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kaiyun电子平台

文章

推進行政區劃管理製度化、規範化
—— 專家解讀《行政區劃管理條例》

發稿時間:2018-11-05 11:05:10   來源:光明日報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行政區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公布施行,對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優(you) 化行政區劃設置、加強行政區劃管理的重大決(jue) 策部署,具有重要意義(yi) 。

  相比此前《國務院關(guan) 於(yu) 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條例》有哪些新的看點?記者采訪了有關(guan) 專(zhuan) 家。

  加強行政區劃管理基礎性製度建設

  據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yu) 資源研究所研究員陳田介紹,《國務院關(guan) 於(yu) 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於(yu) 1985年發布,已經不適應新時期行政區劃管理的需要,“為(wei) 此,《條例》明確要求,‘行政區劃管理工作應當加強黨(dang) 的領導,加強頂層規劃’‘行政區劃的重大調整應當及時報告黨(dang) 中央’。”

  “此外,《條例》強調了行政區劃管理的嚴(yan) 肅性與(yu) 約束性,在明確各級政府相關(guan) 管理權限的同時,對於(yu) 申報程序、違反條例的處罰措施,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條例》還強調了內(nei) 容的完整性與(yu) 係統性,從(cong) 行政區劃設置的原則、到行政區劃變更的權限、再到行政區劃審批的要求和流程、最後到違反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的處罰措施,一氣嗬成,渾然一體(ti) 。”陳田說。

  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教授任進表示,《條例》還進一步細化了管理製度。“比如《條例》規定,有關(guan)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審批機關(guan) 批準行政區劃變更之日起12個(ge) 月內(nei) 完成變更;情況複雜,12個(ge) 月內(nei) 不能完成變更的,經審批機關(guan) 批準,可以延長6個(ge) 月。”

  “此外,為(wei) 防止審批後落實不力等問題,《條例》要求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區劃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增加了罰則,對擅自變更行政區劃,在行政區劃變更過程中弄虛作假,在行政區劃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wei) 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任進說。

  撤縣設市要“畫好棋盤再落子”

  據記者了解,近年來多地密集傳(chuan) 出“撤縣設市”的消息。對此,有專(zhuan) 家擔心,未來撤縣設市會(hui) 不會(hui) 一哄而上。

  據陳田介紹,近年來多地啟動撤縣設市工作,主要是因為(wei) 國內(nei) 有很多縣經過多年的發展,在經濟體(ti) 量、城鎮人口等方麵,已經取得了顯著進步,具備了設市的條件,“從(cong) 當前國家發展的需要來看,推進新型城鎮化,需要一大批中小城市的支撐,這也進一步體(ti) 現了設市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此外,行政區劃作為(wei) 上層建築,要與(yu) 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否則就會(hui) 反作用於(yu) 經濟發展,製約社會(hui) 進步。當前,已有許多縣具備了較強的經濟實力,較大的城市規模,必須通過設市構建城市型的行政管理體(ti) 製,才能適應新時期區域治理的要求。”

  任進建議,撤縣設市要體(ti) 現改革要求,但總體(ti) 上必須保持相對穩定,要尊重曆史傳(chuan) 統,並考慮行政區劃管理的連續性,畫好棋盤再落子,“為(wei) 此,《條例》明確要求,申請變更行政區劃向上級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應當包括申請書(shu) ,與(yu) 行政區劃變更有關(guan) 的曆史、地理、民族、經濟、人口、資源環境、行政區域麵積和隸屬關(guan) 係的基本情況,風險評估報告,專(zhuan) 家論證報告等。”

  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yu) 資源研究所副研究員王開泳說,《條例》明確了撤縣設市的頂層設計和總體(ti) 規劃,“比如《條例》規定,‘縣、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承辦行政區劃變更的工作時,應當根據情況分別征求有關(guan) 機構編製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的外事、發展改革、民族、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xiang) 建設、城鄉(xiang) 規劃等有關(guan) 部門的意見’等。今後要穩妥有序推進設市工作,既不能冒進,也不能停滯。”(記者 任歡)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