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稿時間:2018-11-09 11:10:52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近期,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責任保險費企業(ye) 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guan) 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雇主責任險、公眾(zhong) 責任險等責任保險的稅前扣除問題進行了明確。現就《公告》的主要內(nei) 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責任保險在企業(ye) 經營活動中的使用頻率越來越高,對企業(ye) 分散經營責任風險、切實保護當事人權益、促進社會(hui) 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近期,有關(guan) 部門、企業(ye) 反映雇主責任險、公眾(zhong) 責任險等責任保險費企業(ye) 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為(wei) 統一責任保險費稅前扣除政策口徑,便於(yu) 納稅人執行,更好地促進企業(ye) 化解經營責任風險,增強抗風險能力,我局發布了《公告》。
二、主要內(nei) 容
雇主責任險、公眾(zhong) 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是參加責任保險的企業(ye) 出現保單中所列明的事故,需對第三者如損害賠償(chang) 責任時,由承保人代其履行賠償(chang) 責任的一種保險。由於(yu) 企業(ye) 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zhong) 責任險等責任保險繳納的保險費支出是企業(ye) 實際發生的,《保險法》也規定財產(chan) 保險業(ye) 務包括責任保險,為(wei) 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guan) 規定,《公告》明確,企業(ye) 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zhong) 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ye) 所得稅前扣除。
三、執行日期
根據企業(ye) 所得稅按年計算的原則,《公告》適用於(yu) 2018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ye) 所得稅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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