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氣改革醞釀重大新突破礦權市場未來將放開
發稿時間:2015-11-11 00:00:00
油氣改革以產(chan) 業(ye) 鏈為(wei) 主線,從(cong) 政府、市場和企業(ye) 三個(ge) 維度出發,對油氣產(chan) 業(ye) 上中下遊各主要環節進行市場化改革
礦權市場有望放開,油氣勘探開發資質的條件限製可望放寬
擬實行礦權招投標製度,從(cong) 申請在先改為(wei) 競爭(zheng) 性出讓,嚴(yan) 格油氣探礦權退出機製,建立油氣礦權流轉和儲(chu) 量轉讓製度
⊙記者陳其玨薑隅瓊○編輯穀子
今年能源領域改革的重頭戲——油改正醞釀突破。
上證報記者近日從(cong) 多個(ge) 渠道獲悉,上遊領域的改革將成為(wei) 此次油改的核心內(nei) 容之一。改革後,礦權市場未來有望放開,油氣勘探開發資質的條件限製可望放寬;同時,擬實行礦權招投標製度,從(cong) 申請在先改為(wei) 競爭(zheng) 性出讓,嚴(yan) 格油氣探礦權退出機製,提高持有成本,建立油氣礦權流轉和儲(chu) 量轉讓製度。
一直以來,我國對油氣資源的勘探開發實行國家一級審批登記製度,任何企業(ye) 從(cong) 事油氣勘查開采都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土資源部審批並頒發油氣勘探開發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除頁岩氣外,國外資本和社會(hui) 民營資本隻能采取與(yu) 幾大石油公司合資合作的方式進行。
但隨著形勢的變化,這一礦權管理製度的局限性不斷暴露,反映在油氣行業(ye) 準入製度不夠完善、油氣礦權市場化配置程度較低、一些探區油氣勘查投入明顯不足等方麵。
因此,本輪油改有望成為(wei) 上遊市場放開的一次契機。一位權威人士透露,油氣改革主張以產(chan) 業(ye) 鏈為(wei) 主線,從(cong) 政府、市場和企業(ye) 三個(ge) 維度出發,對油氣產(chan) 業(ye) 上中下遊各主要環節進行市場化改革,其中包括礦權出讓、勘探開發。具體(ti) 而言,礦權出讓擬從(cong) 申請在先改為(wei) 競爭(zheng) 性出讓,同時嚴(yan) 格油氣探礦權退出機製,提高持有成本等。
在業(ye) 內(nei) 看來,此舉(ju) 將有助促進和活躍國內(nei) 油氣勘探開發,增加上遊投入和競爭(zheng) 性,提升對企業(ye) 勘探投入和技術進步的激勵和壓力。從(cong) 長遠看,將削弱上遊企業(ye) 的壟斷,提高民營勘探開發服務企業(ye) 的話語權。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信息部副研究員景春梅接受上證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國內(nei) 需求放緩和國際油價(jia) 劇烈下跌的內(nei) 外環境倒逼油氣體(ti) 製改革,油氣行業(ye) 在能源領域市場化中起步較晚,其產(chan) 業(ye) 鏈屬性與(yu) 電力較為(wei) 類似,有相關(guan) 經驗教訓可以借鑒,有條件進行全麵、到位的改革。“全產(chan) 業(ye) 鏈都改,以上遊作為(wei) 龍頭,帶動中遊和下遊的開放,隻有上遊增加供給,各種油源、氣源進入管道,充分競爭(zheng) ,充足供給,才能為(wei) 中下遊改革創造條件,管道獨立才有意義(yi) 。”她稱,區塊管理機製是油氣上遊行政壟斷的源頭,以往的區塊登記製和主管部門後續監管缺位,使非油國企和民營企業(ye) 難以進入上遊勘探開發,占而不采的情況時有發生,國內(nei) 區塊開發處於(yu) 僵化狀態。因此應從(cong) 上遊開放作為(wei) 先導,帶動全產(chan) 業(ye) 鏈改革。另一方麵,民營企業(ye) 參與(yu) 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的勘探開發,應注重自身能力塑造,充分評估其風險。
中石油集團內(nei) 部人士則向上證報記者表示,上遊區塊過去是國家控製為(wei) 主,逐步放開是大方向,放開對社會(hui) 資本有好處,因為(wei) “開放總有機會(hui) ”。不過,他也認為(wei) ,民營勘探開發企業(ye) 資金、技術能力較分散,風險承受能力弱,難以應對大規模集中開發,參考頁岩氣的勘探開發,最後采取國企為(wei) 主,民企參股的模式開發更有可能。
國務院研究室巡視員範必建議,油氣領域改革應製定覆蓋全產(chan) 業(ye) 鏈的一攬子方案,從(cong) 企業(ye) 、市場、政府三個(ge) 維度推進改革,礦權出讓、勘探開發和管網運輸多個(ge) 環節實行全產(chan) 業(ye) 鏈的改革。分三步推進改革:第一步,礦權、管網、國企財稅四項改革率先突破;其次放開進出口和流通準入,放開價(jia) 格管製;第三步全麵完善政府監督。
不過,相關(guan) 法律製度也需要作出調整。上述權威人士認為(wei) ,《礦產(chan) 資源法》及《礦產(chan) 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chan) 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等都要作出相應調整;由於(yu) 礦業(ye) 投資體(ti) 製的調整,《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也需要作出調整。
“目前,主要區塊仍集中於(yu) 幾大公司,大公司在勘探開發領域的主導地位不會(hui) 受到挑戰,礦權流轉和儲(chu) 量交易等機製建設則仍需要一個(ge) 較長的過程。”該人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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