念。2004年9月19日,黨(dang) 的十六屆四中全會(hui) 通過了《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加強黨(dang) 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jue) 定》,把加強依法執政的能力作為(wei) 加強黨(dang) 的執政能力建設的總體(ti) 目標之一,並就依法執政的內(nei) 涵作出了科學規定。2006年6月29日,中央政治局舉(ju) 行了以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為(wei) 內(nei) 容的集體(ti) 學習(xi) 會(hui) 。在會(hui) 上,胡錦濤同誌強調指出:“依法執政是新的曆史條件下馬克思主義(yi) 政黨(dang) 執政的基本方式。依法執政,就是堅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領導立法,帶頭守法,保證執法,不斷推進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hui) 生活的法製化、規範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體(ti) 製、法治的程序保證黨(dang) 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要加強黨(dang) 對立法工作的領導,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善於(yu) 使黨(dang) 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wei) 國家意誌,從(cong) 製度上法律上保證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實施,使這種製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依法執政最根本的是依憲執政。要牢固樹立法製的觀念,各級黨(dang) 組織都要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全體(ti) 黨(dang) 員都要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帶頭維護憲法法律權威。要督促和支持國家機關(guan) 依法行使職權,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推動各項工作的開展,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至此,依法執政的科學內(nei) 涵和基本要求非常清晰地展現出來,標誌著依法執政基本方式的確立,意味著我們(men) 黨(dang) 開啟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與(yu) 依法執政基本方式有機結合的治國理政的新境界。
3.形成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
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2011年3月10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hui) 議上,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長吳邦國在作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工作報告時莊嚴(yan) 宣布:一個(ge) 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ti) 現黨(dang) 和人民意誌的,以憲法為(wei) 統帥,以憲法相關(guan) 法、民商法等多個(ge) 法律部門的法律為(wei) 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ge) 層次的法律規範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已經形成,包括 1部憲法、236部法律、690多件行政法規、8500多件地方性法規,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hui) 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ge) 方麵均實現有法可依。我國用30多年的時間,走完了西方發達國家300多年的立法進程,堪稱人類法治文明的奇跡。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的形成,是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曆史進程的重要裏程碑,也是世界現代法製史上最具標誌性事件,其意義(yi) 重大而深遠,其影響廣泛而深刻。
(三)全麵依法治國新時代(2012)
以中共十八大為(wei) 曆史節點,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進入新時代,中國法治也跨入新時代。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在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和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的偉(wei) 大實踐中,創造性地發展了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理論,創立了具有鮮明時代特征、理論風格和實踐特色的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思想,為(wei) 堅持和開拓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奠定了思想基礎,為(wei) 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提供了理論指引。
1.明確定位“法治小康”
中共十八大提出全麵建成小康社會(hui) ,即實現全麵小康。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四中全會(hui) 、五中全會(hui) 、六中全會(hui) 不斷明晰和豐(feng) 富全麵建成小康社會(hui) 的目標和各項要求,其中就包括“法治小康”的目標和任務。全麵建成小康社會(hui) ,在法治領域就是要達到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麵落實,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更加完善,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顯提高,人權得到切實保障,產(chan) 權得到有效保護,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這是對我國法治建設目標的首次精準定位。
2.提出法治新十六字方針
2012年,由習(xi) 近平同誌主持起草的中共十八大報告提出:“加快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必須全麵推進科學立法、嚴(yan) 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進程”。法學界稱之為(wei) “法治新十六字方針”,以區別於(yu)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yan) 、違法必究”的“法治十六字方針”。新十六字方針體(ti) 現依法治國新布局,為(wei) 全麵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形成奠定了理論和實踐基礎。在新十六字方針中,科學立法是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前提,嚴(yan) 格執法是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關(guan) 鍵,公正司法是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重點,全民守法是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基礎。
3.建設法治中國
“建設法治中國”是習(xi) 近平同誌在十八大之後發出的偉(wei) 大號召。2013年,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提出要推進法治中國建設。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進一步向全黨(dang) 和全國各族人民發出“向著建設法治中國不斷前進”、“為(wei) 建設法治中國而奮鬥”的號召。“法治中國”概念是我們(men) 黨(dang) 在法治理論上的重大創新,也是對新時代中國法治建設的科學定位,具有深厚的曆史文化底蘊、豐(feng) 富的實踐經驗基礎和強大的導向定位功能,構成我國新時代法治建設的時代主題。“法治中國”以其無可比擬的包容性、凝聚力、感召力而成為(wei)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理論體(ti) 係和話語體(ti) 係的統領性概念。在實踐上,“建設法治中國”,其要義(yi) 是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hui) 一體(ti) 建設。
4.全麵依法治國
十八大之後,習(xi) 近平同誌深入各地開展調研,探索新的曆史時期和新的發展階段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戰略布局,在完善“五位一體(ti) ”總體(ti) 布局之後提出了“四個(ge) 全麵”的戰略布局,並把依法治國放在總體(ti) 戰略布局之中統籌安排。他強調指出:全麵建成小康社會(hui) 是我們(men) 的戰略目標,全麵深化改革、全麵依法治國、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是三大戰略舉(ju) 措,對實現全麵建成小康社會(hui) 戰略目標一個(ge) 都不能缺。 “沒有全麵依法治國,我們(men) 就治不好國、理不好政,我們(men) 的戰略布局就會(hui) 落空。”所以,“要把全麵依法治國放在‘四個(ge) 全麵’的戰略布局中來把握,深刻認識全麵依法治國同其他三個(ge) ‘全麵’的關(guan) 係,努力做到‘四個(ge) 全麵’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得益彰”。“黨(dang) 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麵建成小康社會(hui) 的奮鬥目標,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對全麵深化改革作出了頂層設計,實現這個(ge) 奮鬥目標,落實這個(ge) 頂層設計,需要從(cong) 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全麵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我們(men) 要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hui) 公正、生態良好,必須更好發揮法治引領和規範作用。”根據習(xi) 近平同誌的這一戰略思想,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通過了《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對新時代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建設作出了戰略部署。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以後,“全麵依法治國”作為(wei) “四個(ge) 全麵”之一成為(wei) 標準概念,標誌著我國法治建設站在了新的曆史起點上。
5.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
2014年10月召開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執政曆史上首次以法治為(wei) 主題的中央全會(hui) ,全會(hui) 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下稱《決(jue) 定》)是中國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建設史上、也是世界社會(hui) 主義(yi) 曆史上第一部就法治建設的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和前瞻性問題作出全麵部署的綱領性文獻。該《決(jue) 定》的最大亮點是提出了全麵依法治國的總目標,這就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其中,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既是總目標,又是總抓手。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是習(xi) 近平同誌提出的最具原創性和標誌性的概念之一,明確提出“法治體(ti) 係”概念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命題,具有重大的理論創新、製度創新和實踐創新意義(yi) 。全麵依法治國,涉及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治監督、法治保障、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涉及統籌推進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自治,涉及一體(ti) 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hui) 、法治經濟、法治軍(jun) 隊,涉及協調發展國家法治、地方法治、社會(hui) 法治、行業(ye) 法治,因而迫切需要一個(ge) 符合法治規律、傳(chuan) 承法治文明、思想含量豐(feng) 富的統領性概念,“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就是這樣一個(ge) 統領性概念。習(xi) 近平同誌指出:“提出這個(ge) 總目標,既明確了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性質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工作重點和總抓手。”其重大意義(yi) 在於(yu) :第一,向國內(nei) 外鮮明宣示我們(men) 將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第二,明確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總抓手。全麵推進依法治國涉及很多方麵,在實際工作中必須有一個(ge) 總攬全局、牽引各方的總抓手,這個(ge) 總抓手就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依法治國各項工作都要圍繞這個(ge) 總抓手來謀劃、來推進。第三,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是實現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是貫穿《決(jue) 定》全篇的一條主線,也是深化全麵依法治國的“牛鼻子”,對深化全麵依法治國具有綱舉(ju) 目張的作用。在全麵依法治國和建設法治中國的進程中,要繼續以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為(wei) 主題、主線,“在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ti) 係、高效的法治實施體(ti) 係、嚴(yan) 密的法治監督體(ti) 係、有力的法治保障體(ti) 係,形成完善的黨(dang) 內(nei) 法規體(ti) 係”。
6.開啟全麵依法治國新征程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hui) 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進入新時代之後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召開的最為(wei) 重要的會(hui) 議。如果說十八大之後我們(men) 已經進入新時代,那麽(me) ,以十九大為(wei) 起點,我們(men) 踏上了新時代的新征程。十九大明確了從(cong) 現在到2020年、從(cong) 2020年到2035年、從(cong) 2035年到21世紀中葉一個(ge) 時段、兩(liang) 個(ge) 階段的法治建設目標,為(wei) 依法治國和法治中國建設指明了前進方向、基本任務、實踐路徑。對於(yu) 法治建設意義(yi) 非常重大的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就是十九大把堅持全麵依法治國上升為(wei) 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基本方略。1997年,黨(dang) 的十五大首次把依法治國確立為(wei) 黨(dang) 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大把法治明確為(wei) 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十九大進一步把堅持全麵依法治國上升為(wei) 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基本方略,從(cong) 國家治理的局部性方略到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全局性方略,凸顯了法治在“五位一體(ti) ”總體(ti) 布局和“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中的地位,提升了法治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和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強國中的基礎性、支撐性、引領性作用。
中國法治40年的軌跡
以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hui) 作出“加強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曆史性決(jue) 策為(wei) 起點,在40年發展曆程中,中國法治留下了輝煌的曆史軌跡,顯現出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發展的鮮明特征和規律。
(一)從(cong) “法製”到“法治”
“法製”,就是法律和製度。董必武曾經說過:“現在世界上對於(yu) 法製的定義(yi) ,還沒有統一的確切的解釋。我們(men) 望文思義(yi) ,國家的法律和製度,就是法製。”這一闡釋簡潔而明了,普遍而廣泛。在許多情況下,人們(men) 對於(yu) “法製”的理解和運用都是在“法律製度”、“法律和製度”的意義(yi) 上進行的。
改革開放初期,麵對法律幾乎“蕩然無存”的局麵,法製建設的重心是加快立法,做到有法可依。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hui) 強調指出:“為(wei) 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使民主製度化、法律化,使這種製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之後,在法律體(ti) 係基本形成的情況下,法治建設經曆了從(cong) 法製到法治的發展。主要體(ti) 現為(wei) :
從(cong) “法製”概念到“法治”概念。20世紀70年代,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hui) 之後,在法製領域和法學體(ti) 係中,最流行的概念就是“法製”、“法製建設”。中共十五大之後,最流行的概念演進為(wei) “法治”、“依法治國”、“全麵依法治國”。雖然“法治”與(yu) “法製”這兩(liang) 個(ge) 概念表麵上隻有一字之差,其內(nei) 涵和意義(yi) 卻大不相同:第一,“法治”突出了實行法治、摒棄人治的堅強意誌和決(jue) 心,針對性、目標性更強。第二,“法治”、“法治國家”意味著法律至上,依法而治、依法治權。第三,與(yu) “法製”比較,“法治”意味著不僅(jin) 要有完備的法律體(ti) 係和製度,而且要樹立法律的權威,保證認真實施法律,切實依照法律治理國家和社會(hui) 。第四,法製是靜態的,法治則是動態的,法治包容了法製,涵蓋麵更廣泛,更豐(feng) 富。
從(cong) “方針”到“方略”。改革開放初期,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hui) 把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建設作為(wei) 黨(dang) 和國家堅定不移的基本方針。中共十五大在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基本方針的基礎上提出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從(cong) 建設法製的方針到依法治國的方略,顯現出中國法治理論和實踐發生了深刻變化。方針,指一種方向、一種目標,是具有全局意義(yi) 和長遠目標的指導思想,但比較抽象,如黨(dang) 在社會(hui) 主義(yi) 建設時期的路線方針、對敵鬥爭(zheng) 方針等。方略,則是指具有統領性、戰略性、高層性的方式方法和策略,如文獻中常提到的“建國方略”、“治國方略”、“基本方略”等。如果說“方針”是遠景規劃和奮鬥目標,“方略”則是實現規劃和目標的重要舉(ju) 措和基本抓手。把方針具體(ti) 化,使法製建設有了抓手,促進理想成為(wei) 現實,抽象變為(wei) 具體(ti) 。
從(cong) “法製國家”到“法治國家”。1996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第三次法製講座上,在聽取專(zhuan) 家關(guan) 於(yu)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國家的理論與(yu) 實踐”的講解之後,江澤民同誌在總結講話中明確提出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國家”,並對依法治國和建設法製國家的重大意義(yi) 進行了闡述。一個(ge) 月後,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hui) 議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國家”作為(wei) 奮鬥目標寫(xie) 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此次會(hui) 議的其他文件,例如政府工作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工作報告等也都將“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國家”作為(wei) 主要內(nei) 容。1997年9月,黨(dang) 的十五大召開。根據法學法律界的建議和依法治國的實踐邏輯,十五大報告把此前的提法修改為(wei)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用“法治國家”代替“法製國家”,這不僅(jin) 僅(jin) 是提法上的變化,而且是一次新的思想解放,標誌著中央領導集體(ti) 和全黨(dang) 認識上的飛躍。
從(cong) “健全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到“健全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改革開放初期,麵對無法可依、製度殘缺的局麵,黨(dang) 中央作出“健全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的決(jue) 策,1982年修憲時沿用了“健全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的提法。2018年,現行憲法第五次修改將原序言中的“發揚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健全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修改為(wei) “發揚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健全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這一字“千金”的修改,從(cong) 憲法上完成了從(cong) 法製到法治的根本轉型,反映出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建設曆史性的跨越和進步。作出這樣的修改,有利於(yu) 推進全麵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加快實現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wei) 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發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的法治保障。
(二)從(cong) “依法治國”到“全麵依法治國”
黨(dang) 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作為(wei) 黨(dang) 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大提出“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以“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為(wei) 主題,對新時代的法治建設作出了全麵、全新部署。四中全會(hui) 後,習(xi) 近平同誌提出了內(nei) 涵更為(wei) 豐(feng) 富、表述更為(wei) 精致的“全麵依法治國”概念。十九大報告進一步把“全麵依法治國”作為(wei) 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基本方略之一。從(cong) “依法治國”到“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再到“全麵依法治國”,命題的變化表明黨(dang) 依法治國的思路越來越清晰、越來越精準。
(三)從(cong) 建設“法治國家”到建設“法治中國”
十八大以後,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明確提出“法治中國”的科學命題和建設法治中國的重大曆史任務。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把“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上升為(wei) 黨(dang) 中央的正式決(jue) 定。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決(jue) 定》要求“全黨(dang) 同誌必須更加自覺地堅持依法治國、更加紮實地推進依法治國,努力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向著建設法治中國不斷前進”,號召全黨(dang) 和全國各族人民“積極投身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偉(wei) 大實踐,開拓進取,紮實工作,為(wei) 建設法治中國而奮鬥!”
法治中國是“法製國家”、“法治國家”概念的“升級版”。法治中國比法治國家的內(nei) 涵更加豐(feng) 富,思想更加深刻,形態更加生動,意義(yi) 更具時代性。建設法治中國,不僅(jin) 要建設法治國家,還要建設法治社會(hui) 、法治政府;不僅(jin) 要推進依法治國,還要推進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不僅(jin) 要推進法治硬實力建設,還要推進法治軟實力建設,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精神,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文化,培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理念。從(cong) 法治國家到法治中國的轉型,意味著我國法治建設的拓展、深化和跨越。在“中國夢”這一雄壯的交響樂(le) 中加入法治中國樂(le) 章,具有極為(wei) 重要的現實意義(yi) 和深遠的曆史意義(yi) 。
(四)從(cong) 建設“法律體(ti) 係”到建設“法治體(ti) 係”
在中共十四大提出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法律體(ti) 係之後,中共十五大進一步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2011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四次會(hui) 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工作報告莊嚴(yan) 宣告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已經形成。法律體(ti) 係形成之後,法治建設如何推進?這是擺在全黨(dang) 和全國人民麵前的重大課題。習(xi) 近平同誌經過調研和論證,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正式將“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作為(wei)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總抓手。從(cong) “法律體(ti) 係”到“法治體(ti) 係”的升級,體(ti) 現了我們(men) 黨(dang) 對法治建設規律認識的重大突破。
(五)從(cong) “以經濟為(wei) 中心”到“以人民為(wei) 中心”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hui) 果斷地、曆史性地把黨(dang) 和國家的工作重心從(cong) 以階級鬥爭(zheng) 為(wei) 綱轉向以經濟建設為(wei) 中心,與(yu) 此同步,中國的法製建設也轉向了以經濟建設為(wei) 中心,服務經濟發展大局,服務改革開放,服務商品經濟、市場經濟建設,為(wei) 經濟發展“保駕護航”成為(wei) 法製的核心價(jia) 值,在法的價(jia) 值體(ti) 係中效率自然就居於(yu) 優(you) 先位階。江澤民同誌在十五大報告中指出:“全麵建設小康社會(hui) ,最根本的是堅持以經濟建設為(wei) 中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hui) 生產(chan) 力。”黨(dang) 的十七大之後,黨(dang) 的指導思想與(yu) 時俱進,黨(dang) 中央明確提出要堅持以人為(wei) 本,新的發展方式歸根結底是“以人為(wei) 本”,讓人們(men) 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嚴(yan) ,絕不能以犧牲環境和浪費資源、擴大社會(hui) 矛盾、增加曆史欠賬為(wei) 代價(jia) 求得快速發展。
中共十八大之後,黨(dang) 中央更加明確地提出“以人民為(wei) 中心”的發展思想,統籌推進“五位一體(ti) ”總體(ti) 布局、協調推進“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這是統攬全局、指導全麵的思想。在法治領域,樹立“以人民為(wei) 中心”的發展思想,就是要倍加關(guan) 注人民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yi) 、人權保障、產(chan) 權保護、安定有序、環境良好的美好向往,以滿足人民對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為(wei) 宗旨;就是要堅持法治為(wei) 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作為(wei) 法治建設的根本目的,把體(ti) 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願、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促進人的全麵發展作為(wei) 法治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落實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各方麵。
(六)從(cong) “法律之治”到“良法善治”
從(cong) 1978年至1997年間,我國法製建設的基本方針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yan) 、違法必究”,總體(ti) 而言,這是一種形式法治意義(yi) 的“法律之治”。十八大提出“科學立法、嚴(yan) 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從(cong) 理論和實踐上都向形式法治與(yu) 實質法治的結合前進一大步。十八大以來,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明確提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習(xi) 近平同誌強調指出:“人民群眾(zhong) 對立法的期盼,已經不是有沒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決(jue) 實際問題;不是什麽(me) 法都能治國,不是什麽(me) 法都能治好國;越是強調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質量”。“要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ge) 關(guan) 鍵,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體(ti) 製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願、得到人民擁護。”這些論斷揭示了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的價(jia) 值要義(yi) ,明確倡導良法善治。十九大報告進一步提出“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這是對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作為(wei) 形式法治與(yu) 實質法治相統一的法治模式的精辟定型。中國法治不僅(jin) 應當是形式上的法律之治,更應當是實質上的良法之治。所謂良法,就是反映人民意誌、尊重保障人權、維護公平正義(yi) 、促進和諧穩定、保障改革發展、引領社會(hui) 風尚的法律,就是體(ti) 現民意民智、符合客觀規律、便於(yu) 遵守和執行的法律。良法善治的理論和實踐超越了工具主義(yi) 法治和形式主義(yi) 法治的局限,是現代法治理論的重大創新,也是我國法治建設的質的飛躍。從(cong) “法律之治”到“良法善治”的一個(ge) 突出表現,就是從(cong) 法律體(ti) 係到法治體(ti) 係、從(cong) 義(yi) 務本位到權利本位的飛躍。
(七)從(cong) “法製建設”到“法治改革”
從(cong) 1978年到21世紀第一個(ge) 十年,在法治領域,總的提法是法製建設,而且總體(ti) 上也是按照“建設”來規劃部署的。中共十八大以來,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多次指出,“全麵推進依法治國是一個(ge) 係統工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全麵推進依法治國是一項長期而重大的曆史任務,也必然是一場深刻的社會(hui) 變革和曆史變遷。在十九大報告中又一次強調指出:“全麵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這場革命的目標,就是要徹底實現從(cong) 專(zhuan) 製政治到民主政治、從(cong) 人治到法治的革命,完成新民主主義(yi) 革命和社會(hui) 主義(yi) 革命應當完成而沒有徹底完成的曆史任務。
既然全麵依法治國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就必須以革命的勇氣和革命的思維,大刀闊斧地推進法治領域的改革,堅決(jue) 破除一切妨礙依法執政、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治軍(jun) 、依法辦事的體(ti) 製機製弊端和思想觀念。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始終把全麵依法治國作為(wei) 全麵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麵和重大任務,作為(wei) 國家治理領域廣泛而深刻的革命而強力推進。黨(dang) 中央直麵法治建設領域的突出問題,回應人民群眾(zhong) 期待,堅持改革方向,提出對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yi) 的一係列改革舉(ju) 措;“對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yi) 的改革舉(ju) 措,納入改革任務總台賬,一體(ti) 部署、一體(ti) 落實、一體(ti) 督辦”;要求堅定不移地推進法治領域的改革。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出台了20多項重大法治改革舉(ju) 措,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出台了190項重大法治改革舉(ju) 措,其中許多法治改革舉(ju) 措是涉及利益關(guan) 係調整和權力格局變動的“硬骨頭”,是躲不開、繞不過的“深水區”,是多年來想都不敢想、想了也不敢做、做了也未做成的老難題。黨(dang) 中央以改革思維和改革方式推進法治建設,大力解決(jue) 立法不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yan) 、司法不公、監督疲軟、權力腐敗、人權保障不力等突出問題;要求各級黨(dang) 政機關(guan) 和領導幹部必須從(cong) 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發展全局出發,全麵理解和正確對待中央提出的重大法治改革舉(ju) 措,深刻領會(hui) 法治改革的重大現實意義(yi) 和深遠曆史意義(yi) ,自覺支持改革、擁護改革、積極參與(yu) 改革,做法治改革的促進派。實踐充分證明,法治改革是加快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強大動力和必由之路。
(八)從(cong) “常規建設”到“加快推進”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製建設有序推進,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常規的、按部就班的法製建設難以適應全麵深化改革、全麵依法治國、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的迫切要求,難以適應人民群眾(zhong) 日益增長的多樣化、高質量法治需要,難以跟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前進步伐。為(wei) 此,黨(dang) 中央以時不我待、隻爭(zheng) 朝夕的姿態加快推進法治改革和法治建設,提出一係列“加快”措施。例如,“加快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加快完善體(ti) 現權利公平、機會(hui) 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製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chan) 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hui) 等各方麵權利得到落實,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增強全社會(hui) 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健全公民權利救濟渠道和方式”。“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ti) 係,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製,堅決(jue) 遏製和預防腐敗現象。”“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hui) 治理體(ti) 製創新法律製度建設。依法加強和規範公共服務,完善教育、就業(ye) 、收入分配、社會(hui) 保障、醫療衛生、食品安全、扶貧、慈善、社會(hui) 救助和婦女兒(er) 童、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麵的法律法規。加強社會(hui) 組織立法,規範和引導各類社會(hui) 組織健康發展。”“貫徹落實總體(ti) 國家安全觀,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抓緊出台反恐怖法等一批急需法律,推進公共安全法治化,構建國家安全法律製度體(ti) 係。”“用嚴(yan) 格的法律製度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wei) 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製度,強化生產(chan) 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yan) 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製度。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加快建立符合職業(ye) 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製度,完善職業(ye) 保障體(ti) 係,建立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專(zhuan) 業(ye) 職務序列及工資製度。” “加快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軍(jun) 事製度。”“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推進科學立法、嚴(yan) 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建設法治經濟和法治社會(hui) ,把經濟社會(hui) 發展納入法治軌道”。“加快重點領域立法,堅持立改廢釋並舉(ju) ,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ti) 係”,“加快形成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的體(ti) 製機製和發展方式”,“加快形成有利於(yu) 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產(chan) 權製度、投融資體(ti) 製、分配製度、人才培養(yang) 引進使用機製”。 “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zheng) 有序的市場體(ti) 係,建立公平競爭(zheng) 保障機製,打破地域分割和行業(ye) 壟斷”,等。
(九)法學教育從(cong) “恢複重建”到“繁榮發展”
法學教育是實施人才強法戰略的基礎,高校是法治人才培養(yang) 的第一陣地,高校教師是構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理論體(ti) 係和法學理論體(ti) 係、為(wei) 依法治國提供學理支撐的主力軍(jun) ,因此,法學教育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的法學教育曆史悠久,源遠流長。早在上古時代的“造律”和“治獄”活動中就產(chan) 生了法律教育萌芽,經曆了從(cong) 興(xing) 起走向鼎盛,又從(cong) 守成轉而衰微的漫長演變過程。20世紀50年代開始,我國的法學教育全麵衰敗,“文化大革命”期間,僅(jin) 剩下北京大學法律係和吉林大學法律係,年招生規模在百人左右。改革開放40年來,伴隨著中國法治和中國高等教育前進的步伐,我國法學教育曆經恢複重建、快速發展、改革創新,已經形成了具有一定規模、結構比較合理、整體(ti) 質量穩步提高的教育體(ti) 係。截至2017年,我國開設法學本科專(zhuan) 業(ye) 的高校有627所。據2018年3月的數據,全國法學一級學科碩士點195個(ge) ,23個(ge) 單位設有27個(ge) 法學二級學科碩士點,法學碩士單位共計218個(ge) ;法學一級學科博士點49個(ge) ,二級學科博士點1個(ge) ;法律碩士點242個(ge) 。在校法學本科生31萬(wan) 餘(yu) 人,法學碩士生1萬(wan) 人左右,法律碩士生1萬(wan) 餘(yu) 人,法學博士生約1100人。無論是法學院校的規模,還是法學專(zhuan) 業(ye) 學生人數,均已位居世界首位。
在規模發展的同時,法學教育的質量穩步提高。經過40年的探索與(yu) 實踐以及對域外法學教育經驗的借鑒,法學教育的“中國特色”已經形成,集中表現為(wei) :以法學本科教育為(wei) 起點和基礎,實行多元化研究生教育的高等法學教育體(ti) 係;法學的素質教育、基本教育、特色教育、拓展教育有機結合的人才培養(yang) 模式;普通高校的法學專(zhuan) 業(ye) 教育與(yu) 專(zhuan) 門學校的法律職業(ye) 教育相銜接;統一法律職業(ye) 資格(原統一司法考試)與(yu) 法學專(zhuan) 業(ye) 良性互動。中國的法學教育已經躋身世界法學教育之林,法學教育的中國模式與(yu) 法學教育的美國模式、歐洲模式呈三足鼎立態勢。一個(ge) 基本適應我國法治人才需要和法治中國建設需要、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學教育體(ti) 係初步形成。
(十)從(cong) 人治到法治
40年的中國法治軌跡,總括而言,就是從(cong) 人治到法治。法治與(yu) 人治是兩(liang) 種互相對立的治國方略。這種對立在古代和近代,其內(nei) 容和表現形式不盡相同。在古代中國,法治論強調把社會(hui) 關(guan) 係納入法律的軌道,用帶有權威性、強製性的法律規範或嚴(yan) 刑峻法治理社會(hui) ;而人治論則強調“為(wei) 政在人”(《論語·為(wei) 政》),“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荀子·君道》)。在古希臘,法治論強調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指引作用,人治論則強調聖賢的智慧及其對解決(jue) 具體(ti) 問題的個(ge) 別指引作用。在現代社會(hui) ,法治與(yu) 人治的對立主要表現為(wei) 民主與(yu) 專(zhuan) 製、主權在民與(yu) 主權在君、法律與(yu) 當權者個(ge) 人獨斷意誌的對立。20世紀中國各界關(guan) 於(yu) 法治與(yu) 人治的曆次討論,已在理論上明確了法治與(yu) 人治這兩(liang) 種治國方略的界限不在於(yu) 是否承認法律運行中人的因素,而在於(yu) 從(cong) 主體(ti) 上,法治是眾(zhong) 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或幾人)之治(君主專(zhuan) 製或貴族政治);法治依據的是反映人民大眾(zhong) 意誌的法律,人治則依據統治者個(ge) 人或少數人的意誌。法治與(yu) 人治的分界線是:當法律與(yu) 當權者的個(ge) 人意誌發生衝(chong) 突時,是法律高於(yu) 個(ge) 人意誌,還是個(ge) 人意誌淩駕於(yu) 法律之上,是“人依法”,還是“法依人”。
在這個(ge) 問題上,我們(men) 有極其慘痛的教訓。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們(men) 黨(dang) 是高度重視法製的。然而,從(cong) 20世紀50年代後期開始,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變了,不再那麽(me) 重視憲法和法律了,把法律作為(wei) 辦事的參考,甚至直截了當地提出“要人治不要法治”。在這種錯誤思想影響下,我國憲法法律在全黨(dang) 全國全民中得不到應有的重視,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建設跌入低穀,憲法被虛置,成為(wei) 一紙空文,法製的衰敗最終導致了“文化大革命”那樣的悲劇。
改革開放初期,鄧小平同誌就強調指出:“要通過改革,處理好法治和人治的關(guan) 係”。後來,他又尖銳地指出:要保持黨(dang) 和國家長治久安,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樣的曆史悲劇重演,必須從(cong) 製度上解決(jue) 問題,搞人治危險得很,“還是要靠法製,搞法製靠得住些”。從(cong) 領導崗位上退下來以後,鄧小平同誌仍然關(guan) 切地告誡全黨(dang) “還是要靠法律製度”。在從(cong) 人治到法治的革命進程中,江澤民同誌十分鮮明地強調:“我們(men) 絕不能以黨(dang) 代政,也絕不能以黨(dang) 代法。這也是新聞界講的究竟是人治還是法治的問題。我想我們(men) 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針”。
中共十八大以來,習(xi) 近平同誌深刻地闡述了厲行法治、摒棄人治的曆史規律和深遠意義(yi) 。他指出:“法治和人治問題是人類政治文明史上的一個(ge) 基本問題,也是各國在實現現代化過程中必須麵對和解決(jue) 的一個(ge) 重大問題。綜觀世界近現代史,凡是順利實現現代化的國家,沒有一個(ge) 不是較好解決(jue) 了法治和人治問題的。相反,一些國家雖然也一度實現快速發展,但並沒有順利邁進現代化的門檻,而是陷入這樣或那樣的‘陷阱’,出現經濟社會(hui) 發展停滯甚至倒退的局麵。後一種情況很大程度上與(yu) 法治不彰有關(guan) 。”“他還指出:“曆史是最好的老師。經驗和教訓使我們(men) 黨(dang) 深刻認識到,法治是治國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興(xing) 則國家興(xing) ,法治衰則國家亂(luan) 。什麽(me) 時候重視法治、法治昌明,什麽(me) 時候就國泰民安;什麽(me) 時候忽視法治、法治鬆弛,什麽(me) 時候就國亂(luan) 民怨。”“人類社會(hui) 發展的事實證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穩定的治理。”基於(yu) 對人治教訓的深刻分析和對治國理政規律的深刻把握,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采取一係列重大舉(ju) 措,推動黨(dang) 、國家和社會(hui) 告別人治傳(chuan) 統而步入法治的光明大道。
中國法治40年的基本經驗
40年的法治建設不僅(jin) 取得了曆史性成就,為(wei) 實現法治現代化、建成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強國打下了堅實基礎,而且積累了一係列寶貴經驗,形成了一整套科學理論。
(一)堅持和拓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道路在法治領域的具體(ti) 體(ti) 現。習(xi) 近平同誌指出:“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是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建設成就和經驗的集中體(ti) 現,是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的唯一正確道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是一個(ge) 管總的東(dong) 西。具體(ti) 講我國法治建設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舉(ju) 出十幾條、幾十條,但歸結起來就是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這一條。”“在堅持和拓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這個(ge) 根本問題上,我們(men) 要樹立自信、保持定力。”
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的法治建設、法治改革和全麵依法治國之所以能夠取得曆史性成就,根本原因在於(yu) 我們(men) 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中國法治40年,始終貫穿一條紅線,這就是堅持和拓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
堅持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核心要義(yi) ”是堅持黨(dang) 的領導,把黨(dang) 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各方麵和全過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理論。這三個(ge) 核心要義(yi) ,集中反映了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本質特征和製度優(you) 勢,明示了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的基本內(nei) 涵和基本內(nei) 容,確定了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的根本性質和根本要求,描繪了這條道路的鮮明特征和鮮明標識。在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的三個(ge) 核心要義(yi) 中,黨(dang) 的領導是根本,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是基礎,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理論是指導思想和學理支撐。
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的同時,還要與(yu) 時俱進,不斷推進理論創新、製度創新、實踐創新,不斷豐(feng) 富三個(ge) 核心要義(yi) 的具體(ti) 內(nei) 容,不斷拓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中共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加快法治中國建設,以新的理論和實踐全麵拓展了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使中國法治發生曆史性變革,呈現出一係列新特征新局麵。
(二)堅持依法治國與(yu) 以德治國相結合
法治與(yu) 德治的關(guan) 係問題,曆來是治國理政的基本問題,是法學和政治學的基本論題。中共十五大以來,黨(dang) 中央總結古今中外治國理政的成功經驗,明確提出了堅持依法治國與(yu) 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思想。2001年,在全國宣傳(chuan) 部長會(hui) 議上,江澤民同誌深刻指出:“我們(men) 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建設,依法治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hui) 主義(yi) 道德建設,以德治國……我們(men) 要把法製建設與(yu) 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把依法治國與(yu) 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中共十六大報告將依法治國與(yu) 以德治國相結合確定為(wei) 黨(dang) 領導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必須堅持的基本經驗之一,並把依法治國納入政治文明的範疇,把以德治國納入精神文明的範疇,表明依法治國屬於(yu) 政治建設和政治文明的範疇,以德治國屬於(yu) 思想建設和精神文明的範疇。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依法治國與(yu) 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深刻論述,突破了法治、德治水火不容的僵化思維定勢,闡明了一種現代法治和新型德治相結合的治國理政新思路。按照這種新思路,依法治國與(yu) 以德治國不僅(jin) 不是彼此對立、矛盾的,而是相互補充、促進的。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決(jue) 定》和習(xi) 近平同誌在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上的講話進一步明確提出依法治國與(yu) 以德治國相結合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的基本原則,強調“必須堅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同時,更加深入地闡述了依法治國與(yu) 以德治國的關(guan) 係,指出:國家和社會(hui) 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揮作用,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範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習(xi) 近平同誌深刻指出:“發揮好法律的規範作用,必須以法治體(ti) 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一方麵,道德是法律的基礎,隻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礎的法律才能為(wei) 更多人所自覺遵行。另一方麵,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過強製性規範人們(men) 行為(wei) 、懲罰違法行為(wei) 來引領道德風尚。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規範轉化為(wei) 法律規範,使法律法規更多體(ti) 現道德理念和人文關(guan) 懷,通過法律的強製力來強化道德作用、確保道德底線,推動全社會(hui) 道德素質提升。”同時,“發揮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須以道德滋養(yang) 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須轉化為(wei) 人們(men) 內(nei) 心自覺才能真正為(wei) 人們(men) 所遵行。‘不知恥者,無所不為(wei) 。’沒有道德滋養(yang) ,法治文化就缺乏源頭活水,法律實施就缺乏堅實社會(hui) 基礎。在推進依法治國過程中,必須大力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弘揚中華傳(chuan) 統美德,培育社會(hui) 公德、職業(ye) 道德、家庭美德、個(ge) 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為(wei) 依法治國創造良好人文環境。”正是遵循了依法治國與(yu) 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思想路線和決(jue) 策部署,我國的法治建設和道德建設才能呈現出相得益彰的良好局麵。
(三)堅持依法治國與(yu) 依規治黨(dang) 有機統一
堅持依法治國與(yu) 依規治黨(dang) 有機統一,是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在治國理政新實踐中探索出來的新經驗、概括出來的新理論。依法治國與(yu) 依規治黨(dang) 有著內(nei) 在聯係,治黨(dang) 與(yu) 治國相輔相成,依法執政與(yu) 依規執政高度契合,缺一不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既是國家、社會(hui) 和人民的領導黨(dang) ,又是執政興(xing) 國的執政黨(dang) ,堅持依規治黨(dang) ,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切實解決(jue) 黨(dang) 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才能使黨(dang) 始終成為(wei)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的堅強領導核心,才能為(wei) 治國安邦奠定根本政治前提。這是對黨(dang) 的執政規律、治國理政規律的新認識。堅持依法治國與(yu) 依規治黨(dang) 有機統一,使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法治中國從(cong) 根本上區別於(yu) “法治美國”、“法治英國”等西方法治模式和法治發展路徑。
基於(yu) 對依法治國與(yu) 依規治黨(dang) 有機統一關(guan) 係的深刻認識,我們(men) 黨(dang) 采取了一係列措施統籌推進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dang) 。一是把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度體(ti) 係納入到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之中,以“憲法為(wei) 上”,以“黨(dang) 章為(wei) 本”,加快形成完善的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度體(ti) 係。二是注重黨(dang) 內(nei) 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共同發揮在治黨(dang) 治國中相輔相成的作用。三是提出思想建黨(dang) 和製度治黨(dang) 緊密結合、同向發力,以包括黨(dang) 內(nei) 法規和憲法法律在內(nei) 的製度來管黨(dang) 治黨(dang) ,保證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將製度建設貫穿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的始終和黨(dang) 的各項建設之中。四是同步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現代化和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治理體(ti) 係現代化,提高黨(dang) 科學執政、民主執政和依法執政的本領。五是以實行黨(dang) 的紀委與(yu) 國家監察委合署辦公這一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為(wei) 牽引,探索職能相近的黨(dang) 政機關(guan) 合並設立或合署辦公,推進黨(dang) 和國家治理體(ti) 製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四)堅持法治與(yu) 自治良性互動
在一個(ge) 現代化國家,公民和社會(hui) 自治始終是國家法治的根基所在,因為(wei) 普遍的法律秩序隻有在市民社會(hui) 排除政府的任意性幹預的前提下,才成為(wei) 可能和必要。對社會(hui) 進行高度行政化的控製曾經是國家與(yu) 社會(hui) 之間關(guan) 係的主要特征,國家通過公共權力對社會(hui) 實行直接管控,社會(hui) 事務基本都由國家來實施,政府包辦一切。這種單一的治理模式造成社會(hui) 活力不足、創造力缺乏、生產(chan) 效率低下、公共服務短缺等問題,甚至蛻變為(wei) 赤裸裸的專(zhuan) 製。依法自治為(wei) 公民、社會(hui) 組織等各類社會(hui) 主體(ti) 通過自我協商、平等對話、參與(yu) 社會(hui) 治理、依法解決(jue) 社會(hui) 問題留出了廣闊空間。自治是指個(ge) 人或團體(ti) 管理自身事務並對其行為(wei) 負責的一種治理形態,它既是社會(hui) 治理的一種高級形式,也是社會(hui) 生活的一個(ge) 價(jia) 值目標。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提出,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hui) 關(guan) 係,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社會(hui) 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並要求放寬社會(hui) 組織準入門檻,實現依法自治管理。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決(jue) 定》提出,建立健全社會(hui) 組織參與(yu) 社會(hui) 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救助困難群眾(zhong) 、幫教特殊人群、預防違法犯罪的機製和製度化渠道;支持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類社會(hui) 組織發揮行業(ye) 自律和專(zhuan) 業(ye) 服務功能,發揮社會(hui) 組織對其成員的行為(wei) 導引、規則約束、權益維護作用;深入開展多層次、多形式法治創建活動,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ye) 依法治理,支持各類社會(hui) 主體(ti) 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兩(liang) 個(ge) 《決(jue) 定》開辟了社會(hui) 依法自治的嶄新局麵。根據民政部2017年3月17日登記數據,全國共有社會(hui) 組織80.7萬(wan) 個(ge) ,其中社會(hui) 團體(ti) 約37.4萬(wan) 個(ge) ,基金會(hui) 6397個(ge) ,民辦非企業(ye) 單位約 42.8萬(wan) 個(ge) 。一個(ge) 上下分權、自我管理、互動良好、運轉有序的社會(hui) 自治格局正在快速形成。社會(hui) 組織的整體(ti) 實力不斷提升,已成為(wei) 政府職能轉移的主要承接者、社會(hui) 政策的重要執行者和社會(hui) 服務的重要提供者,成為(wei) 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在支持社會(hui) 組織自治的同時,大力推進社會(hui) 組織依法自治。一是加快社會(hui) 組織立法,為(wei) 社會(hui) 組織的成立和運行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二是建立聯合執法機製,加大對社會(hui) 組織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查處力度。三是推進社會(hui) 規範(社會(hui) 軟法)建設,完善各種“民間法”、行業(ye) 協會(hui) 規範、市民公約、鄉(xiang) 規民約、團體(ti) 章程等“軟法”性質的社會(hui) 規範,形成具有多層位階和效力的軟法體(ti) 係。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和四中全會(hui) 都提出要發揮市民公約、鄉(xiang) 規民約、行業(ye) 規章、團體(ti) 章程等社會(hui) 規範在社會(hui) 治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發揮各種社會(hui) 規範在法治社會(hui) 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在總結包括“楓橋經驗”在內(nei) 的社會(hui) 治理經驗的基礎上,中共十九大報告進一步明確了新時代社會(hui) 治理的思想和方略,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hui) 治理格局”。加強社會(hui) 治理製度建設,完善黨(dang) 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hui) 協同、公眾(zhong) 參與(yu) 、法治保障的社會(hui) 治理體(ti) 製,提高社會(hui) 治理社會(hui) 化、法治化、智能化、專(zhuan) 業(ye) 化水平。加強社會(hui) 心理服務體(ti) 係建設,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hui) 心態。加強社區治理體(ti) 係建設,推動社會(hui) 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發揮社會(hui) 組織作用,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hui) 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加強農(nong) 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xiang) 村治理體(ti) 係。這些思想和方略,必將使法治、德治、自治更為(wei) 有效銜接,把社會(hui) 治理水平提升到新的高度,推動國家治理和社會(hui) 治理、國家法治與(yu) 社會(hui) 自治良性互動。
(五)堅持以依憲執政和依憲治國統領依法治國和法治中國建設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我國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中國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的偉(wei) 大鬥爭(zheng) 和根本成就,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nong) 聯盟為(wei) 基礎的人民民主專(zhuan) 政的社會(hui) 主義(yi) 國家的國體(ti) 和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的政體(ti) ,確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領導核心、指導思想、發展道路、奮鬥目標,規定了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多黨(dang) 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民族區域自治製度以及基層群眾(zhong) 自治製度,規定了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原則、民主集中製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等,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共同意誌和根本利益,科學地界定了根本法的內(nei) 涵。憲法是“治國理政的總依據”、“全麵依法治國的總依據”、“國家各種製度和法律法規的總依據”。正因為(wei) 憲法是總章程、根本法、總依據,所以,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
1982年憲法即現行憲法公布施行後,根據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的實踐和發展,在黨(dang) 中央領導下,全國人大於(yu)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後4次對其個(ge) 別條款和部分內(nei) 容作出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過了31條憲法修正案,主要內(nei) 容涉及國家的指導思想,國家的發展目標,多黨(dang) 合作、政治協商、統一戰線,依法治國、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經濟體(ti) 製改革、土地製度改革、實行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完善社會(hui) 保障製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私有財產(chan) 保護等。4次憲法修改體(ti) 現了黨(dang) 領導人民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的成功經驗,體(ti) 現了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道路、理論、製度、文化的發展成果,有力推動和加強了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法治建設。
2018年,在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進入新時代的曆史方位和時代背景下,在黨(dang) 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hui) 議對現行憲法進行了第五次修改,通過了21條修正案。新憲法修正案確立了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hui) 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實現了國家指導思想的又一次與(yu) 時俱進;明確規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最本質的屬性,豐(feng) 富了國體(ti) 內(nei) 涵;對國家主席任期作出新的規定,從(cong) 製度上完善了被實踐證明科學有效的黨(dang) 中央總書(shu) 記、國家主席、軍(jun) 委主席三位一體(ti) 的領導體(ti) 製;提出“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hui) 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wei) 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li) 的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強國”,這一修改使“五大建設”對應“五大文明”並對應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li) 中國,使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總體(ti) 布局更加完善,為(wei) 實現兩(liang) 個(ge) 百年奮鬥目標提供了可靠的憲法保障;充實完善了政治協商、統一戰線、民族關(guan) 係的內(nei) 容,把“致力於(yu) 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愛國者”納入統一戰線,把“和諧”作為(wei) 民族關(guan) 係元素,使統一戰線和民族關(guan) 係更具新時代特征;把“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ti) ”寫(xie) 入憲法,順應了和平、發展、合作、共贏的時代潮流;增加倡導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的內(nei) 容,以法治體(ti) 現道德理念、強化憲法對道德建設和文化建設的促進作用,有利於(yu) 鞏固全黨(dang) 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礎;對監察委員會(hui) 的性質、功能、職權、機構設置等作出規定,為(wei) 成立監察委員會(hui) 和製定《監察法》,構建黨(dang) 統一指揮、全麵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ti) 係,提供了堅實的憲法依據;把“健全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修改為(wei) “健全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反映出從(cong) 建設法律體(ti) 係到建設法治體(ti) 係的曆史性跨越和進步,有力推進全麵依法治國總目標的實現;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hui) 更名為(wei)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使全國人大履行憲法監督職權職責有了更為(wei) 明確的製度保證和組織保障。
現行憲法及其曆次修改為(wei) 法的立改廢釋提供了憲法依據,為(wei) 跟進憲法修改,我國一係列法律、法規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完善,同時,依據憲法新製定了一係列法律、法規,既加快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又推進了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現代化。我國憲法以其科學理論、製度優(you) 勢和強大權威,統領和引領著全麵依法治國和法治中國建設的航程。
(六)堅持法治與(yu) 改革雙輪驅動
1978年以來,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有兩(liang) 大主題,一是改革開放,一是法治建設,這是當年鄧小平同誌確立的工作方針,他反複強調:一手抓改革,一手抓法製。兩(liang) 大主題有著內(nei) 在的、相輔相成的必然聯係:一方麵,改革開放的偉(wei) 大實踐產(chan) 生了對法律的需要,推動了法治的建設和發展;另一方麵,法治適應了改革開放的需要,為(wei) 改革開放保駕護航引航。正如習(xi) 近平同誌指出的,改革與(yu) 法治如鳥之兩(liang) 翼、車之雙輪,共同推動小康社會(hui) 建設,是小康社會(hui) 必不可少的動力支持與(yu) 保障力量。“我們(men) 要讓全麵深化改革、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如鳥之兩(liang) 翼、車之兩(liang) 輪,推動全麵建成小康社會(hui) 的目標如期實現。”同時,要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使改革因法治而得到有效推進,使法治因改革而得到不斷完善;堅持改革決(jue) 策和立法決(jue) 策相統一、相銜接,把改革決(jue) 策同立法決(jue) 策結合起來,將改革和法治同步推進。
特別是中共十八大以來,我們(men) 一方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發揮法治對改革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確保重大改革於(yu) 法有據,做到在法治的軌道上推進改革,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以法治引領改革方向、以法治規範改革進程、以法治化解改革風險、以法治鞏固和發展改革成果;另一方麵,把法治改革納入全麵深化改革的總體(ti) 部署,立法主動適應改革的要求,加強重點領域立法,修改和廢止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同步推進立法體(ti) 製、執法體(ti) 製和司法體(ti) 製改革。我們(men) 把科學立法作為(wei) 處理改革和法治關(guan) 係的關(guan) 鍵環節,堅持立法決(jue) 策和改革決(jue) 策相統一,實現立法和改革相銜接。在全麵深化改革總體(ti) 框架內(nei)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各項工作;堅定不移地推進法治領域各項改革(共計230多項重大改革舉(ju) 措);以改革思維和改革方式推進依法治國和法治中國建設,堅決(jue) 破除束縛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體(ti) 製機製障礙,徹底解決(jue) 立法不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yan) 、司法不公、監督疲軟、權力腐敗、人權保障不力等法治領域的突出問題。
(七)堅持統籌推進國內(nei) 法治與(yu) 國際法治
統籌國內(nei) 國際兩(liang) 個(ge) 大局是我們(men) 黨(dang) 治國理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經驗。習(xi) 近平同誌指出:“我國已經進入了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關(guan) 鍵階段。中國與(yu) 世界的關(guan) 係在發生深刻變化,我國同國際社會(hui) 的互聯互動也已變得空前緊密,我國對世界的依靠、對國際事務的參與(yu) 在不斷加深,世界對我國的依靠、對我國的影響也在不斷加深。我們(men) 觀察和規劃改革發展,必須統籌考慮和綜合運用國際國內(nei) 兩(liang) 個(ge) 市場、國際國內(nei) 兩(liang) 種資源、國際國內(nei) 兩(liang) 類規則。”黨(dang) 的十八屆五中全會(hui) 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第十三個(ge) 五年規劃的建議》和2016年十二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hui) 議通過並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第十三個(ge) 五年規劃綱要》提出,全麵建成小康社會(hui) 必須遵循的六大原則之一就是“堅持統籌國內(nei) 國際兩(liang) 個(ge) 大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治建設的成功經驗之一,就是堅持統籌國內(nei) 法治和國際法治兩(liang) 個(ge) 大局。20世紀90年代開始的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為(wei) 我國法律與(yu) 世界規則銜接、融入法律全球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機。世貿規則倒逼國內(nei) 法製改革,我國立法機關(guan) 和行政機關(guan) 開展大規模修法和法規規章清理工作,涉及3000多部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19萬(wan) 件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推進法律透明化、國際化,統籌運用國內(nei) 和國際兩(liang) 個(ge) 規則體(ti) 係有效維護和發展了我國的合法利益,為(wei) 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繁榮富強營造出良好的外部法治環境。
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審時度勢,統籌推進“兩(liang) 個(ge) 法治”,使國內(nei) 法治和國際法治、全球治理相得益彰。我國以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ti) 為(wei) 目標,以推動全球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規則變革為(wei) 動力,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建設國際法治,推進國際關(guan) 係法治化。“推動各方在國際關(guan) 係中遵守國際法和公認的國際關(guan) 係基本原則,用統一適用的規則來明是非、促和平、謀發展。”維護國際法和國際秩序的權威性和嚴(yan) 肅性,反對歪曲國際法,反對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國正當權益、破壞和平穩定之實。積極參與(yu) 並盡可能主導國際立法,參與(yu) 和支持國際執法、國際司法、國際仲裁,參與(yu) 國際法律服務,積極開展法律外交,國內(nei) 法治與(yu) 國際法治的契合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八)堅持全麵推進與(yu) 重點突破相協調
黨(dang) 的十八大提出“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堅持“全麵推進科學立法、嚴(yan) 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作出“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決(jue) 定。習(xi) 近平同誌指出:“全麵推進依法治國是一項龐大的係統工程,必須統籌兼顧、把握重點、整體(ti) 謀劃,在共同推進上著力,在一體(ti) 建設上用勁。”在全麵推進依法治國過程中,黨(dang) 中央注重統籌推進、協調發展,例如,堅持國家、地方、社會(hui) 三個(ge) 層麵的法治建設一齊抓;統籌推進國內(nei) 法治、國際法治、全球法治;“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hui) 一體(ti) 建設”;統籌立法體(ti) 製改革、執法體(ti) 製改革、司法體(ti) 製改革、監察體(ti) 製改革;在堅持黨(dang) 對依法治國全麵領導的同時,發揮人民的主體(ti) 地位,調動人大、政府、政協、司法機關(guan) 的積極性,法治建設呈現“黨(dang) 政與(yu) 人民共同推進”、“自上而下與(yu) 自下而上互動”的良好局麵。
在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中,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善於(yu) 牽住“牛鼻子”形成“綱舉(ju) 目張”的態勢。正如習(xi) 近平同誌所指出的:在推進“四個(ge) 全麵”的過程中,“我們(men) 既要善於(yu) 注重總體(ti) 謀劃,又要注重牽住‘牛鼻子’,比如,既對全麵推進依法治國作出係統部署,又強調以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為(wei) 總目標和總抓手。”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這個(ge) 總抓手,“對於(yu)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具有綱舉(ju) 目張的意義(yi) 。”
在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中,始終把“關(guan) 鍵少數”作為(wei) 依法治國的重中之重,要求各級領導幹部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範,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範發展行為(wei) 、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hui) 和諧;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觀念,徹底擯棄人治思想和長官意誌,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問題、作決(jue) 策、辦事情,決(jue) 不搞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努力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jue) 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
在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中,注重重點突破瓶頸問題。例如,製約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和司法能力的體(ti) 製機製問題,始終是我國依法治國的薄弱環節,是法治國家建設的瓶頸。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傾(qing) 力推進司法體(ti) 製改革,中央全麵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先後42次審議司法改革方案,出台涉及司法體(ti) 製改革的文件多達53件。在司法體(ti) 製改革中,以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hui) 主義(yi) 司法製度為(wei) 總目標,以人民對司法的滿意度為(wei) 評價(jia) 標尺,著力完善對人權和產(chan) 權的司法保障、對權力的司法監督;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製約機製,完善審級製度、司法組織體(ti) 係和案件管轄製度;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強化司法人員職業(ye) 保障,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製度;全麵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加強對司法活動的全方位監督,健全司法機關(guan) 內(nei) 部監督製約機製;建立司法機關(guan) 辦案責任製,落實誰辦案誰負責;加強監獄、強製戒毒、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司法鑒定等設施建設,等等。
(九)堅持頂層設計、科學布局與(yu) 試點探索、先行先試相結合
改革開放初期,無論是經濟改革,還是法製建設,幾乎都是“摸著石頭過河”。但是,隨著改革進入深水區,看不到“石頭”,摸不到“石頭”,此時要防止改革亂(luan) 象,避免改革風險,降低改革成本,就必須遵循規律,遵守規則,加強頂層設計。在法治改革領域,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加強了對法治改革和法治建設的統一領導和頂層設計,提出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法治中國建設的總路徑。把依法治國納入“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並與(yu) “兩(liang) 個(ge) 一百年”的奮鬥目標對接,把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建設與(yu) 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緊密連接,為(wei) 法治建設注入強大動力,彰顯出頂層設計的政治引領、理論導航、行動指南作用。法治改革方案全部由黨(dang) 中央及中央全麵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統一審議決(jue) 策,重大改革由中央政治局決(jue) 定,確保黨(dang) 中央對法治改革、依法治國的統一領導。
在加強統一領導和頂層設計的同時,激勵和支持地方、行業(ye) 先行先試。由於(yu) 我國經濟社會(hui) 發展不平衡,我國各地“法治區情”千差萬(wan) 別,不同領域法治水平參差不齊,所以,不能搞一刀切、齊步走;也由於(yu) 一些重大改革關(guan) 乎全局,必須在積累試驗經驗的基礎上作出決(jue) 定,所以,在推進法治改革中,注重調動地方、部門改革積極性,鼓勵各地各部門從(cong) 實際出發進行探索、先行先試,例如,成立上海、廣州、天津等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全國檢察係統推進公益訴訟,在北京、浙江、山西先行設立監察委員會(hui) ,設立互聯網法院等。各地在先行先試中創造並積累了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這些經驗又為(wei) 黨(dang) 中央頂層設計提供了實踐基礎和科學依據。
(十)堅持遵循法治規律與(yu) 秉持中國法理相一致
改革開放40年來,中國法治建設和法治改革的一個(ge) 十分鮮明的特點就是既重視規律又重視法理,遵循法治規律,秉持法理精神。
中共十八大以來,在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整個(ge) 過程中,習(xi) 近平同誌反複強調要堅持辯證唯物主義(yi) 和曆史唯物主義(yi) ,遵循客觀規律。他指出:曆史和現實都表明,隻有堅持唯物主義(yi) ,才能不斷加深對共產(chan) 黨(dang) 執政規律、社會(hui) 主義(yi) 發展規律、人類社會(hui) 一般規律、人與(yu) 自然和諧共存規律的認識,提高對規律的認識水平。在法治問題上,認識和遵循客觀規律,就是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不斷深化對法治規律的認識,按照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自治的客觀規律辦事,充分發揮法治在治國理政中的基本方式作用。習(xi) 近平同誌總是從(cong) 規律性上論述厲行法治的必然性,揭示法治的規律性,凝練出重大法治理論命題和學理判斷。例如,“法治和人治問題是人類政治文明史上的一個(ge) 基本問題,也是各國在實現現代化過程中必須麵對和解決(jue) 的一個(ge) 重大問題”。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興(xing) 則國家興(xing) ,法治衰則國家亂(luan) ;依法治國是“解放和增強社會(hui) 活力、促進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維護社會(hui) 和諧穩定、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要求”。“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是實現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麵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提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質量的根本途徑。科學立法的核心在於(yu) 尊重和體(ti) 現客觀規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於(yu) 為(wei) 了人民、依靠人民。”“憲法的生命在於(yu) 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yu) 實施。”“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法治經濟的本質要求就是把握規律、尊重規律。各級領導幹部要提高透過現象看本質的本領,深入把握經濟規律、社會(hui) 規律、自然規律,使對經濟工作的領導更加自覺、更加有效。”“完善司法製度、深化司法體(ti) 製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動的客觀規律,體(ti) 現權責統一、權力製約、公開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製,“要堅持問題導向,遵循司法權運行規律”。“正是由於(yu) 曆屆中央領導核心、特別是習(xi) 近平同誌注重探索法治規律、總結法治經驗、凝練法治理論,保證了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始終沿著法治規律科學發展,從(cong) 勝利走向勝利。
在尊重和遵循規律的同時,也秉持了法理精神。“法理”作為(wei) 既在法律(實在法)之中、又在法律(實在法)之外的精神要素,滲透於(yu) 法律製度、法律生活、法治實踐、法學理論各個(ge) 方麵,是它們(men) 激活了法律的生命之原,也是它們(men) 點燃了法治的理性之光。我們(men) 說的法理,既包括人類社會(hui) 共同認可的普遍法理,也包括中華傳(chuan) 統法律文化中的法理基因,更應當包括中國革命、建設、改革曆史征程中形成的現代法理,特別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新時代法理。新時代的中國法理,集中體(ti) 現在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中。十八大以來,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不僅(jin) 反複強調要學會(hui)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而且善於(yu) 運用法理思維和法理話語提升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理論的解釋力、感召力,夯實全麵依法治國重大部署和改革方案的法理基礎。在他關(guan) 於(yu) 法治的講話和論著中,可以說各篇都有法理金句,通卷閃耀法理珠璣。如法治興(xing) 則國泰民安,法治衰則國亂(luan) 民怨;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nei) 心的法律;法安天下,德潤民心;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潔;法治以人民為(wei) 主體(ti) ,法治建設為(wei) 了人民、依靠人民;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nei) 心擁護和真誠信仰;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碰觸;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在法治軌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則必然禍害國家和人民;法定職權必須為(wei) ,法無授權不可為(wei) ;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發展是安全的基礎,安全是發展的條件;以透明的法治環境給經濟主體(ti) 以合理預期;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司法公正對社會(hui) 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hui) 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法院獨立審判,隻服從(cong) 法律,隻服從(cong) 事實;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製;黨(dang) 的政策是國家法律的先導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據和執法司法的重要指導;權由法定,權依法使;依法設定權力、規範權力、製約權力、監督權力,把權力關(guan) 進製度的籠子;執法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ti) 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一個(ge) 錯案的負麵影響足以摧毀九十九個(ge) 公正裁判所積累起來的良好形象;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義(yi) 之劍;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鑒而豐(feng) 富;文明是包容的,人類文明因包容才有交流互鑒的動力;和平、發展、公平、正義(yi) 、民主、自由,是全人類的共同價(jia) 值;以對話解爭(zheng) 端、以協商化分歧;在國際關(guan) 係中用統一適用的規則來明是非、促和平、謀發展;營造和平穩定的國際環境,發展和諧友善的國家關(guan) 係,開展和睦開放的文明交流;中國外交有原則、重情誼、講道義(yi) 、謀公正;等等。在全麵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新征程中,是習(xi) 近平一係列法理命題為(wei) 法律體(ti) 係和法治體(ti) 係注入了強大生命力,對全黨(dang) 和全國人民保持法治定力、拓展法治道路、深化法治改革、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法治強國產(chan) 生了強大的感染力和推動力。
結語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中共十八大以來,在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理論的指導下,我國民主法治建設邁出重大步伐。科學立法保證良法善治,嚴(yan) 格執法維護法律權威,公正司法確保公平正義(yi) ,全民守法提振社會(hui) 文明,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軍(jun) 隊、法治社會(hui) 、法治經濟建設相互促進,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日益完善,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邁出新步伐。但是,行百裏者半九十,在一個(ge) 封建專(zhuan) 製和人治傳(chuan) 統根深蒂固、法治虛無主義(yi) “左”的思潮不時沉滓泛起、西方法治中心主義(yi) 不時衝(chong) 擊的社會(hui) ,要全麵厲行法治,促進法治文明,絕不是輕輕鬆鬆、敲鑼打鼓就能實現的,而必須持續不斷地全麵深入推進。中共十九大作出“社會(hui) 矛盾和問題交織疊加、全麵依法治國任務依然繁重、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強”的正確判斷,並就深化依法治國實踐作出了新的頂層設計和近中期安排。新設計、新安排既與(yu) 十一屆三中全會(hui) 以來持續加強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建設、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有機銜接,又提出了新時代全麵依法治國的新要求、新抓手。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是一個(ge) 係統工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建設法治中國和法治強國是一項長期而重大的曆史任務,也必然是一場深刻的社會(hui) 變革和曆史變遷。已有的成就隻是新時代法治的新起點,實現法治強國的偉(wei) 大夢想依然任重道遠,法治偉(wei) 業(ye) 永遠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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