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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係的重要內容
—— 聚焦深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機構改革

發稿時間:2018-11-02 14:20:35   來源:新華網  

  近日,中央辦公廳印發《關(guan) 於(yu) 深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機構改革的意見》,對改革派駐機構領導體(ti) 製、完善派駐監督工作機製、拓展派駐全覆蓋範圍、提高派駐監督全覆蓋質量等作出全麵部署,為(wei) 推動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和反腐敗鬥爭(zheng) 向縱深發展提供有力保證。

  加強黨(dang) 的全麵領導 推動“四個(ge) 全覆蓋”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堅強領導下,通過深化黨(dang) 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形成了紀律監督、監察監督、巡視監督、派駐監督“四個(ge) 全覆蓋”的權力監督格局。

  2013年11月,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對包括派駐機構改革在內(nei) 的黨(dang) 的紀律檢查體(ti) 製改革作出全麵部署。落實黨(dang) 中央要求,2014年12月,中央辦公廳印發《關(guan) 於(yu) 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明確通過新設、調整等方式,實現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dang) 和國家機關(guan) 派駐監督全覆蓋。2015年3月,中央紀委首次向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chuan) 部、中央統戰部、全國人大機關(guan) 、國務院辦公廳、全國政協機關(guan) 派駐紀檢組。

  2015年11月,中央辦公廳印發《關(guan) 於(yu) 全麵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dang) 和國家機關(guan) 派駐紀檢機構的方案》,明確中央紀委共設置47家派駐機構,其中綜合派駐27家、單獨派駐20家,實現對139家中央一級黨(dang) 和國家機關(guan) 派駐紀檢機構全覆蓋。

  “派駐監督是黨(dang) 和國家監督體(ti) 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本質上是上級紀委對下級黨(dang) 組織監督的一種機製。”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有關(guan) 負責同誌表示,深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機構改革,完善派駐監督體(ti) 製機製,有利於(yu) 強化對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部委等的政治監督,維護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核心地位,維護黨(dang)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完善堅持黨(dang) 的全麵領導的製度,加強黨(dang) 對各領域各方麵工作領導。

  堅持問題導向 與(yu) 時俱進推動改革

  上一輪派駐機構改革之後,中央紀委派駐機構認真履行黨(dang) 章賦予的職責,聚焦主責主業(ye) ,派駐監督的“探頭”作用充分彰顯,在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實現全麵派駐後的2016年,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共談話函詢2600件次,立案780件,給予紀律處分730人,分別增長134%、38%、56%。

  同時也要看到,當前派駐監督仍然麵臨(lin) 著一些問題。比如,有的部門和單位黨(dang) 組織落實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政治責任不力,一些領域權力尋租、利益輸送等腐敗問題仍易發多發;有的派駐機構擔當精神不強、監督手段單一,派駐領導體(ti) 製和工作機製尚不健全,影響了監督效果;有的派駐機構不同程度存在定位不準、職能發散,作用發揮不夠問題。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有關(guan) 負責同誌表示,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有必要通過深化派駐機構改革,延伸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監督觸角,進一步發揮派駐機構“派”的權威和“駐”的優(you) 勢,督促黨(dang) 委(黨(dang) 組)擔當起政治責任,推動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向縱深發展,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黨(dang) 的十九大對健全黨(dang) 和國家監督體(ti) 係作出戰略部署。黨(dang) 的十九屆三中全會(hui) 對深化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作出部署,對推進黨(dang) 的紀律檢查體(ti) 製和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提出新的要求。

  今年3月,監察法施行,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成立。隨著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向縱深推進,一係列新組建或重新組建的部委紛紛亮相,深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機構改革,推動實現派駐監督職能優(you) 化協同高效,與(yu) 監察法有效銜接,也就是題中應有之義(yi) 了。

  監察法明確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hui) 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機關(guan) 、國家機關(guan)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ye) 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zhuan) 員。

  6月2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經黨(dang) 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統一設立派駐機構,名稱為(wei)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派駐紀檢監察組。對駐在部門新設或更名的,派駐機構名稱作相應變更。派駐紀檢監察組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負責,履行黨(dang) 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liang) 項職責。

  明確職能定位 健全體(ti) 製機製

  根據《關(guan) 於(yu) 深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機構改革的意見》,此次改革堅持穩中求進,精準製定改革舉(ju) 措。

  ——完善領導體(ti) 製,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派駐機構的領導更加緊密。

  對派駐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機構,最直觀的是名稱變更。例如,“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改名為(wei)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財政部紀檢監察組”。

  名稱變化的背後是職能定位更加清晰。

  根據改革意見,派駐機構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直接領導、統一管理,首要任務是監督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司局級幹部;建立中央紀委常委會(hui) 統一領導、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統一管理,中央紀委副書(shu) 記(常委)、國家監委副主任(委員)分管,相關(guan) 職能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派駐工作領導體(ti) 製等。

  再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財政部紀檢監察組”為(wei) 例,即更加明確派駐財政部紀檢監察組本身就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組成部分,監督對象是財政部黨(dang) 組及其成員和各司局級幹部;同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其領導更加緊密,不僅(jin) 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相關(guan) 監督檢查室對其加強日常聯係監督指導,更明確了由中央紀委副書(shu) 記(常委)、國家監委副主任(委員)直接分管。

  ——健全工作機製,推動派駐機構敢於(yu) 監督、善於(yu) 監督。

  據介紹,本次改革針對派駐機構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監督薄弱、派駐工作領導體(ti) 製不健全等問題,從(cong) 製度層麵上進一步明確設計。

  具體(ti) 舉(ju) 措包括:健全派駐機構與(yu) 駐在部門黨(dang) 組(黨(dang) 委)協調機製,建立定期會(hui) 商、重要情況通報、線索聯合排查、聯合監督執紀等機製,為(wei) 黨(dang) 組(黨(dang) 委)主體(ti) 作用發揮提供有效載體(ti) ;加強對駐在部門本級機關(guan) 和直屬單位的監督,創新組織製度和工作機製,完善駐點監督、專(zhuan) 項督察、建立廉政檔案、重要事項通報報備、廉潔風險反饋、製發建議書(shu) 等製度,提高發現和處置問題能力。

  這些舉(ju) 措將進一步推動駐在部門黨(dang) 組織擔負起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政治責任,充分發揮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機構“派”的權威和“駐”的優(you) 勢。

  ——賦予監察權限,實現監察全覆蓋。

  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後,紀委監委的監督對象大大拓展。從(cong) “派駐紀檢組”到“派駐紀檢監察組”,監督對象從(cong) 黨(dang) 員幹部擴展到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履行的是黨(dang) 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liang) 項職責。

  監察法規定: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zhuan) 員根據授權,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處置。根據改革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派駐機構既依照黨(dang) 章和其他黨(dang) 內(nei) 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又依照憲法和監察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根據授權行使相應紀檢監察權限,這是依法推進改革的體(ti) 現。

  此外,此次改革還對製度建設、服務保障以及幹部隊伍建設等作出要求。比如,加大幹部交流力度,建立健全考核評價(jia) 體(ti) 係,加強對派駐機構的服務保障等。

  “這些改革舉(ju) 措將進一步促進派駐紀檢監察組職能更加優(you) 化、權責更加協同、監督更加有力、運行更加高效,提高派駐監督質量,把製度優(you) 勢轉化為(wei) 治理效能。”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有關(guan) 負責同誌說,改革的深化將有利於(yu) 強化對所有黨(dang) 員和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黨(dang) 內(nei) 監督和國家機關(guan) 監督、黨(dang) 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監督體(ti) 係,增強黨(dang) 的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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